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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
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
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
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
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
《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
(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
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
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http:
//)。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4月 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表1: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省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帐户信息必须为公司帐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表2: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
序号
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
进口商品/技术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备注
商品税号/技术目录编号
商品名称/技术合同号
商品技术规格
总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中央管理企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地区(中央管理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报关单号
/技术合同号
进口商品/技术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备注
商品税号/技术目录编号
商品名称/技术合同号
商品技术规格
总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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