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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考试整理完整版
1中华法系的源流:
1按地域管理居民是建立国家的重要标志。
2建立公共权力机关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的一个特征
3原始社会当中存在罚罪的现象,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一种习惯,且这种习惯是宗教戒律,道德上的训诫和法律上的禁令的综合。
4刑起于兵,刑罚作为惩戒反抗的手段,最早来自于军令,最早的刑书来自于军令。
2刑起于兵产生于舜帝时期
1最早的刑书中禁止性规范来自于军令2整齐有责的刑罚方法来自军法
意义1反映了氏族奴隶制的历史事实2说明用刑是军事讨伐的继续3最早的刑书来自军令
3天命天罚
1受罚之人,获罪于天2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
3将神权和王权合二为一,将王解释为帝的嫡子孙
4甘誓是君主或主要属臣在战争时期发布的军事命令
1包括宣布讨伐对象的罪恶2证明战争的正义属性3说明天降大任的权力来源
4公布作战的法纪,以约束全体人员
5明德慎罚西周
1思想理论基础:
天命靡常,惟德是辅
2慎刑是明德的最重要内容,慎法主要在法律方面,包括:
刑法世轻世重,用中罚,即适当。
要“惟良折狱”,即选正直公允的人来担任司法长官。
6周礼种类:
吉(婚礼)凶(葬礼)宾(交往)军(打仗)嘉(宴饮)
其规定的国家机关职责:
天地春夏秋冬(官),治教礼政刑(典)执事
其规范结构的特点:
以职领事,以事归职
其内容包括政治军事经济宗教,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行为准则。
作用:
维护宗族内的安定秩序和巩固国家秩序,治国安邦
实现的强制力:
1道德强制2暴力强制
7法的含义1平之如水,公平2判断是非3去掉不直者
8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嫡长子继承制2划分大小宗3五世而迁
9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两种独立的规范
2从行为主体来看,刑的行为主体是抽象的人,而礼的行为主体是具体的人
3从行为规范来看,礼是义务性规范,刑事禁止性规范
4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对庶人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得违反。
贵族犯罪可以享受特殊的待遇,可议罪,不用出庭受审,不预设刑,且执行刑罚可变通,不用受刑罚之辱,不受宫刑。
10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是春秋时期深刻社会变革的反映,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2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
3其出现推动了封建法制的形成
11法经李悝盗网贼捕杂具,首创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范,体现重刑轻罪的原则,
12秦的法律形式:
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
(一)律商鞅改法为律,律开始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
"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制、诏)"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
(三)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四)法律答问是对秦律中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以问答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五)廷行事"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1以皇帝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为制诏。
2国家公布的成文法规3法律解释4廷行事(案例)5地方官吏发布的法规性文告
13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时期立法的指导思想,主张用道德教化作为训导臣民的主要手段,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刑法作为必要的补充以及辅助
14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15汉文帝改肉刑是我国以劳役刑为中心的刑罚体制开始形成
16春秋决狱:
以断狱为指导思想,要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运用儒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证据没并且按照经义解释和适用法律。
1论心定罪2君轻无将(逆叛),将(将要)而必诛
3亲亲得相首匿4以功覆过
17唐律疏议
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
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
“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8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
19元典章
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
《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20明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
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
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
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2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说明它不是什么宪法,而是继续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表现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是以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再次确认清朝君主专制制度。
2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第一部近代化法典
它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
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1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2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
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3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4确认了保护财产私有制
24中国国家基本法特征
1一元化的最高权力2大一统的国家结构
3监察制度发达但无分权制衡4有民之身份而无人权
25三省
三省制度,肇始于隋,完善于唐,宋辽沿用。
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分别负责起草诏书、审核诏书和执行政令,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个人专断的作用。
三省六部是隋文帝创立的政治体系,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丞相权力的机构或体制。
(三省六部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最先汉武帝时期,让其身边机要秘书出任尚书令等职位,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相继掌握实权,直至隋朝文帝时期,开始整合旧制,唐太宗时期形成教科书意义上的三省六部)其中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26六部
包括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
27明清内阁
“内阁”的真正建立是在明成祖的时候。
明成祖即位后,命官品较低的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于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始称为“内阁”。
“阁臣之预务自此始,然其时,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
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仍然是皇帝的私人秘书。
永乐中期以后职权渐重,兼管六部尚书,成为皇帝的最高幕僚和决策机构。
到了明世宗嘉靖二十一年权臣严嵩任武英殿大学士后,专擅朝政二十余年,内阁的权力已经完全与从前的宰相一样了。
清朝沿用明制,亦设内阁和大学士。
但清初军政大权掌握在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之手,1732年雍正帝设立军机处以后,实权又在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变成只是传达谕旨、公布文告的机构。
清末设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和内阁均废。
28郡县制
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盛行于秦汉。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
郡县制中各级地方机关对中央以及上下级地方机关之间都是垂直领导
29革命三时期
军政,训政,宪政
30科举制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读书人参加人才选拔考试的制度。
它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
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298年。
1905年9月2日,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度。
[1]
31七科谪
亦作“七科适”。
秦汉时征发到边疆去服兵役的七种人称为七科谪
张晏注曰:
“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
凡七科也”。
即是指犯了罪的官吏、杀人犯、入赘的女婿、在籍商人、曾做过商人的人、父母做过商人的人、祖父母做过商人的人,以上人等多重利轻生,故此战斗力很强。
32市泊条法宋1征购禁榷物2抽分,即收实物税3博买,也称官市,即官府定价征购
33根据地土地制度
(1)抗日战争时期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
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
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
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
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
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
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
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34同罪异罚原则
1依官职爵位而加减刑罚(轻罪则宽宥,重罪则改以轻比,封建社会上请制度)
2八议3当,免,赎等替代刑
4依伦常轻重其刑(尊卑之间,夫妻妾之间,良贱主奴之间)
35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上请制度上承周礼的“八辟”之法,下启魏晋隋唐的议请减赎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大的影响。
36官当“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挡刑罪。
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
《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
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
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
37八议
又称八辟,“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38乞鞠
乞鞫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
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39唐律刑事责任能力规定
《唐律·名例》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
唐律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1)15岁以上不满70岁,且不患有废疾或笃疾的,为完全责任能力者,对所有的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无减免刑事责任的情形;
(2)已满10岁不满15岁,已满70岁不满80岁的,以及废疾之人,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者,原则上对所有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3)已满7岁不满10岁,已满80岁不满90岁的,以及笃疾之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只对律文明确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不满7岁和90岁以上的,是基本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基本不处刑,只有因父亲、祖父犯反、逆罪而缘坐处流刑发配和收为奴隶的子女,仍需承担责任.
40唐律中的共同犯罪
1.2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其最重要的因素为犯罪故意和过失。
唐律对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了故意和过失的两种形态.
1.2.1 共同故意犯罪
(1)参与共同犯罪者其主观上均为故意状态“造意”就是产生犯意的过程,“共犯罪”应有“造意”,
(2)共同犯罪者主观上并非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唐律的条文内容看,并不要求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即并不要求一定有事先的通谋。
其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第一,即使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人主从犯的身份不变,因其不同的犯罪故意而构成不同罪名,依不同罪名条文的具体规定处罚.
1.2.2 过失共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唐律中则不然,有部分条文规定有过失共同犯罪。
主要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凡人过失共同犯罪,如《斗讼·过失杀伤人》33条,有“共举重物,力所不制”,因此而杀伤人的,以过失杀伤人罪论处,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其二,是特定身份人之间过失共同犯罪,一般是官员之间的同职犯公坐.
1.3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唐律《名例·共犯罪造意为首》38条疏议释曰:
“‘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
”可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是唐律中共同犯罪的基本形态.
1.3.1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
此又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实施行为一致,即其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
如窃盗之共犯,行为人指向一致,实施的均为盗窃行为;其二,实施行为相对,即某罪名须得有两个相对的行为同时实施方得构成;其三,实施行为相异,但根据律条的规定,视为触犯同一罪
41十恶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
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2奸党罪
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
奸党罪的表现有: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
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
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
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43两个五刑
在西汉汉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隋唐之后,五刑则指笞、杖、徒、流、死。
一般将前者称为奴隶制五刑,后者称为封建制五刑。
五刑是对中国古代刑罚的部分概括,并不代表全部刑罚制度。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青,并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
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宫,又称淫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
分五等:
杖,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
也分五等
徒,强制犯人劳役。
分五等: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将犯人流放到边疆,不准回乡。
死,隋废斩,隋唐死刑一般为绞。
宋后加凌迟。
明斩首复见于律。
44连坐
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内容包括:
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
统一后秦国将此推广至全国。
种类:
1家属连坐2邻伍连坐3军伍连坐4职务连坐
汉代:
官吏连坐
45自首从时间上来看,自首必须在案件“未发”的情况下进行。
1.罪犯须向其所在地的非军事官府自首,罪犯须向官府据实陈述其罪,不得隐瞒遗漏犯罪事实。
2.首者须据实尽首,陈述犯罪真情,不得弄虚作假;需要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不得隐瞒遗漏。
只有如此,自首者才能免罪,若自首者不能据实以报,则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如果自首罪名是实,仅少供了赃数,则只计不尽之数科之。
3.对于能恢复原态的,可构成自首,反之不能
4.涉及赃款赃物必须全部退赃
5.遣人自首和为首者犯罪人必须归案否则不构成自首
6.犯罪后逃亡的不构成自首
8同犯罪的自首,必须是共同犯罪人共同自首,或者犯轻罪者将重罪者捕获归案,或犯同等之罪,少数人将一半以上的犯罪人捕获归案
9犯罪人已经归案,因已被发现之事而交代未被发现之事,自首其重罪的构成自首。
10共同犯罪的首犯,犯十恶者不适用自首
46自首种类:
亲首(自己投案交代),代首(遣人代为自首,犯罪人嗣后归案),为首(相隐范围的亲属,代替犯罪人去官府交代罪行),首露(犯强盗,窃盗,诈取人财物的能主动悔过并交还财物的),自觉举(职务犯罪的自首)
47永佃权1、佃户以缴纳地租或押金形式获取地主之土地用益物权。
永佃权人有向业主交纳地租的义务
2、佃户获取自由佃作的权利并可自由退佃,地主无权干预对土地之直接经营权,更不得随意撤佃。
同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继承、赠与均不影响佃户之土地用益物权,
3、佃户之用益物权可自由处分,地主无权过问更不得向第三人追及。
就民间习惯层面而言,土地用益物权不仅可以继承,还可以出租、典卖或设定抵押。
4、地主转让土地所有权(田骨权)时,佃户(田面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通常基于三种原因:
1买卖土地时要求保留自耕权2佃农耕种五年以上可获永耕权
3开荒,土壤改良等
48典权
出典人将田宅等不动产转移给典主以获得典价,典权人获得对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将其再次转典的处分权。
典权人权利义务:
1占有和使用典物,并有对典物的收益权2有权出租,抵押或出典典物
3遇到出典人无力回赎典物时,有对典产的留置权和优先购买权4其义务是支付典价,保管和修缮典物,支付相关赋税,不得拒绝回赎
出典人权利义务:
1获得典价,保留典物所有权,对典物有回赎权,找绝权,别买权
2出典人不得重复典卖,回赎期满时必须返还典价
49不动产典卖程序
1向官府申请文牒2先问亲邻,亲邻批价3立契画字成交
4输钱印契5过割赋税
50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
51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
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指的是: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
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2五服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
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53宗祧继承
又称祭祀继承,是指对被继承人的宗族宗法身份的继承,只有合法的宗祧继承人,方有祭祀祖先的资格,且宗祧继承只可在男性子孙中发生
包括:
立嫡,立继,命继,立嫡违律
54杂治
在汉代,当遇有重大案件发生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及在京两千石官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其采用主要视罪犯的身份和案件性质而定,主要适用于宗室,诸侯亲戚,和朝廷高官,主要适用于谋反之类的恶性案件,从实质上讲,所有杂治案件完全秉皇帝之命办事。
55秋审
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报送刑部。
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56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与领事裁判权密切相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57刺配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
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
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苔、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
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
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滥用刺配之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因而遭到不少有识之士的反对。
有人主张应减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但均未被朝廷采用。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
明清时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至清末废除。
58三法司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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