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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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担保合同
协议编号: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担保合同
二○一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3
第二条本合同与相关协议的关系9
第三条保证范围、方式、履行程序、期间10
第四条追偿权12
第五条不可抗力及启动担保的特殊情形12
第六条合同受益人及其变更13
第七条保证责任的变更13
第八条违约责任14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4
第十条协议修订及其组成部分15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5
第十二条附则16
本《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于2012年月日在中国深圳签署。
甲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乙方:
1、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A”)
法定代表人:
任克雷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大楼三楼
2、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
张德亮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小武基北路
3、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
吴斯远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沙西线1号
4、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
刘平春
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林荫大道18号
丙方:
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
任克雷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已经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经批准依法设立“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甲方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有权为专项计划以自己名义签订本合同,并为专项计划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与乙方即原始权益人签署了《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原始权益人代为销售基础资产,收取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特定期间内销售基础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并要求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销售收入归集至收款账户,并由监管银行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之约定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3、丙方为依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乙方为被担保人,丙方为担保人,甲方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为本担保合同主债权人;丙方愿意为专项计划项下的专项计划账户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于《基础资产买卖协议》项下所承担的差额支付义务提供担保。
甲方、乙方同意丙方作为保证人,乙方、丙方同意甲方作为计划管理人,代专项计划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权益及/或其他相关权益。
5、各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就丙方为专项计划账户按时足额收到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约定的款项提供担保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依法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义务人:
系指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A”)、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侨城”)、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华侨城”)、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侨城”)。
1.2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
系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或根据《计划说明书》任命的继任机构。
1.3托管人:
系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或根据《托管协议》任命的继任机构。
1.4担保人:
系指华侨城集团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
1.5监管银行:
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或根据《监管协议》任命的继任机构。
1.6登记托管机构:
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证登深圳公司”)。
1.7专项计划:
系指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8受益凭证:
系指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的用以表征对专项计划资产享有权益的份额凭证,分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受益凭证种类和数量相应享有专项计划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1.9受益凭证持有人:
系指合法取得受益凭证的人,包括首次认购和受让受益凭证的人。
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受益凭证享有专项计划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1.10《计划说明书》:
系指《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1.11《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和担保人签署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托管协议》:
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3《担保合同》/本合同:
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担保人和差额支付承诺人签署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4《差额支付通知书》:
系指计划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
1.15《担保履约通知书》:
系指计划管理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
1.16专项计划文件:
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担保合同》、《监管协议》等。
1.17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系指自专项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1.18专项计划终止日: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
(a)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完毕;
(b)受益凭证预期收益和本金兑付完毕;
(c)华侨城A行使赎回华侨城4和华侨城5权利后对应的R+1日;
(d)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法定到期日届至;
(f)《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g)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9法定到期日:
系指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即【】年【】月【】日。
1.20特定期间:
系指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1.21基础资产:
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运营欢乐谷主题公园而获得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特定期间拥有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该入园凭证包括各类门票(包括但不限于全价票、团体票、夜场票、优惠票)、各类卡(包括但不限于年卡、情侣卡、家庭卡)及其他各类可以入园的凭证。
特定期间及纳入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仅限于在各特定期间内销售,过期失效)数量如下表所示:
特定期间
入园凭证数量(单位:
万张)
深圳
北京
成都
上海
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120
170
100
125
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125
180
100
125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125
180
100
125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125
190
100
125
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125
195
100
125
1.22最低销售均价:
系指在专项计划成立后,在各个特定期间内基础资产对应的入园凭证应达到的销售均价的最小值,该值系按201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的最低销售均价确定,具体为:
深圳
北京
成都
上海
最低销售均价(单位:
元)
122.23
136.98
108.88
156.84
1.23最低销售数量:
系指在专项计划成立后,在各个特定期间内基础资产对应的入园凭证应达到的销售数量的最小值,具体为:
特定期间
最低销售数量(单位:
万张)
深圳
北京
成都
上海
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85
125
70
90
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90
130
70
90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90
130
70
90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90
135
70
90
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90
140
70
90
1.24专项计划募集资金:
系指计划管理人通过推广受益凭证而募集的认购资金总和。
1.25计划推广专户:
系指计划管理人在托管人开立的专用于接收、存放推广期间内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该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1.26收款账户:
系指原始权益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销售基础资产产生的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信息如下:
华侨城A:
【】银行,户名【】,账号【】;
【】银行,户名【】,账号【】。
北京华侨城:
【】银行,户名【】,账号【】;
【】银行,户名【】,账号【】。
成都华侨城:
【】银行,户名【】,账号【】;
【】银行,户名【】,账号【】。
上海华侨城:
【】银行,户名【】,账号【】;
【】银行,户名【】,账号【】。
1.27专项计划账户:
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存放专项计划资产中的现金部分、支付专项计划收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该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1.28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
系指华侨城A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储备回售与赎回华侨城4和华侨城5支付款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1.29权益登记日:
系指计划管理人公告受益凭证持有人收益分派信息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日期,即R日。
1.30R-n日:
系指R日之前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R日)。
1.31R+n日:
系指R日之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R日)。
1.32初始核算日:
系指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报告的日期,即R-10日。
1.33差额支付通知日:
系指计划管理人按照《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明的日期,即R-9日。
1.34差额支付划款日:
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自差额支付通知日(不含该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差额支付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项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日期,即R-8日。
1.35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
系指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收到《差额支付通知书》前提下,就原始权益人支付差额资金事项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报告的日期,即R-7日。
1.36回售登记期:
系指投资者可选择申报将所持有的华侨城4和华侨城5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华侨城A的期间,即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R-15日(含)至R-13日(含)。
1.37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8中国证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9法律:
系指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0元:
系指人民币元。
1.41日/工作日:
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第二条本合同与相关协议的关系
2.1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影响而独立有效。
除各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条款外,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2.2自本合同签订后,除非各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条款,丙方同意其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以往或将来所签署的任何协议,不得涉及减轻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任何相关约定就本合同而言,均属无效。
2.3各方约定如下:
2.3.1乙方只能以其本合同约定的基础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为丙方提供反担保,不得以本合同约定的基础资产为丙方提供反担保;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基础资产为丙方提供的反担保行为无效。
2.3.2丙方行使反担保的相关权利时,除下述2.3.3条的约定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基础资产中的资产。
2.3.3在乙方就丙方履行的某一特定期间担保责任履行反担保责任之前,乙方在向专项计划账户足额划付当期应划付金额之前不得将基础资产销售收入作其他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丙方因承担担保责任所支付的款项;在乙方已向专项计划账户足额划付当期应划付金额之后,丙方有权请求从收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以偿还丙方因承担担保责任所支付的款项。
2.4各方确认: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条保证范围、方式、履行程序、期间
3.1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
(1)甲方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权利;
(2)甲方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华侨城A向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划付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补足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的权利。
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主债权及利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3.2在符合下述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丙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之保证责任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专项计划设立成功且甲方向乙方全额划付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210,000万元(RMB:
2,100,000,000)。
3.3保证责任的具体履行程序:
(1)每一特定期间结束后,当原始权益人收款账户向专项计划账户划转的现金款项未达到《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第4.4条项下的最低销售均价及/或最低销售数量的相关要求的,甲方应于该期间差额支付通知日向乙方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托管人,乙方应于该期间差额支付划款日履行差额支付义务。
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接到《差额支付通知书》的前提下在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报告。
如该报告显示乙方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该特定期间差额支付义务的,则甲方应在R-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并抄送托管人,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履约通知书》的要求在R-4日(含该日)前履行担保责任。
托管人于R-3日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的前提下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核算报告。
(2)专项计划成立后第三年末对应R-19日16:
00前,华侨城A必须将不低于华侨城4和华侨城5待偿受益凭证本金总额的20%的现金划付至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第四年末对应R-19日16:
00前,必须将不低于华侨城5待偿受益凭证本金总额的20%的现金划付至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上述资金专项用于当期可能发生的回售和赎回所需现金支付。
监管银行于当期对应R-19日16:
00后对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余额进行核查,并于当期R-18日12:
00前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函》;若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上述约定金额,甲方于R-18日书面通知华侨城集团,由华侨城集团在当期R-17日16:
00前予以补足。
若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现金金额,则华侨城A须在当期R-5日16:
00点前予以补足;监管银行于当期R-5日16:
00后对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余额进行核查,并于当期R-4日12:
00前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函》;若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余额仍不足以支付当期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现金金额,甲方于R-4日书面通知华侨城集团,由华侨城集团在当期R-3日16:
00前予以补足。
3.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阶段分为5个阶段,即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每个保证阶段的保证期间为该阶段期满之日及之后二年。
第四条追偿权
4.1丙方依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法律、《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及本合同向乙方追偿,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追偿事宜。
第五条不可抗力及启动担保的特殊情形
5.1不可抗力指专项计划成立后,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事件。
5.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账户在初始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用于支付优先级受益凭证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款项,则乙方应履行差额支付义务;如乙方未如约履行上述义务的,由丙方予以补足。
若不可抗力导致专项计划终止,且在终止日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低于终止日后在原定的所有分配资金划拨日和兑付日专项计划应付的全部专项计划费用以及受益凭证本金和相应预期收益,则原始权益人应当于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差额部分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如原始权益人未如约履行上述义务的,则丙方应当于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差额部分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第六条合同受益人及其变更
6.1本担保合同受益人为专项计划,但甲方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由甲方代专项计划享受本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权益并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6.2甲方作为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的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合并、分立变更法人资格或被解散、破产及其他《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情形而发生变更时,并不影响丙方的担保责任,变更后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有权代专项计划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权益。
6.3无需事先征得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须就具体的履行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甲方就转让上述债权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丙方债权转让的事项,但该通知不应被视为甲方转让债权的前提条件。
6.4若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或延期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予指定的第三方行使,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责任的变更
7.1丙方的保证责任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因乙方的财力状况而改变,也不因乙方与任何他方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7.2非经各方书面同意且经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合同不得变更。
本合同变更前,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变更的,丙方按变更后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3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丙方不得就此违约金而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9.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各方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9.3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涉及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十条协议修订及其组成部分
10.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经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方为生效。
10.2各方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及各方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一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1.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专项计划设立成功且甲方向乙方全额划付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210,000万元(RMB:
2,100,000,000)之日起生效。
11.2除专项计划不成立外,自本合同成立后至甲方将全部募集资金投资于《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基础资产、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之期间,本合同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法、任何事实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或使本合同不生效。
但在乙方因赎回华侨城4、华侨城5成为专项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唯一持有人的情况下,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流程终止。
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在专项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11.3经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约定,并经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合同可以解除。
11.4本合同于第六条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违约条款、追偿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第一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有关名词解释详见《计划说明书》。
12.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有【】份,乙方各持有【】份,丙方持有【】份,其余用于办理必要审批手续,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乙方: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乙方:
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乙方:
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乙方:
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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