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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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05年重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15
第一章总则
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0.5.1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2.0.5.2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
2.0.5.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2.0.5.4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2.0.5-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类
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服务
半径
(米)
服务内容
配建分级
备注
旧城区公共
服务设施
配建标准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居
住
社
区
居住区
居
住
小
区
教
育
1
幼
儿
园
6班
1600
1800
≤1
300
学龄前
儿童
_
_
▲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9班
2400
2700
≤1.5
18班
4800
5400
≤2
2
小
学
18班
5300
11300
≤1.5
500
6-12周岁儿童入学
_
_
▲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24班
7000
15000
≤2
30班
8800
18900
≤2.5
36班
10500
22600
≤3
3
初级
中学
18班
7200
13500
≤3
1000
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
_
▲
△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24班
9600
18000
≤4
30班
12000
22500
≤6
4
普通
高中
18班
7650
16200
≤3
1500
_
▲
_
职业高中按普通高中规模设置,在居住区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一种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24班
10200
21600
≤4
30班
12800
27000
≤5
36班
15300
32400
≤6
5
完全
中学
18班
7650
16200
≤3
1500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
▲
_
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
若单独设置初中、高中就可不设完全中学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24班
10200
21600
≤4
30班
12800
27000
≤5
36班
15300
32400
≤6
医
疗
卫
生
5
6
医
院
200床
12000
22000
≤6
_
.
综合医疗
卫生服务
▲
▲
_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500床
30000
55000
≤12
800床
48000
88000
>12
7
门
诊
所
1500
_
≤6
500
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如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妇幼保健室等
_
▲
_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
同新区标准相同
8
卫
生
服
务
站
60
_
≤2
300
医疗、保健、体检、日常护理、计划生育、卫生宣传等
_
_
▲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
同新区标准相同
文
化
9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3000
6000
≤12
2000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电影院、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
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
_
_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但是可不单独占地
9
10
文化
活动
站
(会所)
1000
_
≤6
300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_
△
▲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居住人口不到1万人也应设一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并建议几个相临居住小区共同设置文化活动站
同新区标准相同
体
育
11
居
民
运
动
场
馆
10000
27000
≤12
2000
游泳馆、足球场、网球馆、篮球馆等专业场馆,项目具体设置也可参照表2.0.9-A
▲
_
_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不做强制性要求
12
居
民
健
身
设
施
500
1000
≤0.5
300
室外:
羽毛球、乒乓球、篮球、排球、网球、门球、等小型球类场地及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游泳池
室内:
健身房、台球、乒乓球网球、壁球、棋牌等场地
项目设置可参照表9-A
_
△
▲
同新区标准相同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
1500
3500
≤1
3000
7000
≤2
商
业
服
务
13
餐
饮
修
配
_
_
_
300
餐饮、修配
_
△
▲
餐饮、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受到限制;建议按千人指标计算建筑面积为415-535平方米,用地面积75-575平方米
不做强制性要求
14
农贸市场
1000-
3000
500
≤6
500
蔬菜、肉禽
蛋、水产、
果品和修补
_
▲
△
应独立地段设置,与
住宅间应有隔离措施
同新区标准相同
与住宅间的隔离距离不受限制
超市
_
_
15
物质
回收站
800
1000
≤6
500
_
△
▲
_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的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0米的隐蔽地段
不做强制性要求
16
物质
回收点
50
_
≤2
300
_
_
_
▲
宜与垃圾回收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结合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不做强制性要求
邮
电
17
邮
电
支
局
1500
_
≤12
2000
邮电综合
业务及
电话等相
关业务
△
_
_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不做强制性要求
18
邮
电
所
150
_
≤6
500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_
▲
_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不做强制性要求
社
区
服
务
19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1000
_
≤6
500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学院)、老年大学、中介、咨询服务、为老助残服务等
_
▲
_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设于住宅底层
同新区标准相同
20
社
区
服
务
站
100
_
≤2
300
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取信件就业指导、为老助残
服务、代客定票
_
△
▲
宜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不单独占地
同新区标准相同
21
养
老
院
5000
8000
≤12
2000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
_
_
宜独立设置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议几个居住区共同设置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
22
托
老
所
300
_
≤2
300
老年人暂时性托管(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_
△
▲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
同新区标准相同
23
残
疾
人
托
养
中
心
500
_
≤12
2000
残疾人托养、保健康复护理等
△
_
_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同新区标准相同
24
居委会
150
_
≤1
300
居民自
我管理
_
_
▲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综合楼中
同新区标准相同
25
物业管理处及
业主委员会
400
_
≤2
300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消防、绿化、环卫、智能管理等
_
_
▲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综合楼,设于综合楼中
同新区标准相同
市政公用
26
垃圾
回收站
50
100
≤6
500
_
▲
_
同新区标准相同
27
垃圾
回收点
5
_
≤2
300
_
_
_
▲
建议在小区每栋楼的出口处设置至少一个垃圾桶
同新区标准相同
28
公共
厕所
60
_
≤2
300
_
_
_
▲
人流集中处
同新区标准相同
29
开闭所
300
_
≤6
_
_
_
△
_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建议5-10个变电所设置一个开闭所。
同新区标准相同
行
政
管
理
30
街道
办事处
1500
_
≤12
2000
街道行政及各类事务综合管理
▲
△
_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同新区标准相同
31
派
出
所
2500
2000
≤12
500
户籍治安
管理
▲
_
_
宜独立设置,
有专用院落
同新区标准相同
32
治
安
点
20
_
≤2
300
治安管理联系
_
_
▲
入口处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同新区标准相同
注:
①▲为必须配建的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就近配建防空地下室。
表2.0.5-B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
规模
类别
居 住 地区
居 住 区
小 区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总 指 标
2171
2748
1722.8
2298
1197
1738
教育
1008
1923
768
1473
513
933
医疗卫生
228
_
228
_
3
_
其
文化
43
_
17
_
17
_
体育
233
350
150
350
150
350
中
商业服务
480
475
480
475
455
455
社区服务
119
_
72
_
55
_
邮电
16
_
3
_
_
_
市政公用
9
_
3.8
1.5
3
_
行政管理
35
_
1
_
1
_
注:
①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2.0.6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2.0.5-A执行。
2.0.7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0.7.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0.7.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餐饮在底层设置应该有严格规定,如厨房必须采用公共烟道并且窗户不能打开,不能安换气扇等措施;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应受到限制,如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等;
2.0.7.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并应满足表2.0.5-A中服务半径的规定,其中老年人日常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
2.0.7.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
2.0.8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2.0.8.1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
2.0.8.2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益性设施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表2.0.8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
设施类别
具体项目
设施类别
具体项目
教育设施
小学
医疗卫生
设施
综合医院
初级中学
护理康复中心
完全中学
社区卫生服务站
文化体育
设施
综合文化活动
中心
市政公用
设施
消防站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
公交站场
社区服务
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
残疾人托养
中心
垃圾转运站及公厕
托老所
行政管理
设施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2.0.9社区体育设施的项目设置宜符合表2.0.9的规定:
表2.0.9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配建表
项目
场地数量(个)
备注
5000人以下
10000-20000人
70000-
120000人
篮球
—
1
3
—
排球
—
—
1
—
11人制足球
—
—
1
也可以设置一个7人制足球场替代11人制足球场
5人制足球
—
1
2
门球
—
1
3
—
乒乓球
3
6
16-20
—
羽毛球
1
2
6
—
网球
1
1
3
若无条件设网球场就必须设置两个羽毛球场
游泳池
—
l
3
3个游泳池中有1个为标准游泳池
滑冰场
—
—
1
两者选其中一个设置
旱冰场
—
—
l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2
2
3
—
儿童游戏场
1
3
9
—
室外健身器械
2
2
3
根据器材的数量
和类型而定
长走路径
—
—
—
结合规划或与跑道合并设置,不单独安排用地
60-100米跑道
—
1
2
如有条件,可结合足球场设置200-400米跑道
100-200米跑道
—
—
—
200-400米跑道
—
—
—
棋牌
1-2
3
9
—
健身房
1
1
3
3个健身房中有一个面积积较大
台球
—
2
6-8
—
社区体育俱乐部
—
—
1
—
体质检测中心(含卫生室)
—
—
1
—
注:
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附加说明
本指标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重庆大学
参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局
主要起草人:
胡纹刘方孙国春王玲玲许韬陈秀雯刘利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条文说明
3.0.1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适用范围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中新旧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主城区外的各区、县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区特指广泛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单位。
3.0.2关于确定居住规模说明
3.0.2.1打破行政建制,建立居住社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从服务性质和层次上来看,重庆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如图书馆、体育中心、综合医院等;另一类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体的社区型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中小学、社区服务等设施。
后者基本为居住配套建设,其规模和选址与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密切相关。
这种分级体系在实际操作上明显的不适应当前的发展。
由于自然地形的影响,重庆市的居住人口呈组团式分布特征,这种特征有别于其它许多的城市,每个居住组团都有一定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例如渝北龙湖大社区,江北五黄大社区、南岸回龙湾大社区等,我们将这种居住组团称作居住社区。
3.0.2.2对重庆现状进行调研,确定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
我们选取渝北龙湖大社区和江北五黄路社区做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渝北龙湖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和表2《江北五黄路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
渝北龙湖大社区(有新南路左右小区组成)户数共计15901户,江北五黄路社区(以红旗河沟为起点,沿红黄路、五红路、五黄路周边的小区组成)户数共计约为24960户。
按平均每户3.5人计算,两社区规模约为55000人和87000人;考虑到人口自然和机械增长及社区和社会发展,每一个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上,从服务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存在很大的空白,因此,增加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也迫在眉睫,从而形成了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模式。
3.0.3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中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个级别,结合我们实际调查的结果,依据重庆市自然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容积率较高、人口分布相对集中的状况,我们建议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个级别。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根据我们对典型区域进行的相关人口规模调查,并综合考虑居住社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的关系,将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居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4-6万人。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也与之相符,需要独立成为一级。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1-2万人。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居委会人口规模也为1-2万人之间而确定的,这一规模通常也是开发单位规模。
3.0.4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施这些社区设施建设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来确定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当规划的人口达到居住社区(7-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社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4-6万人)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0.5关于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确定
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的服务半径是根据国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制定的,分别为300米和500米,而居住地区的服务半径是我们根据对江北五黄大社区、渝北龙湖大社区和南岸回龙湾社区的用地范围的调研来确定的。
服务半径确定为:
等级
居住小区级
居住区级
居住地区级
服务人口规模
1~2万人
4~6万人
7~12万人
服务半径
300M
500M
1500M
3.0.6关于千人指标表的说明
根据重庆市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居住单位规模,我们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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