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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1、生产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是法定义务吗?
某路桥公司承揽某公路的建设施工时,临时雇佣了一批农民工。
为安置农民工,该路桥公司给农民工提供了临时的民工宿舍。
因农民工人数多,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也不规范,甚至有违章安装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现象,而该路桥公司也未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导致在一天晚上用电高峰期的时候,因电线短路发生了火灾事故。
尽管火被及时扑灭,未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也未给路桥公司及农民工造成太大的财产损失,但是该路桥公司却因未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的处罚。
路桥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是法定义务吗?
相关部门的处罚合法吗?
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是虽然发现隐患但却因麻痹大意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生产带故障运行所造成的恶劣后果。
因此,要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行,则必须及时发现并排查、整改好安全事故隐患。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处理检查的流程及相应责任的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该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门制度,赋予了其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措施。
本案中,该路桥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具有法定的义务,而因其未对安全生产隐患事故进行排查,导致发生农民工宿舍起火的事故,相关部门的处罚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
2、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什么?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怎样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八条详细地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同时,也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拥有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作为工业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行为状态,直接影响着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与坏。
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得以保证和遵守时,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伤亡事故就会减少,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就会免遭损失。
反之,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伤亡事故就会增加,企业职工的生命就得不到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得不到保证。
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准则的规定,历来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及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具有如下权力: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具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有关规定的权利。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也影响着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有权利学习、了解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同时,也有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认真执行这些规定。
正如《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规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所要求的那样,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有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
对于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而导致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有权提出控告,各级领导不得为此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安全生产法》所要求的。
2、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当人力无法抗拒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有及时撤离作业场所和反映的权利。
生产过程中由于作业条件复杂多变,工业环境差,不安全隐患多,工作在此间的从业人员和职工,当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但是,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应及时报告并停止工作,进行撤离。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会何人不得对职工采取强制命令等手段要求其继续工作。
3、有权利制止任何人为地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现行的一些高技术大规模的生产作业是一项技术性高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每项工作,每个工作环节都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我时都存在着安全问题。
从业人员和职工在其工作期间,如发现有人违章工作,有权及时制止。
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其它从业人员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任何人不得为此不听劝告或进行报复。
职工对于有违章指挥行为的,有权拒绝接受,并提出批评、直致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为此进行打击报复。
当前,有些企业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很多,我们必须吸取血的经验教训,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此项权利必须得到贯彻落实。
4、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领导人忽视从业人员和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有权利提出批评或控告。
鉴于当前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依然存在,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也影响企业经济的发展。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对于本单位领导人忽视职工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利提出批评或控告。
任何人对此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3、生产企业对安全设备进行养护是法定的义务吗?
某路桥公司承建某公路大桥项目。
2014年10月,该公路大桥第一合同段的20号桥墩和6号桩基孔发生一起钢丝绳断裂事故,导致钢筋笼突然坠落,致使正在钢筋笼内工作的两名工人坠入桩基孔的水中溺水身亡。
事故原因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对钢丝绳是否安全达标进行定期检查,也没有经常性的维修养护,最终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那么,该公司有义务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养护吗?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由于安全设备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安全生产,因此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为了安全设备能安全地、正常地运营,则必须根据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那么依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就要受到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因该路桥公司未定期地、经常性地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该公司依法要承担相关部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并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
4、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多选
原题可能是这样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
A.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回最基本的义务
B.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C.可促使从业人员提高防范意识
D.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
E.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为:
答ADE
5、从业人员必须履行哪些法定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
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
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
《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
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大致可将业人员的权利分为8项:
1、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里第22、23、36条都对知情权作了明确,集中体现在以下4方面:
第一,有获得本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权利;第二,从业人员有知道其所在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的权利;第三,要告诉从业人员所在岗位可能导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设备、新工艺或者在工人转岗时,要对其重新进行教育。
2、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5条的规定:
对提出好的建议、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可以给与奖励。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不得因此进行打击报复,比如说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资、脱离岗位、开除等行政处分。
4、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就是职工的权利。
企业不得因此扣发工资或者给与处罚措施来处罚职工。
这里有关从业人员的概念比较广泛,包括企业的业主、管理人员、固定制职工、临时性职工、合同性职工,凡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而取得报酬的人员都属于从业人员。
5、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时候,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有权进行紧急避险。
但是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中表示紧急避险权有一部分人(指对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权利,即只享有有限权利。
比如说飞机驾驶员一旦发现有危险不能先自己跳伞离开,把乘客丢下;汽车驾驶员也一样;煤矿里面的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等不能因为瓦斯超标就先撤离却把工人留在井下。
这就泛指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人,首先要履行职责,然后才享有这项权利。
所以这个权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实施有限的。
6、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4个方面:
一是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二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与民事赔偿,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这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金,如果工伤赔付金不足以赔偿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经济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如从业人员已经死亡,那么他的亲属都有权利要求生产单位给予赔偿,生产经营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受害者及其亲属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是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的标准、领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
7、有要求获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定义务扩展资料: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安全生产法》
关于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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