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线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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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线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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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线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甲方(项目主控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参与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合投资摄制电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电影:
指院线电影,是由本合同各方投资进行拍摄、制作,具备完整电影的结构、容量与制作要求。
1.2.相关主体
1.2.1.出品方:
电影的原始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大的主要投资方,是电影版权收益与其它各项收益的主要受益方。
1.2.2.联合出品方:
因受让出品方投资份额而成为电影的后续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小的一般投资方,是电影版权收益与其他各项收益的一般受益方。
1.2.3.出品人:
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1.2.4.联合出品人:
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联合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1.2.5.制片方:
由各出品方选任的电影的生产制作主体。
制片方负责从剧本统筹、摄制预算成本核算、剧组筹建与管理、投资款使用与审核到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申报参奖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1.2.6.制片人:
制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制片方指定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项目负责人。
1.2.7.影院公司、电影院:
经营专门放映电影片的公共场所的民事主体,即各地电影院。
1.2.8.院线公司:
由一定数量的影院公司发起的、经省级或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其下属影院公司电影片放映作出统一安排与管理的民事主体,本合同中也称电影院线。
1.2.9.新媒体平台:
以电视机端、PC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电影片的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平台。
1.2.10.电视平台:
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传送或播放电影片的平台,如CCTV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
1.3.相关时间节点
1.3.1.开机之日:
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
1.3.2.杀青之日:
影视作品的主要拍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但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
1.3.3.关机之日:
所有的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
第二部分 投资与预算
2.拟摄制的电影信息
电影基本情况如下:
片名:
中文片名为《 》。
该片片名最终以电影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的名称为准,若该片片名变更,本协议将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片长:
影片长度共90分钟至120分钟。
主创人员:
该片导演为 ,主要演员为 。
影片技术要求:
该片的原声为汉语普通话;该片的技术质量为适合全球发行的一流质量;该片的对白字幕为简体中文及英文。
以下称“电影”。
3.项目预算与各方投资比例
3.1.项目预算
拍摄、制作电影并进行宣传、发行的总预算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即总投资额,以下简称“总投资额”),具体见本合同附件。
3.2.各方投资额与投资比例
3.2.1.甲方投资与投资比例
甲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均为现金投资,占总投资额的 %(百分之 )。
3.2.2.乙方投资与投资比例
乙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均为现金投资,占总投资额的 %(百分之 )。
3.3.投资款支付方式
各方的投资额的现金投资部分应按下列方式分期缴付:
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各方应于电影开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各方应于电影拍摄过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各方应于电影杀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3.3.1.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投资比例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3.4.资金账户
3.4.1.各方同意,所有现金投资款均汇入下列指定收款账号(制作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2.上述制作账户应作为该电影项目专用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实施共管。
3.5.引入新投资方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己方投资额度内引入新投资方。
同时:
(1)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各方的权益;
(2)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影响该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投资责任和其他责任。
(3)一方与其引入的新投资方因收益分配引起的争议,本合同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预算盈余与超支
4.1.预算盈余
如电影实际制作成本低于制作费用预算,则剩余部分的制作费用按实际投资比例返还给投资人。
4.2.预算超支
电影实际制作成本超过总投资额(以下将超过总投资额的部分称为“超支部分”),则项目主控方应向本合同其他各方书面说明超支情况,提供相应明细、账单供其他各方审阅,并说明应予追加投资的金额。
4.2.1.如超支是因一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由违约方全部承担,与其他各方无关。
此等超支部分不得计入制作费用,并不得自影片的制作费用预算中支出,也不得影响合同各方在该影片中享有的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比例。
4.2.2.对于非上述原因造成的超支部分,各方同意按如下处理:
如超支部分在人民币(大写) 元(¥ 元)额度内的,其它各方同意无条件追加,各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初始投资比例确定己方应追加投资金额,并在项目主控方通知的时间内(不少于30天)将追加投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对于超过前款约定额度的超支投资额,由项目主控方承担,其他各方有权不予承担,且不得因项目主控方额外追加投资而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
4.3.制作管理费
各方同意,甲方作为项目主控方有权收取制作管理费,按各方确认的投资预算的 %(百分之 )计算。
该制作管理费用计入电影制作成本之中。
4.4.电影拍摄中产生的实物资产,在电影拍摄结束后,由合同各方共同商定其处置、分配办法。
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实物或分配变卖、处置所得。
电影拍摄中产生的实物资产是指投资方投入电影拍摄的实物资产(根据约定仅提供使用权的除外)、制片方为拍摄电影所购买的资产等。
第三部分 电影发行与收益分配
5.发行
5.1.发行权含义:
本条中的发行权,包括:
(1)电影在电影院线、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电视平台的发行放映的权利;
(2)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的权利;
(3)衍生品授权许可的权利;
(3)法律允许的,能产生收益的电影著作权的许可、利用方式;各方另有明确约定除外。
5.2.各方同意,授予 方(本条中称“发行方”)电影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权,负责电影的发行事宜。
5.3.收益分配
5.3.1.收益分配方式:
各方同意,发行方从发行毛收益中扣除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开支、主创人员的分红(如有)及税金之后所得余额(即“发行净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
其中:
5.3.1.1.发行净收益分配比例:
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5.3.1.2.发行毛收益:
电影发行收入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
(1)应缴纳的电影专项基金(电影总票房的5%);
(2)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3)院线分账。
5.3.1.3.发行代理费:
各方同意,发行方应得发行代理费为该片发行毛收益的 %(百分之 )。
发行方可直接从该片发行毛收益中扣除。
5.3.1.4.宣传发行开支:
各方同意,由 方负责该片的宣传发行事宜,该片的宣传发行开支由宣传发行事宜负责方先期垫付,并从发行毛收益中扣除。
5.3.2.报账周期
(1)该片正式公映之日起一年内,按下列方式报账:
发行方应于公映之日起每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
(2)该片正式公映之日起满一年后,按下列方式报账:
发行方应于每半年完结之日(即6月30日及12月3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
5.3.3.结算
发行方提供结算报表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合同各方应得收益,并提交给合同各方确认。
经合同各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方应将各方应得收益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
5.3.4.发行收入审计
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对发行收益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的一方承担。
但是如果审计发现发行方提供的结算报表列明金额与实际发行收入存在误差超过5%,则发行方除了需要补足差额之外,还应当承担上述审计费用。
5.4.发行其他事宜
5.4.1.合同各方同意,发行方在发行范围内有独立自主的宣传发行该片的权利。
5.4.2.素材使用规格和限制:
如任何该片的主创人员就其名字、肖像、署名安排等有使用限制,发行方应遵守。
5.4.3.维权:
任何地区如发现侵权行为,发现方应尽快报告合同其他各方,并由发行方负责处理维权事宜,其他各方予以配合。
维权开支计入宣传发行开支内。
6.商务开发
6.1.商务开发含义:
就电影的发行、上映,引入广告、赞助方面客户(下称广告客户)取得收入。
6.2.各方同意,电影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务开发事宜由 方负责(下称商务开发负责方)。
6.3.商务开发佣金:
任何一方利用自有资源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该方均有权获得赞助金额或广告费 %(百分之 )的佣金。
6.4.无论广告客户由哪一方引入,各方同意:
(1)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与客户签署广告合作合同并收取费用,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其他方备份。
(2)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主导广告合作合同项下的广告内容的执行及相关事宜,其他各方应予合理配合。
6.5.各方同意,商务开发收入扣除商务开发佣金、相关税金及广告执行费(若有)后得作的净收益(下称“商务开发净收益”)应作为电影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
6.6.商务开发净收益分配比例:
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6.7.商务开发净收益结算:
商务开发负责方应在收到客户缴纳的费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
经各方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方应得收益分别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
6.8.商务开发负责方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广告产生的纠纷及全部赔偿责任由商务开发负责方承担。
7.其他电影收益
电影发行与商务开发以外的因电影产生的收益,由合同各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且无其他约定,则参照电影发行净收益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8.各方指定收款账号
8.1.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9.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9.1.署名权利
9.1.1.合同各方应按按本合同主体顺序署名为电影“联合摄制单位”。
9.1.2.合同各方均有权指定一名具备资质的出品人列为电影出品人,署名顺序按投资比例从大到小顺序。
如引入新投资方列为出品人,署名顺序应排列在后。
9.2.电影知识产权
9.2.1.电影知识产权是指:
电影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衍生品开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翻拍、续拍、重拍等的权利,将该电影改编开发为游戏、动漫、图书、电影、舞台剧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的权利,使用该电影相关元素开发玩具、服装、生活用品、主题公园等衍生产品或服务的权利等)、收益权等全部权利。
9.2.2.电影知识产权由本合同各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9.2.3.无论本条约定的电影知识产权归属为何,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
9.3.参展与评奖
9.3.1.由甲方负责本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参展、参与评奖工作。
本片若参展、参加各种奖项的评选,参展、参评费用计入宣发费用;荣誉归合同各方共享,获奖署名排序依照出品人署名顺序。
9.3.2.本片所获个人奖项及奖金,归获奖人所有;本片所获集体奖项及奖金(简称“获奖奖金”),归合同各方共有,计入本片总收入。
获奖证书及奖杯由各方协商确定保管方式。
第五部分 摄制分工
10.电影剧本
10.1.剧本著作权情况如下:
剧本由甲方委托 创作,甲方享有将剧本拍摄成电影的著作权,甲方已经为剧本创作支付了 万元的委托创作费用。
甲方确认上述著作权情况及所支付的费用属实。
10.2.上述剧本著作权情况中列明的转让、许可或创作改编费用(以上款约定为准),计入电影实际支出成本,从电影发行收入中扣减。
10.3.因原著、剧本的著作权权属产生的争议,由上述负责提供原著、剧本著作权的一方负责解决,因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原著、剧本的提供方应赔偿因此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10.4.剧本著作权归属:
各方同意,电影剧本(包括其初稿及其后所作出的一切删改、修订及最终定稿)及该片剧本中所涉及的内容、事、构思、情节、动作、对白、桥段等一切内容(以下统称为“剧本相关资料”)之权利及相关权益在全世界范围内由 方享有;该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不影响本合同中电影相关收益的分配。
未经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自行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行使该片剧本及剧本相关资料的任何权利。
11.资金使用
11.1.资金管理
11.1.1.电影资金管理方为:
甲方。
11.1.2.电影资金管理方应制定电影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合同其余各方审核同意,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电影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1.3.电影资金管理方的会计记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财务会计凭证由电影资金管理方负责保管。
11.1.4.电影资金管理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向合同其余各方提交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合同其余各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对电影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电影资金管理方应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及协助。
如审计证实电影资金管理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报告或类似账目金额与实际不符,则资金管理方应予纠正;如果差距超过5%,则电影资金管理方应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11.2.资金支出
制作账户由合同各方进行共管,具体为:
甲方持记账U盾,乙方持复核U盾,需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支出资金。
12.项目分工
12.1.剧组组建
12.1.1.甲方负责摄制组(以下简称“剧组”)的组建。
甲方应制定剧组管理办法,并报乙方审核同意,以保证剧组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
剧组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1.2.总制片人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
12.1.3.剧组全部工作人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导演聘用合同、演员聘用合同等,但劳务合同中因此产生的甲方的责任、义务由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
12.1.4.剧组主创人员包括导演、编剧(如需)、男主角、女主角、电影片歌曲创作者、演唱者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其他剧组工作人员由甲方确定。
12.1.5.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专职负责人员驻组参加电影片的拍摄,共同负责剧组、拍摄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12.1.6.与拍摄电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需取得前述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同意,并由甲方对外签署。
12.2.拍摄
12.2.1.甲方负责电影片的具体拍摄工作。
12.2.2. 方负责电影片的申请、报批、送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工作,其他各方提供必要资料协助进行报批工作。
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电影片拍摄成本。
12.2.3.如因电影主管部门要求对电影进行修改,则修改费用应计入电影制作成本中。
12.2.4.电影片的拍摄时间及地点如下:
开机时间:
年 月 日
停机时间:
年 月 日
出片时间:
年 月 日
电影片的拍摄地点为:
根据剧情需要需移至其他地点拍摄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2.5.合同各方均认可电影拍摄制作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作,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进度有所提前或延迟,届时双方将秉持善意及谨慎的原则,另行协商进度安排。
12.2.6.合同各方驻组工作人员应督促、监督导演做好电影片拍摄过程中的安全工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甲方应在与导演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条款。
12.2.7.合同各方应为剧组全体人员、设备的安全购买保险,并由甲方代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12.3.影片最终剪辑权:
各方同意,在不违反电影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甲方享有该电影最终剪辑权。
12.4.宣传
12.4.1.甲方负责电影片的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宣传活动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电影片的宣传活动。
12.4.2.乙方不得以自己的或甲方的或剧组的名义就电影片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及宣传。
12.5.电影片参展、参奖
12.5.1.电影片参加国内、国外电影展、电影节的,应经合同各方同意,并由甲方具体负责。
12.5.2.电影片参加国内、国外奖项评选的,应经合同各方同意,并由甲方具体负责。
第六部分 其他约定
13.陈述与保证
13.1.本合同各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各方确认,各方系在下列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方达成本合同。
13.1.1.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3.1.3.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13.1.4.该方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不会:
(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2)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3.2.各方承诺,如果其知悉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任何情形,使任何陈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将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14.违约责任
14.1.负责结算分配收入一方逾期向其余各方支付应分配的收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14.2.一方隐瞒应供各方分配的电影收入的,除据实分配收益并按逾期付款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按隐瞒收入金额的 %(百分之 )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
14.3.任何一方逾期缴付出资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出,在守约方规定的时间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且该违约行为对电影的制作、发行有较大影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或任何一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违约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2)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投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违约方已经支付的投资款不予退回。
14.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5.保密
15.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5.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6.其他约定
16.1.不可抗力
16.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6.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6.2.合同解释
16.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6.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6.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6.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7.合同送达方式
17.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17.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17.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7.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18.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请填充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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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影 联合 投资 摄制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