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武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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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武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天津市武清区武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0年6月1日召开扩大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新制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起初成立由付卫田等15人发起,现经原成员通过,决定于2010年6月1日召开扩大成员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武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付卫田
本社住所: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专门从事奶牛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服务成员、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组织实施奶牛标准化养殖技术,共同开发、引进、试
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提升鲜奶数量和质量;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奶牛品种改良,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采购饲草、饲料及药品等;
(四)与乳品加工企业合作,走集团化道路,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鲜奶;
(五)统一注册使用集体商标、鲜奶运输标识和市场开拓;提升产品品牌;
(六)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事业服务。
第四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
本社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奶牛养殖的饲草、饲料购买,生鲜奶的销售、以及与奶牛养殖生产经营有关的市场咨询、技术指导、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奶牛养殖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决策方面,根据成员销售鲜奶数量,以吨位单位,每吨鲜奶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严格履行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本社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社员大会通过后,两个月内办结退社手续。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办结手续之日起终止。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因前款第四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每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行监会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本社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理事5人、监事长1人。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对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决策表决,按照成员销售鲜奶数量享有的附加表决权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社由理事会负责经营专业合作社业务,本社由理事长兼任总经理。
经营中如发现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收取乳品加工企业生鲜奶管理费;
(二)饲草、饲料、设备等厂家管理服务费;
(三)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四)未分配收益;
(五)银行贷款或借款;
(六)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七)他人捐赠款;
(八)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场地租赁及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雇佣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根据农业、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生鲜奶销售数量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接受农业、税务、工商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其他债务;
(四)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召开成员大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召开成员大会方式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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