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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案例分析
娱乐业案例分析
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0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市局转办得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2005-2006年存在虚假做帐,隐瞒收入的偷税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00万元,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
经营范围为餐饮、歌舞、桑拿健身、台球、商品零售等业务。
公司于2005年1月8日起开始对外营业,主要经营场所:
1楼设大型超市,2楼设有餐饮部、3楼是健身房和台球室,4楼设娱乐中心及歌舞厅。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前,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案头分析,从管理信息系统调取了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6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从2005年至2006年共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569万元,平均每天的营业收入不足1万元,并且在其申报的营业收入中,只申报了120万元娱乐业收入,其他449万元收入全部按饮食业进行申报。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暗中摸底,发现该公司在三层楼都分设吧台分别进行收银,其中歌舞厅和娱乐中心分别由一套电脑操作系统进行收银,健身中心和台球室实行会员制刷卡消费,总体看其经营规模较大。
该公司自开业来其生意一直比较火爆,从种种迹象分析,其实际经营的收入应该远远大于其所申报的收入,可以初步认定该举报信内容应该是基本真实的,该公司存
路来寻求案件突破。
由于该公司各个部门收银方式不尽一致,为了搞清楚收入的真实情况,检查组兵分四组,分别对超市、餐饮部、健身中心和娱乐中心进行逐个突破。
超市检查组在对超市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时,收到该公司提供一份超市的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公司将超市实行内部承包,承包人胡某每月定期向公司上报收支明细账单,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承包人未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税收归公司统一缴纳。
而在公司帐务上反映超市的收入与支出两年来基本持平,那胡某个人收益从何而来呢?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核实了公司银行帐上并没有该公司向承包人胡某提供过任何流动资金,而且超市的资金往来也不通过公司帐户,检查人员随即对胡某进行进一步询问、核查,说明利害关系,在政策攻势下,胡某向检查组提供了一份利润分配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每年固定上缴10万元利润,超市盈亏由承包人独立负责。
这份协议充分说明了超市的内部承包的实质是“假承包、真出租”,而该公司两年收取的租金20万元并没有在公司财务上反映。
餐饮组检查人员加班加点对其保存不全的近千份“水单”、营业日报月报表,逐笔与服务员收款开票存根、交款凭证进行比对,核实发票领用记录与纳税申报金额,经过汇总比对发现:
企业全年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量占申报收入的68%,而对全市发票用量和收入之比平均测算往往在75%-85%之间,申领定额发票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差过殊。
抽查的情况看,水单与营业日报及交款单据数额是一致的,那营业月报的数据应该可以认定是真实的,而该公司有六个月份营业月报汇总数居然较之其纳税申报数更小,报帐员解释是报账有误,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健身中心与台球室这两个场所均实行会员制,要求入会人员办理年卡、季卡,凭卡消费。
检查人员对其电脑中的会员信息系统进行了整理,发现留存数据主要是当年会员资料。
根据会员信息,从中抽取了一部分续签会员向他们发出询问通知,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协查对象向检查组提供了他们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入会协议和入会资格保证金收据,且均证明保证金收据没有更换正式发票。
检查组立即抓住发票线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全部协议和自制收款收据,在有力的证据面前,负责人向我们提供了一份开业至今详细的入会名单、收费清单和消费记录的手工台帐。
经核实,健身中心将会费收入分为会费和入会资格保证金两个名目,而以公司自制收款凭证收取入会资格保证金56万元,常期以押金形式挂往来帐。
娱乐中心检查组发现从复制的电脑储存设备和主机服务器上的资料残缺不全,很明显数据源被破坏,技术部门对服务器硬盘的搜索和恢复,仍然无法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随即转变思路,从征管分局调入其使用的娱乐业发票核销的存根联,并对存根联数据进行汇总,确得到其票面收入与帐面娱乐业收入是相吻合的,这种情况与其实际经营中发票使用率低的状况不一致,可以肯定该公司娱乐业收入不真实。
3.多方取证,确保固定证据链
检查组汇总各方面的调查情况,分析涉税疑点,理清工作思路,对该企业的违法事实进行疏理,专案组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另一套帐薄资料、未将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事实,果断采取如下稽查措施:
一是从资金流入手,经请示市地税局局长批准,对该公司全部银行账户以及法人、会计、出纳名下的个人账户也依法进行了查询,打印出相关银行对账单,从出纳银行对账单的资金流入看,与各部门营业月报差异数额刚好吻合。
二是为了有效固定证据,检查人员继续攻坚,向该公司法人张某、财务经理李某发出询问通知书,分别开展调查询问。
检查人员把突破的重点放在财务经理李某身上,向其出示了该公司实际经营收入与其账上所列收入严重不符的证据,这是李某显得有点坐立不安。
检查人员再进一步,向其列举了企业和涉嫌人员银行对账单与企业账上的差异,检查人员拿出外调取得的该公司与其他单位业务往来的合同、凭据等资料询问张某,为何公司的账上没有反映这些业务,同时再次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如不在限期内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核定应纳税额。
终于,李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承认在公司除设有公开的一套账应付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外,还设有一套账,并利用内部收据收取现金营业款项并存于私人储蓄账户中。
当检查人员带着李某的笔录走进隔壁张某的房间时,张某也不得不向检查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
根据李某的询问笔录,检查人员在公司保险柜中找到了第二套账。
经查,该账隐匿经营收入196万元。
至此本案的证据材料充分完整,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证据链。
三、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该企业采取设置“账外账”,在账薄上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
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纳税申报时擅自改变税目少申报税款
该单位会计账薄记载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饮食业”收入4496590元,通过对其账薄、凭证及二楼饮食部的营业日、月报数据进行比对,对领用、使用的饮食业发票、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实,发现该单位实际饮食业收入3660000元,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将“娱乐业”应税收入填写为“饮食业”应税收入,共计虚报应税收入836590元,造成少缴营业税125488.50元。
(二)以“假承包、真租赁”方式出租商铺,未作营业收入
检查组认真审核该单位与超市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和利润分配补充协议,发现超市的利润盈亏是由承包人独立承担,承包人也不能从公司得到其他利润,而且资金往来也不通过公司账户,不符合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应依法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账薄上少列租金收入200000元,少缴营业税10000元、房产税24000元。
(三)分解应税收入,部分收入计入往来科目
通过内查外调,对该单位会员制协议及收费项目、使用票据进行取证后发现,该单位将会员费收入划分为会费收入和入会保证金,仅对会费部分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税,对入会保证金则长期挂“其他应付款”,未做经营收入。
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该单位通过自制收款凭证收取会员入会保证金余额560080元,少申报营业税16802.40元。
(四)通过将非票收入单独记账隐匿娱乐业收入
检查组经过调查发现该单位对不使用饮食娱乐业发票的收入采取单独记账,并将资金单独挂在个人储蓄账户上以达到转移资金,少缴税款的目的。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该单位将一部分收入按“饮食业”申报纳税并领取饮食业发票;一部分则直接挂在帐外,隐匿营业收入1201370元,造成少缴营业税240274元。
四、案情分析
(一)、根据以上案情,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营业税、房产税416564.90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稽查局及时向国税部门通报了本案的查处结果,国税部门据此向被查企业追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签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其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该案件有何认识和体会?
1.做好案头工作,确保有点放矢
案头审计工作准备充分,稽查人员分析透彻,会为确定正确的检查方向提供可靠的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稽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对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到与该行业相关的信息,掌握行业特点和业务流程,分析纳税申报材料,确定检查重点,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稽查预案。
2、精细化取证,确保形成有效证据链
稽查工作精细化,是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更是规避稽查风险的有效途径。
从本案看,能够查出偷税问题来,精细化的调查取证是取得突破的关键。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调查、翻阅、复制大量证据材料、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账本、凭证比对核算,同相关人员的询问材料,各种证据完整、充分,才使得整个证据链环环紧扣,逻辑严密。
3、查办账外经营偷税案,要综合运用稽查手段。
本案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案情综合运用了实地核查、调账检查、查询银行账户、税务约谈等多种方式,从多个方面搜寻线索,最终查出企业偷税的事实。
当前涉税违法案件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查处难度不断加大,要求稽查干部善于综合运用稽查方法和手段,以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
(三)、根据据以上案件,你对当前娱乐、服务业税收管理有何建议?
在本案中,被查企业采取偷税的手段、方法也非常典型,在娱乐、服务行业存在一定的普遍性,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管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娱乐行业的日常征管:
1.规范发票管理,加强税控与票控相结合的征管方法
征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加强发票日常监管,加大对娱乐业开具发票的审核力度,严格控制发票的外借、混用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非票面收入的稽核力度,做到“足额定税、严密票控”,合理确定发票发放数量。
建立发票管理的社会化监督体系,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2.推广税控收款机,提高征管质量
要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收银系统,特别是重视和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要将税控装置与企业所使用的计算机收银结算系统联结起来,实现网络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实时监控,从而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营业情况,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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