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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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责任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并对局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责任人为局长、副局长、登记员。
局长为主办人,副局长为协办人,登记员为承办人,主办人A岗,协办人B岗,承办人为C岗。
当C岗人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岗人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411号)
(三)《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湘编办〔2007〕3号)
(五)《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6号)
(七)《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
(八)《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11号)
(九)《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临办字〔2002〕56号)
四、管理范围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监督检查全县事业单位落实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印章、门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设立(备案)的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规、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二)变更登记的条件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
(三)注销登记的条件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批准设立的文件种类有:
(1)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4)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4、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5)章程的修改程序;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凭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凭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撤销或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七、岗位职责、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的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完结时间为30个工作日。
1、受理
(1)岗位职责及权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①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时限:
3个工作日。
2、审查
(1)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②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③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并转入下一个程序。
④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并说明理由。
(2)时限:
7个工作日。
3、核准
(1)岗位职责和权限:
①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②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时限:
7个工作日。
4、发(缴)证章
(1)岗位职责和权限:
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②通知呈报单位及时领取审批文书,并退回有关材料;
③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时限:
3个工作日。
5、公告
(1)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时限:
10个工作日。
6、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变更后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办理
1、受理
(1)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受理标准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提出。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受理,签署同意受理意见。
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时间:
即时。
2、审查
(1)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③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④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⑤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⑥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⑦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⑧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⑨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⑩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并转入下一个程序。
(3)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并说明理由。
(4)时限:
即时。
3、核准
(1)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审查程序的审查工作进行复审。
②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2)时限:
即时。
4、告知、发证:
(1)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于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②通知呈报单位及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退回有关材料;
③对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将审批后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时限:
即时。
5、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后,以事业单位最终提交纸质文档时间为准。
6、事业单位年检时间为: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八、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职权
1、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核发。
2、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检。
(二)行政处罚
1、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其他行政行为
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分工实行A、B、C岗,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办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有关媒体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办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局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局以下(含局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有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图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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