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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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用彩色液晶显示器(以下简称液晶显示器)通用技术条件。
主要内容包括:
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台式计算机用彩色液晶显示器。
其它平板显示器也可参照此标准的测试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42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
总则(idtIEC68-1)
GB24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术语(eqvIEC68-5-2)
GB/T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A:
低温试验方法(eqvIEC68-2-1)
GB/T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eqvIEC68-2-2)
GB/T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eqvIEC68-2-2)
GB/T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
冲击(idtIEC68-2-27)
GB/T2423.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
碰撞(idtIEC68-2-29)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idtIEC68-2-6)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eqvISO2248)
GB4943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dtIEC950)
GB/T5080.7设备可靠性试验 第7部分: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idtIEC605-7)
GB/T5271.14数据处理词汇14部分:
可靠性维修和可用性(eqvISO2382-14)
GB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idtCISPR22)
GB/T17618 信息技术设备的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idtCISPR24)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液晶liquidcrystal
具有双折射及其他晶体特征的流体。
3.2
液晶屏liquidcrystalmodule
具有背光或反射光单元的矩阵式液晶显示模块。
3.3
液晶显示器liquidcrystaldisplaydevice
由液晶屏组成的显示器。
3.4
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在阶跃响应中,输出信号达到稳定值的特定范围的时间,包括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3.4.1
上升时间trrisetime
显示器从非选通状态跳变到选通状态,光电信号从稳定值10%变化到90%时的时间间隔,见图1。
3.4.2
下降时间tfdecaytime
显示器从选通状态跳变到非选通状态,光电信号从稳定值的90%变化到10%时的时间间隔,见图1。
图1液晶显示器件响应曲线
3.5
对比度contrastratio
在恒定的照明条件下,液晶显示器件显示部分的选通状态与非选通状态的亮度之比。
3.6
视角viewingangle
对比度大于某一可接受值时,观察方向与液晶显示器件屏面法线之间的夹角。
见图2
水平视角为左右视角之和(θL+θR);垂直视角为上下视角之和(ΦL+ΦH)。
图2液晶显示器件的夹角
3.7
像素pixel
在图像上能够分辨出明暗细节的最小单位。
3.8
分辨率resolution
图像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所能分辨出像素的总数。
3.9
子像素subpixel
组成像素的最小单元。
3.10
点距pixelpitch
相邻的像素点间的距离,包括水平点距与垂直点距。
3.11
色品chroma
由光的色品坐标或光的主波长(或全部波长)及其色纯度所定义的显示器件在规定的照明条件下和规定的工作条件下显示的颜色参数。
3.12
显示尺寸displayarea
液晶显示器屏幕有效显示尺寸。
4 要求
4.1外观及结构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
表面涂覆层应均匀、不起泡、无龟裂、无脱落、磨损和其它机械损伤。
金属零部件不应有锈蚀和机械损伤。
各操作开关、按键应灵活、可靠、方便。
供用户使用选择的开关应便于操作。
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内容正确、清晰、端正。
所有相关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其它语言可选。
显示图形与字符应清晰可辨。
显示器的失效点可接受标准遵照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表A.1及表A.2的规定,Ⅲ级以下的产品应在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中注明其相应的等级。
4.2安全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4943的规定。
4.3电源适应能力
4.3.1对于交流供电的产品,应能在220×(1±10%)V,50×(1±2%)Hz条件下正常工作。
4.3.2对于只有直流供电的产品,应能在直流电压标称值的(1±5%)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其标称值必须在明示标准中规定。
4.4性能
4.4.1亮度
液晶显示器的L亮应≥125cd/m2。
4.4.2对比度
液晶显示器的对比度CR应≥150。
CR=L亮/L暗
式中:
CR————对比度;
L亮——液晶显示器在选通状态下的亮度;
L暗————液晶显示器在非选通状态下的亮度。
4.4.3亮度一致性
产品的亮度一致性Lu应≤1.5:
1。
4.4.4视角
产品的水平视角应(θL+θR)≥100°(对比度≥10)。
产品的垂直视角应(ΦL+ΦH)≥80°(对比度≥10)。
4.4.5响应时间
产品的响应时间(tr+tf)应≤55ms。
4.4.6色彩一致性
产品的色彩一致性
式中:
u1’、v1’和u2’、v2’表示同一颜色下位置1和位置2的色品坐标。
4.4.7.功耗
产品在节能状态下的功耗应≤5W,工作状态下的功耗应在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
4.4.8接口
显示器的接口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4.9灰度等级
液晶显示器的灰度等级应大于16级。
4.4.10显示尺寸
产品显示尺寸应在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
4.4.11点距
产品点距应在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
4.4.12分辨率
产品分辨率应在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
4.5电磁兼容性
4.5.1无线电骚扰
产品的无线电骚扰值应符合GB9254中的规定。
在产品标准及使用说明中应明确规定选用A级或B级所规定的无线电骚扰限值。
4.5.2 抗扰度
产品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17618中的规定。
4.6 环境条件
4.6.1 产品的气候环境适应性见表1。
表1气候环境适应性
级别
气候条件
1
2
3
温度
工作
10℃~35℃
0℃~40℃
-10℃~55℃
贮存运输
-20℃~55℃
相对湿度
工作
35%~80%
30%~90%
30%~90%(40℃)
贮存运输
20%~93%(40℃)
大气压
86kPa~106kPa
4.6.2 产品的机械环境适应性分为三级,见表2、表3、表4、表5。
表2 振动适应性
试验项目
试验内容
级别
1
2
3
初始和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频频范围(Hz)
5~35
10~55
10~58
58~150
扫频速度(oct/min)
≤1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20m/s2
定频耐久试验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0.75mm(10Hz~25Hz)
0.15mm(25Hz~58Hz)
20m/s2
持续时间(min)
10±0.5
30±1
扫频耐久试验
频率范围(Hz)
5~35~5
10~55~10
10~58~10
58~150~58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20m/s2
扫频速度(oct/min)
≤1
循环次数
2次
5次
注:
表中驱动振幅为峰值。
表3 冲击适应性
级别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
冲击波形
1
150
11
半正弦波 或后峰锯齿波 或梯形波
2
300
3
500
注:
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4 碰撞适应性
级别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
碰撞次数
碰撞波形
1
100
16
1000
半正弦波
2
150
6
3
250
6
注:
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5 运输包装件跌落适应性
包装件质量(kg)
跌落高度(mm)
1
2
3
≤10
600
800
1000
>10
400
600
900
注:
表1~表5规定的环境适应性分级,在使用中允许交叉选用,即同一产品在表1~表5中可选用不同的级别。
4.7 可靠性
采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衡量产品的可靠性水平。
本规范规定产品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下限值m1应不小于6000h。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条件
本标准中除气候环境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电强度试验以外,其它试验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25℃
相对湿度:
15%~75%
大气压:
86kPa~106kPa
5.2 外观和结构检查
用目测法进行外观和结构检查,应符合4.2的要求。
失效点测试见附录A。
5.3 安全试验
按GB494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电源适应能力检测
5.4.1交流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按表6中组合对受试样品进行试验,每种组合运行检查程序一遍,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表6 电源适应能力
标称值
组合
电压(V)
频率(Hz)
1
220
50
2
198
49
3
198
51
4
242
49
5
242
51
5.4.2直流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对于只有直流供电的产品按明示标准调节直流电源电压,使其分别偏离标称值±5%,运行检查程序一遍,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5.5性能检查
以下测试均在显示器加电半小时后进行,测试环境应保证照度不大于5lx。
5.5.1 亮度检测
测量液晶显示器在选通状态下第55块的亮度(亮块大小及定位见图3),测量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调整两者之间的距离,保证亮度计视场全部覆盖55号圆形亮块。
调节产品对比度及亮度至最大位置,(如此时的图像质量不可接受,可适当调整亮度控制键)记录此时相应的亮度值,其测试结果应符合4.4.1的要求。
W:
显示屏宽度
H:
显示屏高度
图3显示测量定位图
5.5.2 对比度的检测
产品的对比度调至最大,亮度调至最佳位置(测量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并保证亮度计视场全部覆盖55号亮块),分别测量产品显示部分选通状态的亮度L亮与非选通状态的亮度L暗之比,测试结果应符合4.4.2的要求
5.5.3 亮度一致性检测
调整亮度及对比度,使产品的亮度达125cd/m2。
找出非亮度控制功能造成的显示范围内亮度差最大的两个亮块的位置,并测量其亮度;如没有显示亮度差的位置,则分别测量第11、19、55、91、99块的亮度(亮块大小及定位见图3),测试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并保证亮度计视场分别覆盖第11、19、55、91、99号亮块,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符合4.4.3的要求。
5.5.4视角的检测
调整产品的上下、左右角度,分别测量相应的对比度,记录对比度不小于10时对应的角度,计算出水平视角(左右视角之和)及垂直视角(上下视角之和),其值应符合4.4.4的要求。
5.5.5响应时间测量
产品的对比度调至最大,亮度调至最佳位置。
用响应时间测试仪测量液晶显示器从非选通态跳变至选通态的上升时间以及从选通状态跳变至非选通状态时的下降时间。
两者之和即为响应时间。
其值应符合4.4.5的要求。
5.5.6色彩一致性
调整亮度及对比度,使产品的亮度达125cd/m2,分别测量第11、19、55、91、99块的色品坐标(亮块大小及定位见图3),测试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并保证亮度计视场分别覆盖第11、19、55、91、99号亮块,记录下相应位置的色品坐标u’、v’,计算出各种组合下的△u’v’,其最大值应符合4.4.6的要求。
5.5.7功耗
用功率表测试产品在节能状态下及工作状态下(选通状态且亮度与对比度调至最大)的功耗,其值应符合4.4.7的要求。
5.5.8接口
将具有与受试产品接口相适应的主机或得到验证的模拟器和显示器相联接,由主机(或模拟器)发送接口检验程序,检验接口上各信号状态的正确性,应符合4.4.8的规定。
5.5.9灰度等级
调整对比度及亮度至适当位置,观测标准灰度等级图样,应符合4.4.9的要求。
5.5.10显示尺寸检测
用长度计测量显示屏尺寸,测试结果应符合4.4.10的要求。
5.5.11点距
用读数显微镜观测两个相邻像素点之间的距离,测试结果应符合4.4.11的要求。
5.5.12分辨率
用读数显微镜观测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像素点数。
测试结果应符合4.4.12的要求。
5.6 电磁兼容性试验
5.6.1 无线电骚扰限值测量方法
按GB9254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要求。
5.6.2 抗扰度试验
按GB/T17618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要求。
5.7 环境试验
5.7.1 一般要求
环境试验方法的总则、名词术语应符合GB/T2421、GB/T2422的有关规定。
以下各项试验中,规定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统一按5.2进行外观和结构检查,并运行检查程序一遍,工作应正常。
5.7.2 温度下限试验
5.7.2.1 工作温度下限试验
按GB/T2423.1“试验Ad”进行。
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
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下限值,加电运行检测程序2h,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恢复时间为2h。
5.7.2.2 贮存运输温度下限试验
按GB/T2423.1“试验Ab”进行。
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贮存运输温度下限值,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下存放16h。
恢复时间为2h,并进行最后检测。
为防止试验中受试样品结霜和凝露,允许将受试样品用聚乙烯薄膜密封后进行试验,必要时还可以在密封套内装吸潮剂。
5.7.3 温度上限试验
5.7.3.1 工作温度上限试验
按GB/T2423.2“试验Bd”进行。
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
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上限值。
加电运行检查程序2h,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恢复时间为2h。
5.7.3.2 贮存运输温度上限试验
按GB/T2423.2“试验Bb”进行。
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贮存运输温度上限值,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下存放16h。
恢复时间2h,并进行最后检测。
5.7.4 恒定湿热试验
5.7.4.1 工作条件下的恒定湿热试验
参照GB/T2423.3“试验Ca”进行。
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湿度上限值(第3级产品的温度取40℃)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
试验持续时间为2h。
在此期间加电运行检测程序,工作应正常。
恢复时间为2h,并进行最后检测。
5.7.4.2 贮存运输条件下的恒定湿热试验
按GB/T2423.3“试验Ca”进行。
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
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下存放48h,恢复时间2h,并进行最后检测。
5.7.5 振动试验
按GB/T2423.10“试验FC进行”。
受试样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台上,进行初始检测。
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按表2规定值,分别对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方向进行振动。
对于第三级受试样品,试验应在下工作条件下进行。
5.7.5.1初始振动响应检查
试验在给定频率范围内,在一个扫频循环上完成。
试验过程中记录危险频率,包括机械共振频率和导致故障及影响性能的频率(后者仅在工作条件下产生)。
对于第3级受试样品还应进行一次附加的非工作状态下的振动响应检查,并记录共振频率。
5.7.5.2定频耐久试验
用初始振动响应检查中记录的危险频率进行定频试验,如果两种危险频率同时存在,则不能只选其中一种。
在试验规定频率范围内如无明显共振频率或无影响性能的频率,或危险频率超过四个则不做定频耐久试验,仅做扫频耐久试验。
5.7.5.3扫频耐久试验
按表2给定频率范围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作为一次循环。
按表2规定的循环次数进行,已做过定频耐久试验的样品不再做扫频耐久试验。
5.7.5.4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此项试验在不工作条件下进行,对于已做过定频耐久试验的受试样品须做此项试验。
对于做扫频耐久试验的样品,可将最后一次扫频试验作为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本试验须将记录的共振频率与初始振动响应检查记录的共振频率相比较,若有明显变化,应对受试样品进行修整,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试验结束后,进行最后检测。
5.7.6冲击试验
按GB/T2423.5“试验Ea”进行。
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安装时要注意重力影响,按表3规定值,在不工作条件下,分别对三个互相垂直轴线方向进行冲击。
试验后进行最后检测。
5.7.7碰撞试验
按GB/T2423.6“试验Eb”进行。
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安装时要注意重力影响,按表4规定值,在不工作条件下,分别对三个互相垂直轴线方向进行碰撞。
试验后进行最后检测。
5.7.8 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
对受试样品进行初始检测,将运输包装件处于准备运输状态,按GB/T4857.2的规定进行预处理4h。
将运输包装件按GB/T4857.5的要求和本标准表5的规定值进行跌落,任选四面,每面跌落一次。
试验后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检查包装件的损坏情况,并对受试样品进行最后检测。
5.8 可靠性试验
5.8.1 试验条件
本标准规定可靠性试验目的为确定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性水平,试验周期内综合应力规定如下:
电应力:
受试样品在输入电压标称值220×(1±10%)V变化范围内工作(直流供电产品电压变化为标称值偏差±5%)。
一个周期内各种条件工作时间的分配为:
电压上限25%,标称值50%,电压下限25%。
温度应力:
受试样品在一个周期内正常温度(具体值由产品标准规定)升至表1规定的温度上限值再回到正常温度。
温度变化率的平均值为0.7℃/min~1℃/min或根据受试样品的特殊要求选用其它值。
在一个周期内保持在上限和正常温度的持续时间之比应为1:
1左右。
一个周期称为一个循环,在总试验期内循环次数不应小于3次。
每个周期的持续时间应不大于0.2m0,电应力和温度应力应同时施加。
5.8.2 试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时,按GB/T5080.7进行。
可靠性鉴定试验和可靠性验收试验的方案由企业标准规定。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运行检查程序。
故障的判据和计入方法遵照附录B(规范性附录)的规定,并只统计关联故障数。
5.8.3 试验时间
试验时间应持续到总试验时间及总故障数均能按选定的试验方案作出接收或拒收判决时截止。
多
台受试样品试验时,每台受试样品的试验时间不得少于所有受试样品的平均试验时间的一半。
6检验规则
6.1一般规定
产品在定型时(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和产品标准中的补充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
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类如下:
a)定型检验
b)交收检验
c)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和顺序见表7。
若产品标准中有补充的检验项目时,则应将其插入至表7的相应位置。
表7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定型检验
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1
外观和结构
4.1
5.2
√
√
√
2
电源适应能力
4.3
5.4
√
-
√
3
性能检验
4.4
5.5
√
√
√
4
安全性
4.2
5.3
√
√
√
5
电磁兼容性
4.5
5.6
√
-
√
6
环境
4.6
5.7
√
-
√
7
可靠性
4.7
5.8
√
-
-
6.3定型检验
6.3.1产品在定型时均应通过定型检验。
6.3.2定型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6.3.3定型检验中的可靠性鉴定试验的样品数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其余检验项目的样品数量为2台。
6.3.4定型检验中的各检验项目故障的判定和计入方法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除可靠性鉴定一项外,其余项目均按以下规定进行。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时,应停止试验。
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时,在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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