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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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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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1
版本
V1.0
生效日期
编制
财务部
审核
1
批准
1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工作,发挥财务部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反映、监督、控制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由财务总监总体领导,由财务部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按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收入与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第四条公司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本位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会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审核、制证、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帐及时,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实行会计监督及风险控制。
对不合法的经济事项拒绝办理,定期分析风险指标的趋势,发现异常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预警,同时共同研究控制措施。
(三)编制财务预算、审核付款计划及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利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拟定公司办理会计业务的具体办法、各项财务制度及工作流程。
(七)配合国家监督机构及境内、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会计资料。
第七条会计人员任职的素质要求:
(一)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持证上岗;
(二)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性格稳重,为人诚实,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三)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细心,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
(五)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坚决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违规操作,贪污盗窃的行为。
第八条对下列人员不予聘用:
(一)品德不好,生活作风不正派和受过开除、刑事处分的人员,以及犯过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的人员;
(二)不熟悉会计专业知识,经常跳槽,责任心不强的人。
(三)缺少团队精神的人。
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会计人员及各小组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财务部上级主管领导负责监交。
(二)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三)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处理完毕,同时应将任职期间负责的帐目核对清楚,在帐帐相符的情况下,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四)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移交人要写书面说明材料。
(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七)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果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
(八)会计人员要离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辞工人员负责向接替工作的会计人员介绍本岗位业务流程及操作方法,并详细向接替人员介绍帐务方面的情况。
对交代不清楚的经济事项,接受人可拒绝签字。
第一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外来或自制),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主办会计、审核会计、出纳员(转帐凭证除外),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一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障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一十二条总帐会计结账后,应负责核对帐目,在会计数据准确无误、帐帐相符的情况下编制会计报表,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上报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
会计报表须由报表编制人、财务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一十三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并及时向直接上级领导报告。
第一十四条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查明原因后按照规定处理,无权自行处理。
凡需调整的会计帐目,必须书面报告,经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帐目,未经上级领导审批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调整帐目。
第一十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制度
第一十六条公司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财务经理及财务总监批准。
第一十七条公司收、付、转业务,统一采用记账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第一十八条会计核算采用财务软件辅助核算。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软件系统自动完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明细分类账的登记;
(三)根据记帐凭证,由软件系统自动完成科目汇总表的编制及总帐的登记工作
(四)月终,根据总分类帐,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会计报表。
第一十九条会计记帐规则: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
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以会计人员写的转帐说明为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录入会计软件系统,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得省略。
(二)在实施会计软件系统记账操作前,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复核每一张记账凭证,确认无误后,开始记账,减少由于复核不当出现差错而采取恢复记账操作的次数。
(三)记账凭证的序号,一律采用系统自动编号,不得手工编号。
(四)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五)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六)认真填写记账凭证中的摘要项,摘要不能过分简略,写明业务经办人、业务发生时间,业务主要内容等,不同科目要根据科目特点填写摘要,以保证查阅者能看明白。
(七)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系统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
2、系统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向或金额错误时,如差错发生在当月,反记账以后进行修改。
如差错发生在以前月份,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系统结帐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会计报表的,可以在结账后的月份冲销并更正原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在报表尚未报出之前发现记账凭证有误且对报表的影响较大,必须实施反结账进行更正
(八)年度更换新帐套时,需要结转旧年度的余额,在旧帐的余额下一行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同时将余额过到新帐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由会计软件系统完成)。
第二十条结帐、对帐
(一)结帐即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结算各种帐簿记录。
1、结帐前,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录入会计系统;
2、在结账前,应认真审核每一帐记帐凭证,检查无误后,指令系统完成记账工作;
3、在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损益结账业务,通过会计软件系统在操作员的指令下自动完成并同时记入相关帐簿;
4、在结账前,确认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相关费用已计提或者分摊;
5、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系统自动完成所有帐簿的结算工作。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帐证核对:
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记账凭证和审核记账凭证过程中进行。
月终对帐如果发现与供应商、客户帐目不符,就应回过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
每月结账前核对一次,会计电算化下的帐帐核对主要是指应收款管理、应付款管理、存货系统、固定资产、成本管理等帐套与总账帐套核对,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财务部门固定资产资明细账与实物保管部门固定资产卡片核对。
3、帐实核对分两类:
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每日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每月相核对;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每月相互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每月互相核对。
第四章会计业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一般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原始凭证的核鉴;
记帐凭证的编制;
账簿的登记;
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也不得使用他人名字登录财务软件系统。
第一节原始凭证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凭证。
(一)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支出票据;
(二)数字计算错误的票据;
(三)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不符;
(四)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支出票据;
(五)填写不符合规范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分支出凭证审核与收入凭证审核。
(一)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和合法的凭证。
2.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收款单位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a)该公司名称;
b)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c)单价及总价;
d)交易日期;
e)本公司的名称;
f)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注明销货方税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
3.预付款、应付账款的支出,应依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及本公司编制的付款计划进行审核。
4.对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如:
预借备用金等支出,应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5.购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原始凭证,应附原材料“入库单”。
6.购进低值易耗品的原始凭证,应附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7.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附“固定资产验收单”。
8.员工出差旅费的原始凭证,应附“出差申请表”,并附相关差旅费单据。
9.支出原始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有大写数字,不得涂改或挖补。
10、英文的原始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1、纳入到费用预算管理中的部门,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依预算的规定办理,超预算支出不予办理报销,且各项支出均应有审批人签字。
(二)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以证明收入的凭证。
2.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数据做为审核的依据。
3.各项成品的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a)销售(或出售)日期;
b)客户名称及地址;
c)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d)单价及总价;
e)本公司名称、地址、税号、帐号、电话号码及发票专用章;
4、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a)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b)数字计算错误者;
c)手续不全者;
第二十六条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记帐凭证或记帐的根据。
第二节编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七条记帐凭证的编制,除结帐等事项外,其它均应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记帐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二十九条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况,应予更正:
(一)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二)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三)会计制度规定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
(四)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其未签章。
(五)摘要及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第三十条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帐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帐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编制记帐凭证转帐。
第三十一条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三节账簿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会计帐簿均应根据记帐凭证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日记帐、明细账的登记以每日为准。
第三十四条总分类帐均应按月结算借贷余额;
第三十五条年终结帐前,检查各会计软件模块是否有未审核或未生成凭证的单据,与总帐对帐是否相符,系统是否允许结帐。
第三十六条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帐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改。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三十七条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帐页空行均应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三十八条各种帐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帐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财务部经理、主办会计签章。
凡管理帐簿人员职务变更时,须将所管理的帐簿与接管人员交接清楚,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各种帐簿帐页的编号:
除订本式应按帐页顺序编号外,软件系统打印的活页式的帐簿,应由系统自动编号,每本帐簿的首页必须附有目录。
第四十条帐簿的打印每个会计年度须在年度决算后统一进行。
未经财务总监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印帐簿。
辅助帐及备查帐,可以连续使用,帐簿未记满,不得中途更换帐簿。
第四十一条各帐簿在使用前或打印完毕后,应检查页数编号,主办会计、会计主管、财务部经理须在帐簿首页签字盖章,并贴足印花税票。
第四节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会计报表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四十三条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其内容与会计帐簿不符;
(二)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
(三)计算错误;
(四)没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应在规定期限(每月10日)报送到财务总监及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
第四十六条会计报表未经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的批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查阅。
第四十七条会计报告的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
第四十八条每季度次月15日完成会计报表分析。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告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二条对于契约、重要资产凭证,重要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将来应转还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应分别装订保管。
第五十三条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定期归档,原则上三年之内会计年度的会计档案在财务部保存,三年以上会计年度的档案应存入公司档案室。
第五十四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按会计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由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档案销毁程序进行,档案室与会计部分别备案。
第五十六条其它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会计人员违规处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财会人员应遵守《会计法》及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及工作流程者,对责任者处以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务人员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及工作流程导致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二)用未经审批程序批准的原始凭证作为支付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依据;
(三)提供虚假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四)伪造、编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
(六)泄漏公司财务秘密;
(七)不履行公司借款审批制度,擅自借于他人款项的;
(八)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九)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一十)利用公司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十一)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私自存入银行的(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合授权除外)。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务人员应受到罚款、警告处分(凡受到警告处分者1年内不提职,不加薪)
(一)连续旷工两天予以警告处分;
(二)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3次以上者予以警告处分;
(三)工作时间睡觉3次以上者予以警告处分;
(四)工作时间与同事因私事发生争吵,经劝阻无效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罚款50元;2次以上者予以警告处分;
(五)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重上司领导,经常不能按期完成月工作计划影响到其他核算小组完成核算任务的,劝其离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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