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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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内异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省内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险[2010]1157号文)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信贷业务范围
1、杭州7家城区直属支行向杭州城区以外地区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2、杭州7家郊县直属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3、二级分行本级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4、二级分行下辖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以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二级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在该地办理信贷业务,不纳入异地信贷业务管理。
第三条异地信贷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系统合作、全局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三)系统合作。
成员行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深化客户异地信贷业务需求,责权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合作。
(四)全局最优。
实现我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分/支行间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出现重复营销和内部竞争。
第四条异地信贷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授信准入标准
第五条分/支行开展异地信贷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业务模式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信贷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企业注册地分/支行向该企业在异地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授信。
(二)企业在异地注册,在分/支行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项目,由于分公司或项目不具有独立融资权,分/支行向分公司或项目提供授信,借款对象为在异地注册的该企业。
(三)核心企业注册地分/支行以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为依托,向其供应链上注册在异地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七条异地信贷业务客户要求
叙作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且经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为BBB-级(含)以上;
(二)总行级重点客户;
(三)省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
(四)由上述客户投资控股的企业;
异地供应链融资的客户,须符合我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目标客户标准,分/支行应以积极发展类客户为核心,开展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八条异地项目贷款原则上需采取内部银团贷款模式。
因意见分歧无法确定主办行的,可提交省行公司业务部协调确定。
主办行与参加行统称为内部银团成员行。
第九条主办行的授信份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它成员行。
授信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可由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确定份额。
主办行授信份额小于其他成员行的例外情形,不影响主办行的银团管理职责。
第十条异地供应链融资可不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异地供应链融资的授信发起、审批及贷后管理执行我行供应链融资的相关授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授信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险[2009]34号)规定的低风险异地信贷业务,可不受本章授信准入标准的限制。
第十二条新增异地信贷业务采取准入核准制,无论是否符合本章准入要求,均需报省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授信准入。
第三章发起要求
第十三条在叙做异地信贷业务前,拟叙作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各种方式全面了解客户授信、信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四条拟叙作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由其业务部门以书面征询函(详见附件一)的形式征求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的意见。
书面征询函中应包括授信企业基本情况、授信项目概况、初步授信方案,分/支行对该企业的已有授信情况及分/支行参与授信的意愿。
第十五条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须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详见附件二),客户另有需求的,征询函中应注明答复时限。
分/支行间就是否叙作该异地信贷业务分歧较大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行公司业务部,由省行公司业务部统筹确定。
第十六条分/支行间就叙作异地项目贷款业务达成一致意向后,由主办行启动内部银团筹组程序,与各参加行共同商讨内部银团授信方案设计、参与各方职责等相关细节。
主办行和参加行应紧密协作,合理分工,确保授信发起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异地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由主办行联合参加行共同完成。
贷前调查形式必须包括现场调查。
贷前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人及股东资质、公司信用记录、财务经营状况、授信项目合规性、可行性、整体授信方案合理性以及授信项目综合收益等。
第十八条在发起异地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主办行与参加行应共同制订风险控制预案,完善贷后管理措施,确保专户管理,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全程监控,确保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我行授信。
第十九条异地信贷业务的押品管理执行属地原则,由押品或保证人住所地分/支行进行管理。
押品或保证人住所地分/支行未参与该异地信贷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履行押品或保证人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业务审批
第二十条新增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须经省行风险管理部准入核准,并报省行风险管理部按照“三位一体”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分/支行报送信贷审批材料的同时,报送《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准入审批表》(详见附件三)。
省行风险管理部对新增异地信贷业务准入核准与“三位一体”授信决策程序并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存量异地信贷业务暂按一般客户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异地信贷业务审批中,除关注一般公司客户授信风险外,还需审查异地信贷业务必要性、具体监控方案、异地担保可执行性等内容。
第五章合同签署及发放审核
第二十三条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后共同签订信贷合同,明确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主办行与参加行签订内部银团协议,并具体约定以下内容:
(一)成员行在授信份额、发起评估、贷款发放审核、贷后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职责与分工;
(二)信息通报机制,包括信息交流方式、频率、主要内容;
(三)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包括风险事件触发、限时报告和应急处理;
(四)成员行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银团协议的相关法律文本,并执行我行合同文本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主办行、参加行应按照内部银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同预审和贷款发放审核,超过二级分行发放审核权限的,需报省行进行审核。
异地信贷业务应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规定,必须实施专户资金管理,并通过指定监控账户根据项目进度支付,符合“实贷实付”原则。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异地信贷业务(含存量异地信贷业务)严格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主办行与参加行按照便于实施风险监控的原则共同担负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职责。
原则上,主办行应对异地信贷企业或异地信贷项目的整体经营承担日常贷后管理职责,持续跟踪了解贷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生产经营等全面的授信企业及项目情况,制订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方案,及时上报潜在重大风险事项,与参加行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等。
参加行应持续跟踪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的整体授信、财务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及时掌握可能影响授信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信息,关注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资金流向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办行,协助制订后续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异地流动资金贷款,主办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贷款支付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条异地信贷业务资金往来均应通过主办行或参加行进行,以监控其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
第三十一条二级分行应重点关注辖内异地信贷业务,对支行叙作的风险程度高、或列入内外部监督预警名单库的异地信贷业务,应直接参与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办行须定期对授信企业或授信项目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可视实际情况邀请参加行一并参与。
原则上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还款期经营进展状况及授信企业整体财务情况变化以及保证、抵质押品情况。
对于列入预警名单库的授信企业,现场检查须有授后监督人员一并参与。
非现场检查可采用电话、信函等多种联系方式,加强主办行、参加行与授信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以便及时获得有效信息。
第三十三条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召集一次异地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协调会(可采取电话会议方式),通报授信客户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贷款使用、贷款质量等情况。
如遇有特殊情况,主办行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三十四条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具体操作细则按照《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门须每年第一季度内对上一年辖内异地信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及后评价,并报备省行风险管理部(抄送省行公司业务部、授信执行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异地信贷业务的笔数、金额、授信期限、授信品种及客户情况等;
(二)贷后管理落实情况、客户履约情况及授信资产质量状况等;
(三)异地信贷业务存在主要问题及具体控制措施。
(四)对异地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省行公司业务部对杭州城区以外放款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参照本章执行,由当地分/支行协助承担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在叙做异地信贷业务后,各分/支行应根据监管规定,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辖内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征询函
附件二:
复函
附件三:
准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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