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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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0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本合同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各方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拍卖(招投标)服务及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企业:
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及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三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拍卖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
),为北交所场内经纪会员,依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4.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
),为北交所场内服务会员,依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代理产权服务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5.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委托乙方作为其转让上述产权或股权的经纪机构,代理有关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并在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委托丙方作为其竞价机构,代理有关产权或股权的拍卖(招投标)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务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的股权(下称转让标的)的经纪机构,按照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
1.2甲方委托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转让其持有的转让标的的拍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拍卖(招投标)服务。
1.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驻北交所办理经纪业务的经纪人***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1.4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服务内容合法合规。
第二条具体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①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②代为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和《产权转让公告》;
③协助甲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
④代为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⑤协助甲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
⑥协助甲方办理产权交易价款领取手续;
⑦代为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
⑧其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
2.2除上述第2.1条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①参及转让方案的制订;
②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
③寻找、推荐受让方,并参及相关谈判;
④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⑤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2.3甲方委托丙方提供以下拍卖服务:
2.4
①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拍卖业务的咨询服务;
②制作拍卖公告,并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北交所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
③配合甲方、乙方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
④受理竞买登记手续;
⑤实施拍卖;
⑥提交拍卖报告;
⑦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⑧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交易规则丙方应提供的服务。
或:
甲方委托丙方提供以下招投标服务
①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招投标业务的咨询服务;
②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③根据情况,配合甲方、乙方组织意向受让方对标的勘察;
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持招投标活动(包括配合标前澄清及答疑、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等);
⑤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⑥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交易规则丙方应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场内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
3.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丙方有权对有关文字材料及拍卖标的(招标标的)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
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竞价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3.5乙方、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或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3.6各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及交易无关的其他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各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各方的承诺
4.1甲、乙、丙三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陈述的事实真实、完整、有效。
4.2甲方保证其对处分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
甲方对处分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4.3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4甲方保证转让标的成交后,甲方应按照及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
4.5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及其他方订立同一标的的转让委托合同和拍卖(招投标)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北交所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不及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4.6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7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第五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5.1甲方在北交所内办理产权交易所应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其中若转让标的通过拍卖(招投标)方式成交的,甲方应当向北交所统一交纳成交金额%的竞价服务费。
5.2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交纳至北交所。
或:
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支付给乙方,另外%交纳至北交所。
若转让标的以拍卖(招投标)方式成交,则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竞价服务费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交纳至北交所,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乙方、丙方支付。
5.3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的佣金,其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如下:
(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5.4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转让标的成交后,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的期限
7.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7.2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拍卖(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其他服务。
或:
除非该项目撤牌或变更交易场所,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8.2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8.3任何一方按照第8.2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其他两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九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9.1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北交所场内有关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
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9.2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5款规定,在北交所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及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的,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转让标的挂牌价%的违约金。
第十条管辖及争议处理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10.2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解决:
(任选其一)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并报北交所备案后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亦应报北交所备案,并自报北交所备案时生效。
12.2甲方选择拍卖(招投标)竞价方式的,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12.3。
12.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并存北交所壹份备案。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受托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拍卖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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