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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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企业准入
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企业要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种子生产许可和种子经营许可,然后凭借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m2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二.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2.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5.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
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品种准入
植物新品种审定与登记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范围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又增加油菜和马铃薯2种作物,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确定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
二.品种区域性试验
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1.区域试验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区域试验制度
全国品种区域试验是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国农业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具体负责,组织跨省进行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的品种区域试验是在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繁育科具体负责,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市、县级一般不单独组织区域试验
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的区域试验结果推荐产生并统一向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提出申请
参加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管理科申报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系),必须有两年以上育种单位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性状表现稳定,比对照品种增产显著,达到10%以上,或抗性强,品质优良,或在成熟期等方面具有特殊优良性状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常规品种的品系种子质量要符合原种标准,杂交组合的种子质量要达到一级标准
每个品种在审定前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统一组织的在同一生态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2.区域试验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区域试验的任务:
(1)鉴定参试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主要是新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和品质等性状,并分析其增产效果和增产效益,以确定其利用价值
(2)确定各地区最适宜推广的主要优良当家品种和搭配品种;
(3)为优良品种划分最适宜的推广区域,做到因地制宜种植良种,恰当地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
区域试验的基本要求:
(1)试验点的选择、栽培措施技艺对照的设置要能够代表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
(2)试验中要遵循“唯一差异”原则,控制除品种外的其他条件相对一致,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参试品种、统一田间试验设计、统一调查记载项目和标准、统一分析试验结果、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在试验条件相类似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试验能够过的相同或类似的结果,即可重复性
(4)区域试验的结果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个参试品种的真实表现,这是确保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根本
3.区域试验的规划与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计划
区域试验的计划包括试验组别、试验目的、试验地点、参试品种及来源、试验设计、田间调查记载和室内考种的项目及标准、田间管理、试验结果的整理总结和报送等内容
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区域试验一般根据作物的生态区和生产实际,分成不同的组别安排试验;同一组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应不少于5个试验点
(2)实施步骤
(1)选择适宜的试验点和试验地块;
(2)做好试验地的规划;
(3)试验地的准备和播种,确保播种质量;
(4)按统一要求管理试验地;
(5)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田间调查记载项目、时期和标准,认真做好田间调查和观察记载工作;
(6)参试品种成熟后按要求及时收获、称重、取样,逐项做好考种工作;
(7)进行品种抗病虫性接种、抗虫鉴定和品质分析;
(8)撰写试验总结,会同试验调查和记载结果报送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新品种审定前,还必须进行生产试验和栽培试验
生产试验原则上在区域试验点附近进行,同一生态区内试验点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试验周期,可以与区域试验交叉进行,对于第一年区域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系或杂交组合,可在第二年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三.新品种审定的组织体系及程序
(一)组织体系
我国农作物主要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7治区)两级审定制度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审定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2.申报审定品种的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具有适当的名称
申报省级审定的品种应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过2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一般要求申报品种的产量水平高于对照品种5%以上,或者产量水平与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虫性、抗逆性等方面有1项或多项性状表现突出
申报国家审定的品种应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且多数试验点连续2年以上(含2年)表现优异,并参加1年以上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3.申报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签名盖章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如下部分:
申请者基本情况;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审定后建议命名名称;亲本及其来源和选育过程;品种培育起止日期;选育目的;历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品种标准
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缺点;建议适宜推广区域;申请者所在单位意见;应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说明的问题;申请者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
申请者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如下:
(1)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及特征特性等)
(2)抗病虫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
(3)品质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4)省级审定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5)品种保护公告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6)转基因品种允许商业化生产批件的复印件(如不是,可不必提供)
(7)照片4张(个体、群体、成熟期、棒和子粒)
4.品种审定与命名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认符合要求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其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和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其也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比如国审玉2003040,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不得另行命名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如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者可在6个月内得到复审结果
5.审定品种公告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审定公告发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内容包括:
品种审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选育单位、品种来源、省级审定情况、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种子生产技术要点、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过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四.品种推广与布局
(一)品种推广的方式
品种所有权人根据作物用种需要,组织建立专门的种子生产基地,按照一定的技术操作规程、繁殖品种的原种和大田生产用种
种子生产基地的类型:
一类是大田用种基地,任务是为大田生产提供优良种子;第二类是原种生产基地,任务是为大田生产基地提供质量更高的原种、新品种和杂交亲本种子
大田生产所需的种子是由大田用种基地生产,大田用种基地所需的种子是由原种基地繁殖
1.分片式
按照生态、耕作栽培条件,把推广区域划分若干片,与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协商分片轮流供应新品种的原种后代种子方案。
自花授粉作物和无性繁殖作物自己留种,供下一年度生产使用;异花授粉作物分区组织繁种,使一个新品种在短期内推广普及
2.波流式
首先在推广区域选择若干个条件较好的乡、村,将新品种的原种集中繁殖后,通过观摩、直传,再逐步普及推广
3.多点式
将繁殖出的原种或原种后代,先在各区县每个乡镇,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专业户或承包户,扩大繁殖,示范指导,周围的种植户见到高产的效果后,第二年即可大面积普及
4.订单式
对于优质品种、有特定经济价值的作物首先寻找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为新品种产品开辟消费渠道,在龙头企业支撑下,新品种推广与种植户实行订单种植
(二)品种区域化和品种的合理布局
品种区域化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品种审定的意见,使一定的品种在其相应的适应地区范围内推广的措施
实现品种区域化,必须使品种布局合理
采取的措施:
(1)根据不同品种的特征、特性及其适用范围,划定最适宜栽培、推广地区,以充分发挥良种本身的增产潜力;
(2)根据本地自然、栽培条件,选用最适宜的品种,以充分挖掘和发挥当地自然资源的优势
品种合理布局就是在较大的地区范围内,选用、配置具有不同特点的品种,从而实现丰产、稳产的生产目标
(三)品种的合理搭配
品种的合理搭配就是在一个生产单位或一个生产条件大体相似的较小地区(乡、村、农场),每个作物应有主次地安排种植一个当家品种和几个搭配品种,使地尽其力,种尽其用
意义:
可以避免或减缓由于种植单一抗原品种而导致同一病虫害的流行蔓延,导致大面积减产和品质降低的后果
(四)品种的更换与更新
1.品种的更换
品种更换就是当环境条件改变,原品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迅速生产出新品种的种子以替代老品种
品种的生命周期是指品种从投放市场到最后被淘汰的全过程,指的是其市场销售寿命,而不是指其使用寿命
典型的品种生命周期分为4个阶段:
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投入期是指品种审定后的小面积生产试验试验阶段,成长期是指品种开始为使用者接受,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成熟期是指品种在生产上推广面积相对稳定阶段,衰退期是指该品种已经失去竞争力,不能适应生产的需求,最后被生产所淘汰
2.品种的更新
品种更新是指在品种的推广过程中,不断生产出优质种子,以保持原有优良品种的种性,并以优质种子替代生产上已经混杂、退化的同一品种的劣质种子
五.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
1.实施检疫制度
2.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
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种子生产与经营许可
种子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1.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2.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审核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种子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1.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2.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起完成审核工作;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种子质量控制
1.种子质量标准
假种子的种类: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的种类: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为变质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种子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五.农作物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
(一)农作物种子包装
作为商品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否则不能销售
(二)标签管理
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标注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就是标签
1.标注内容
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2.标签的制作、使用
标签标注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字体高度不少于1.8mm,标签标注内容可以印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固定在包装物外或包装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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