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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建筑工程合同模板
D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房屋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具体项目和内容详见施工图、以及工程技术要求。
(含人防、地下车库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全部土建安装及其配套工程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建筑管理部门意见:
建筑管理部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预算书;9、补充协议。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四控制、一管理、一协调”,具体授权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涉及改变外观,使用功能要求和工程造价有关的工程变更联系单;2、工程停工令和复工令;3、已完成工程量签证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工程变更的审批;2、监理人员到位及调换认定;3、对外工作联系如设计等;4、已完工程量的计算;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由发包方将施工用电送到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施工用水及电信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生活用水水电表以上管道,由发包人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共同现场交接,签字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由发包方组织承包配合协调解决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表,施工中及时提供月计划和实物工程量报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负责施工现场及所有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乙方提供甲方承担费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甲方及有关部门要求预以保护费用由四方承担,乙方承担因自身施工原因及未按要求保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费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卫文件及创卫条件要求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三日提交,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一日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小区各幢号进度要求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特殊情况,双方费用协商解决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分部、主体分部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在乙方施工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4.工程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无。
15.工程量的确认
15.1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30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甲方和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其它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16.工程结算:
16.1工程开工时,以建设方委托(从招投标及造价管理办公室建立的造价咨询机构库中抽取)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文件编制工程暂估总价,其中材料价格以淮安市造价处发布的最新月度信息指导价并结合同期市场价来确定,无信息指导价的材料结合同期市场价格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建设方与承包企业双方根据工程暂估总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6.2.施工过程中,由建设方委派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做好工程量调整和施工方案、措施等变更的签证工作,施工期间按月计量当月完成工程量;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线工程的费用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16.3.工程结束后,由建设方负责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工程结算审核开始前应组织工程量现场勘察并填写《工程量现场勘察记录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组织答疑、质询和对帐等工作并形成纪要文件;结算审核结束前应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定案会。
工程结算甲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审计结束,否则将按工程合同价的95%付清。
具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3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3年)及现行省市有关规定。
17.材料价格及暂定价材料使用要求
根据施工期间淮安市造价处发布的最新月度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确定,信息价与市场价相差在10%以内的,以信息价为准,信息价与市场价相差在10%以上的,以二者平均数为准,其中钢材及商品砼的价格按批准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进度安排所对应的《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材料指导价的加权平均值进行计取.
对暂定价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报送拟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价格等,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使用,结算时乙方须提供该产品的购货凭证原件方可纳入决算。
18.措施费
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取,试验检验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取。
施工中涉及临时水电、降排水、支护、围挡、便道、便桥、沟塘处理等施工措施的,经论证后确需实施的凭签证按实结算。
19.人工费、机械费调整
按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调整;
20.社会保障费等规费按规定计取,文明施工基本费按规定计取,文明施工考评费加奖励费经考核后计入总价;
21.合同总价
包括三部分:
1)、房屋单体部分;2)、室外配套部分;3)、水、电、气综合协调管理费。
22.结算审计
工程结束后,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由建设方负责。
审计时对房屋单体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造价按实结算、决算。
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A.多层:
按栋号进度付款
1监理发出开工令至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付合同总价的30%;
2主体工程结束1个月付合同总价的10%;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付合同总价的10%;
4余款(扣除5%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1个月内付清(无息)。
B.高层(12层以上):
按栋号进度付款
1监理发出开工命令至基础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主体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合同总价的10%;
3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0%;
4主体工程结束1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10%;
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支付合同总价的10%;
6余款(扣除5%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1个月内付清(无息)。
7桩基础(包括试桩)完成付桩基础总价的80%;
23.2甲方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罚款;
23.3所有工程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单位签发付款证书后甲方才予以支付。
七、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4.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甲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乙方应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乙方提供的时间、规格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实提供数量、规格后,因甲方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不允许调剂串换。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4.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
八、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5.1乙方自购材在质量上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并是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经检测、复试合格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5.2乙方自购件的质量等级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25.3用于本工程主要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代表及甲方授权的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
在施工前,乙方须提供各有关物料之样本作认可之用(具体清单目录由甲方或监理方事前提供)。
25.4乙方须在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运离工地。
九、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及有关签证随下期付款同时付变更、签证价款的90%。
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26、竣工验收
2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套)由发包方提供
2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27、违约
27.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工期顺延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规定执行
2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因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日支付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8、争议
2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淮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十二、其他
29、工程分包
29.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严禁转包、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0、不可抗力
30.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1、保险
31.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32、担保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33、合同份数
33.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34、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
造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_5_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2___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2_个采暖期、供冷期;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1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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