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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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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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注意事项
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注意事项
会计网2014-07-15
文章为大家介绍了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以及注意事项,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
大家注意查看,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注意事项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
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
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
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
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
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
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
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
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
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
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014年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引各界质疑
2014-06-1011:
23搜房网综合整理|
[摘要]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一经传出,就引来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质疑。
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如果人均住宅面积超过了80平方米,多余的部分就会被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超出部分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第三套房产征收4%-5%的房产税,第四套房产征收10%的房产税,且均没有减除额。
据悉,近日,街头巷尾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如果人均住宅面积超过了80平方米,多余的部分就会被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超出部分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第三套房产征收4%-5%的房产税,第四套房产征收10%的房产税,且均没有减除额,这则有关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一经传出,就引来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质疑。
目前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还是没有进行翔实阐述,有一些人认为:
这是2014年的板上钉钉的事,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家庭自住的一套住宅外,有关个人其他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这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在2013年底推出的相关规定,所以人们认为2014年征收房产税,是紧锣密鼓、迟早的事儿。
但是近日有记者向专家问询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一房地产研究中心专家认为此方案设定的税率过高,成为政策并予以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小。
而且中国税务理事学会、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同样认为:
这则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是不现实的,如此高的税率再当今社会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目前这样的情况最多是将这个消息作为建议,短期内是不会成为政策实施的。
并且他还认为这则消息可能还混淆了住房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的税收,想要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出台这样的政策,是极不现实的,目前为止只能把它当做是一种讨论和调研罢了。
现在这则没有出台的消息却被传的沸沸扬扬,研究者认为可能跟以前的一份《关于坚决变革房地产制度的建议》有关,《建议》被人们在理解和传播时产生误读,所以将《建议》走样成了房产税征收的消息,因此一炮而红。
如果你现在也正在面临这样的境地,你会是什么样的心情?
我个人觉得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征收房产税,买房是许多人一辈子的事情,花的都是一辈子的血汗钱,征收房产税那不就是在没收人民的财产吗?
中国的土地不是私有财产,征收房产税那不是在拖垮中国的经济增长吗?
买了房还要交“房租”,谁还会努力工作呢?
更何况当初买房的时候又没有说要交房产税,事后变卦算谁的呢?
这是一种严重违背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我们要积极杜绝,坚决反对。
你们说是不是应该是这么个理儿?
贾康:
房产税或2017年实施三年不交房屋可以充公
搜房深圳二手房网 2014-08-09
[提要]据新华网报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4年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说,当前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房地产税作为重点之一,或将在2016年前实现加快立法,在2017年实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房产税或在2017年推出,为推动房产税征收,建议三年未交房产税,房子可以充公。
据新华网报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4年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说,当前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房地产税作为重点之一,或将在2016年前实现加快立法,在2017年实施。
贾康认为,为了让房产税改革更好地推动以及普及,进入房产税保有环节上的税收实征状态后,政府就要非常细致地把“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最大化的透明。
贾康建议,中国推行房产税时,对于不愿意交房产税,或者找不到房屋主人交税的这种情况,可以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若公示后三年内都未前来交税,国家可以直接把这间房屋充公。
去年贾康在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时曾表示,针对房产税收不上来的难题,建议满两年后先公示,再充公的做法。
贾康今天在论坛上还表示,中国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不能简单套用美国的普遍征收模式,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按照美国那样建一平方米征一平方米,必须扣除一个免征额,无论多富的人,第一单位的消费住房是要受到免税待遇的,让人们相对容易接受这个新制度框架,这是立法需要考虑的要点之一。
贾康:
房产税或2017年实施
8月8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4年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表示,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房地产税作为财税改革的重点之一,现在就要加快立法,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把房产税立法定下来,到2017年正式实施。
而他此前曾表示,房产税今年年内不会有动作。
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
在贾康看来,包括营业税改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六大税种将是未来税收改革的重点。
对于普遍关注的房地产税,贾康在昨日的论坛上称,在房地产立法的过程中还会引起很多的争议,可以理性讨论,但房产税往前推进的时候,要避免现有的无休止的争论,允许大胆试、大胆闯。
贾康7月份曾表示,三中全会的表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立法先行,但现在为止房地产税立法还没有列入人大立法工作的计划,希望今年年底之前能够列入。
最理想的情况是2015年通过立法程序形成一个审计的文本之后,2016年可能有动作。
“中国的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不能简单套用美国的普遍征收模式,必须扣除一个免征额。
无论多富的人,他的第一单位的消费住房是要受到免税待遇的,所有人在这个框架下一律平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策。
”贾康表示。
房产税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试点,虽已过去三年,但仍仅停留在重庆和上海这两个最初的试点城市。
在此期间,包括北京等多个地区曾传言开征房产税,均被有关部门辟谣。
对于重庆和上海的试点,贾康昨日称,两地在先行先试的动作方面,都切入了实际的改革进程,积累了必要的本土经验,并且逐渐凝聚共识。
这两个地区并不是简单的收税,而是在制度建设上破冰和试水。
福建出台救市政策
8月8日,福建出台首个省级的救市新政,让全国多地“救市潮”呈现升级态势。
昨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相关意见共八条(“闽八条”),其核心内容为放松限购和限贷政策。
“闽八条”指出,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放开限购措施;首改房、偿清购房贷款再申请房贷的,均按首套认定等。
上海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认为,“闽八条”是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没有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的参与,恐怕福建省的商业银行很难“听话”。
房地产税或在2017年实施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不简单套用美国的普遍征收模式,可能设免征额
【新华社海南博鳌8月8日电】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8日在此间召开的2014年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表示,当前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房地产税作为重点之一,或将在2016年前实现加快立法,在2017年实施。
贾康说,2011年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出台引发了激烈的争议,但这两个试点在房产税方面积累了前所未有的经验,并且逐渐凝聚共识。
此外,这种制度变量还影响了人们的心理预期,这种影响在未来会随着改革进程有更多的体现。
贾康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明确了两地试点的指导方针。
两地试点形成的探索经验,将成为我国加快立法的非常重要的实践经验。
贾康说,我国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不能简单套用美国的普遍征收模式,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按照美国那样建一平方米征一平方米,必须扣除一个免征额,无论多富的人,第一单位的消费住房是要受到免税待遇的,让人们相对容易接受这个新制度框架,这是立法需要考虑的要点之一。
贾康表示,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还应通盘考虑房地产相关的税费,整合土地批复、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的税和费,目前的税费体制,一方面在住房保有环节无税可征,而另一方面费偏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过多、过滥,这些关系有待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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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征收房产(奢侈)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坚决变革房地产制度的建议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21世纪研究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2013-02-28
21世纪研究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
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
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
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
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
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
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
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
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
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
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二:
配套政策
1、立即进行治理小产权房的试点和利用集体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
它们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试点,将有助于探索集体土地改革的问题。
2、立即着手研究整个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
第一步,征收房产税,并坚决控制各地的地价涨幅和土地出让金增幅,如国土部可规定,各地年度地价涨幅和土地出让金增幅不得高于当地CPI水平;第二步,将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第三步,取消土地出让金制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合并后的房地产税,使之成为各地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可采取试点的办法,在5年内完成。
3、改革和完善保障房体系。
社会性保障住房只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两种形式,取消现行各种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全部改为公租房。
其中公租房的租金仅相当于市场租金的60%-70%。
此前已建的各类保障房,必须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转让收益政府应拿大头。
完善公务员住房体系,所有公务员住房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封闭运行,从此不得上市转让(写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
取消面向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等,坚决禁止各种变相的福利分房(参见附件三)。
4、打破行业垄断,向民营企业开放,切实发展服务业、民间金融业。
从房地产市场挤出的庞大资金,必须有释放的渠道。
附件三:
有关公务员住房的具体建议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务、级别建立公务员经济适用房的配售标准。
副科级和科级干部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副处级和处级干部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40平方米,局级干部160平方米,副部级干部210平方米,正部级干部240平方米。
公务员经济适用房,一律按照以上标准建设。
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为准,且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后再配售。
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公务员去世后,原则上允许其配偶居住至终老,但不得允其子女或其他亲属等占用。
公务员晋升后,其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相应提高,置换住房时间间隔尽量与干部级别调整节奏保持一致。
置换时,退出原住房,换购一套与其职级相符的住房(仅需出资购买新增加的面积部分)。
不愿腾退原住房的,可以补差,但补差面积不得超过其职级对应的面积标准(目前补差超标的现象要严厉禁止)。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无论是存量房还是新建房,所有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均实行体系内循环,不得上市转让。
该住房不再有符合资格的人员居住后,由公务员所在地政府回收,定价为该住房原售价加购买年限的银行利息(利率以回收当年的1年期利率为准)。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住房,不得变相进行任何福利性质的住房分配。
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其单位拟招用职工人数、拟晋升总数及其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每年年底前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据此制定第二年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总体建设计划、配售计划,并单独成片建设。
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可执行当地政府所定标准的上限。
公务员此外不得再额外发放住房补贴。
副科级以下干部提供公租房,租金由政府财政补贴。
公租房面积分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三种,对应相应的职级。
军队干部住房及其管理,比照上述标准另行制定。
附件四、部分专家、学者对房产税的看法(略)
附件五、部分国家和地区房产税政策参考(略)(执笔:
袁一泓)
附件一:
有关阐释
1、房产税是现成的税种,无须另行立法。
只须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重新颁布实施即可。
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住宅是免征房产税的,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从法理意义上说是违反该条例的,但因为是试点,尚可接受。
若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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