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仲裁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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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仲裁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仲裁的基本理论
·了解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的程序及涉外仲裁等内容,掌握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仲裁协议等概念。
第一节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仲裁与协商
(二)仲裁与调解
(三)仲裁与诉讼
二、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济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仲裁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法律关系是仲裁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按照仲裁程序进行活动的法律关系。
2、仲裁法律关系是基于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与当事人的申请活动的结合而发生的。
3、仲裁行为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与消灭的主要原因。
三、仲裁的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一裁终裁的原则
(三)或审或裁原则
(四)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五)公正及时原则
(六)不公开原则
(七)法院监督原则
(八)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
四、仲裁法的效力
(一)地域上的效力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对事的适用范围
(四)时间上的效力
第二节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
1、临时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性仲裁机构地区性仲裁机构国家性仲裁机构专业性仲裁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二)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节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
2、仲裁协议是某一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主要依据;
3、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管辖的重要依据。
4、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和承认的前提条件。
5、仲裁协议既可将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也可约定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仲裁条款
(二)仲裁协议书
(三)其他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例如信函、电报、电传等。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的事项
(三)仲裁地点
(四)仲裁机构
(五)仲裁规则
(六)仲裁的法律适用
(七)仲裁的效力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二)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案件的处理
第四节仲裁程序
一、普通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2、独任仲裁庭
(三)回避
(四)仲裁审理
1、开庭2、调查搜集证据3、调解4、保全措施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2、仲裁庭的组成。
2、仲裁审理。
4、仲裁裁决。
第五节裁决的执行
一、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仲
(四)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撤销仲裁裁决
第六节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已发生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按法定程序,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涉外仲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申请仲裁必须有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自然人。
2、涉外仲裁委员会只受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3、由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
1、涉外仲裁首先适用国际条约
2、其次适用《仲裁法》的特别规定
3、关于涉外仲裁规则的适用
(二)涉外仲裁委员会
(三)涉外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外籍仲裁员
(五)证据保全
(六)开庭笔录
(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八)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首先,《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其次,与我国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做出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在其他国家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七节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特点:
1、有特定的当事人
2、有特定的争议内容。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调解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处理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管辖
(一)仲裁委员会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2、同级工会的代表;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管辖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二)调查、调解和裁决
四、仲裁的效力
第七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指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受理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一种制度。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也就具有行政仲裁的性质。
这种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农业承包合同主要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也主要发生在农村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实行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请求仲裁,当地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
(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能向当地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四)农业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
(一)协商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申请仲裁的条件。
(二)关于仲裁机构。
(三)关于仲裁的管辖。
(四)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本章小结
仲裁作为诉讼的辅佐,是解决商事、民事争端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今。
国内外商界越来越多的人将他们的争端付诸仲裁解决,因为仲裁省时、省钱、省时。
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56年就开始了现代意义的仲裁实践。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并于1995年开始施行。
此后,中国的仲裁发展如雨后春笋,波澜壮阔。
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仲裁机构的数量已达168家。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和争议标的连年大幅上涨。
北京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
本章包含以下内容:
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的执行、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不适用《仲裁法》,但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已被纳入可仲裁的范畴。
劳动争议仲裁依据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进行;目前,国家尚无全国性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条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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