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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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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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篇
校园安全篇
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的重要场所。
成长中的青少年,会在校园的学习生活中遇到不少问题;他们阅历浅、容易冲动,情绪起伏不定,问题不论大小,对他们来说,可能解答、应对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处,一旦解决不好,就很可能对他们形成伤害。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印象与观念中,校园里的安全系数是比较高的;但实际上,校园里未成年人身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
事实告诉们:
学校不是“保险箱”。
千万不能放松警惕。
体育运动前为什么要做充分的准备活动?
体育运动能帮助中小学生更好地发育,使少年朋友体型健美,意志坚强,发育良好。
要达到好的体育效果,少年朋友们要了解运动中的自我保护方法,以免造成伤害。
对于学生来说,更多的时间是在学校操场上运动,因此,学会操场上运动时的自我保护很重要,下面的几点需要大家掌握:
1、准备:
换胶底鞋,防滑并增加弹性。
女生要摘掉发卡,或者把发卡换成皮筋、头绳等软的饰物。
衣服兜里不要装坚硬物品,以免摔倒时被扎伤。
同时要根据老师的要求做好准备活动,避免肌肉拉伤、扭伤。
2、守规则:
运动时要听老师的安排,尤其是在进行器械运动时,要仔细听老师的讲解,掌握好要领再开始运动,不要自以为是地去做。
投掷运动要听口令,不能乱扔乱投。
3、严肃:
垫上运动要严肃一些,不能嘻嘻哈哈,动作不认真很有可能导致损伤,扭伤颈部、伤害脊柱或者大脑。
4、处理:
一旦受伤,不要急着起来,也不要乱搬乱动乱揉,否则会加重伤势。
可以让校医来帮助处理伤势。
等伤情好了以后再运动。
为什么集体下楼梯不能拥挤?
一所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在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损坏,致使个别学生不小心摔倒,结果引起拥挤,后面的学生把前面的学生挤倒,并且踩压过去,结果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因楼梯或者通道过于拥挤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在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因此,在下楼梯的时候,有下面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走楼梯要遵守规则,尽量靠右侧通行。
2、在楼梯上不要吵闹、出怪声儿,或者用别的话语来恶作剧,这样很容易引起惊吓,导致混乱,甚至发生灾害。
3、不在楼梯上玩耍,更不能和同学在此打闹,以免被推倒而滚下楼梯。
4、如果发生楼梯上有不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老师反映。
如,楼梯上缺少照明设施、护栏等。
5、有急事需要通过楼梯,可以边走边对楼梯上的人说“请让一让”,引起前面人的注意,这样不至于在匆忙中互相冲撞。
6、一旦发生楼梯或者通道拥挤,要尽量侧过身体,靠向墙面,将背部对着他人,将脸部、胸部等贴向前面。
如果已经摔倒,要缩起身子,抱住头部,尽量护住身体重要部位,以免被踩伤。
该怎样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
在校园生活中,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
比如公共设施或教学用具被弄坏,黑板上出现辱骂讽刺某人的字句或漫画,因踢球而使同学受伤等。
这些情况出现后,老师必然要过问、追查、批评。
万一老师批评错了,让你受了冤枉和委屈,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当人们听到不合理批评的时候,第一个反应就是为自己辩解,甚至对批评进行严厉的反击。
作为一个人,我们当然都希望自己被所有人喜欢,因此,当听到别人批评自己,尤其是误解自己的时候,想为自己辩护是正常的。
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一种智慧的行为,有可能误伤了他人的好意,还会给自己带来进一步的伤害。
著名成功学家卡耐基说:
“既然我不能阻止别人不对我做任何不公平的批评,我却可以做一件更重要的事:
我可以决定是否要让我自己受到那不公平批评的干扰。
”如果过分看中批评,就会影响自己的心情,甚至身体健康。
所以,当被老师冤枉或委屈时,建议你采取下面几种方法:
1、要冷静,不与老师、同学争辩顶撞,耐心听完老师的讲话。
当弄明白事情的具体情况之后,如果确实是老师批评错了,要向老师讲明真相。
2、如果有可能,请同学作证,相信老师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后,会还你公正的。
3、如果你认为自己没有力量说清楚被委屈的事情,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告诉父母,请他们帮助你解决问题。
4、如果发生的只是很小的事情,你又认为没有必要一定跟老师说清楚,可以不必放在心上,要学会“宰相肚里能撑船”,心胸开阔一些。
这样,同学、朋友也会更加敬重你。
5、对老师批评的话要认真思考,想想自己为什么会被冤枉,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同学之间的误解为什么要尽快消除?
生活里常常发生由于传言、多疑及背后议论等因素导致的被同学误解,这确实是一件令人心烦的事情。
这时,大家不妨从以下几点试着解除烦恼:
1、先检讨自己,想想自己的行为里有没有确实有可能引起误解的地方。
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以后要特别注意。
2、如果被误解的事情牵扯到你的名声、人品,你可以向信得过的老师、班干部谈心,说出自己的苦恼,求得他们的理解和帮助。
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告诉爸爸妈妈,他们也会帮助你。
3、若是一般性的误解,并没影响到学习和团结的话,可以采取两种态度,一种是不放在心上,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相信时间可以证明一切;另一种是借着某个聚会,在愉快的气氛中以轻缓的语言向同学解释清楚。
4、有些问题一时无法解释,这是你可以暂时不去理会,相信时间和事实迟早会证明你的清白。
要知道,原谅别人、礼让别人也是一种美德,宽容别人不是软弱无能的表现,只能说明你有一颗博大宽厚之心。
这样,朋友在明白事情的真相以后会在心里更加佩服你,喜欢你。
成长心理篇
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很快,随着知识不断拓展,思想逐渐成熟的情况下,心理上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在这些变化面前,不少未成年人会茫然失措,导致行为上的错位。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家庭、学校的足够重视。
目前,在一些学校设立有“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对解决学生的心理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这项措施正在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过程中。
与此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可能出现的一些心理问题,也应当及早的告知他们,掌握应对的方法,不必惊慌失措,这对他们的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遇到挫折时怎么办?
挫折是追求进步、渴望实现理想的同学所面临的问题,是人们在前进道路和生活道路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当人遇到挫折时,会出现失眠、焦虑、悲观、委屈、愤怒等想象,并且常常陷入自责、自怨、自恨的消极心态,严重的还会出现自伤、自残、自杀的念头。
同学们必须正确认识挫折,勇于面对挫折,化解挫折给人们带来的消极影响,把它变为自己前进的动力,具体来说,面临挫折要做到:
1、在遇到挫折时要做到不惊慌、不惧怕、不气馁、不退缩,更不能暴跳如雷、七窍生烟、失去理智,要先静下心来,冷静地分析一下挫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带来了那些危害,以及能采取那些办法来解决。
2、观察事态的变化,如果客观事物无改变的可能时,就要及时改变自己,做出明智和切实可行的选择,学会笑对人生。
3、勇于承认失败,反思失误在什么地方,进一步调整原来的计划,这将有助于你转败为胜。
4、要充分认识到遇到挫折并不是件坏事,要看到挫折是对自己的挑战和考验,要善于将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变成垫脚石。
5、不惧怕批评,要以一种理智的态度对待各方面的批评、指责,更不要去理睬别人的恶语中伤,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害羞,好还是不好?
害羞是青少年学生中较为普遍的心理现象,是指在社交活动中,特别是与陌生人或异性交往时产生的紧张、拘束、腼腆、胆怯乃至尴尬的心理状态,这种状态会给你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害羞心理的产生,主要由于缺乏社会交往经验、过低评价自己并对自己缺乏信心,那么如何摆脱害羞心理的困扰呢?
1、正确评价自己,善于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即使一时做错了事情,也不等于自己无能。
2、遇事要有信心,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只要去实践,就会见到成效。
当你迈出可喜的第一步后,就能形成比较稳定的自我认可,害羞心理也会自然取消。
3、不要过多地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只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做事,就会取得进步。
4、学会大胆说话,是人际关系成功的一半,敢于表明自己的看法,才能起到彼此交换意见,沟通情感的作用。
5、可以采取角色扮演法,即与陌生人见面之前,先试着演习见面时的对话、举止等,消除胆怯心理,与想象中的那位令你害羞的人进行交流。
怎样才能与父母融洽相处?
有的同学因父母管教过细、过严而与父母反目;有的同学是因父母有残疾、工作平凡,自己虚荣心过强而不愿与父母相处……类似这种情感上的问题,同学们应该主要从自身寻找弱点和解决的途径:
1、如果是自己受环境、自尊心、虚荣心的影响,看不起父母,觉得在这种家庭里生活窝囊,从而产生厌烦情绪,这种想法可万万要不得。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这里面既有“孝”又有“敬”,父母亲把你从小养大,付出了无数的艰辛和劳苦,养育之恩难以言报。
俗话说“儿不嫌母丑,子不嫌家贫”,“儿行千里母担忧”,地位、金钱可以要,母子之情绝不能不要。
家庭出身和客观现实是无法选择的,而且越是条件不好的家庭,父母对你的成长付出的就越多,就应越加孝敬,只要家庭和睦,什么困难都能克服,再苦的日子也有甘甜。
可要是与父母反目,则会给双方带来苦恼,尤其对父母是很不道德的。
2、如果事实证明不能融洽相处的责任在父母,你应该同其他亲属讲明情况,请求他们协助解决矛盾。
3、因涉及法律问题导致的不融洽,自己又无能力解决,则应向学校、老师反映,或打有关热线咨询电话联系,求得指导和帮助。
4、进入中学后,随着知识容量的不断增加,自己身体的逐渐长成,往往认为已经长大了,不再需要家长的管理和教育了,甚至对家长的苦苦关心也很反感,这就需要同学端正自己的态度,正确对待家长给予的温暖。
要知道父母是你永远的亲人。
好朋友突然疏远自己要问一个为什么?
本来与自己无话不谈,密切相处的好朋友突然疏远自己,好似陌生人一般,这时,你应该试着这样办:
1、你应主动地寻找机会,语言和缓地问对方为什么不理你,什么地方得罪了他(她)?
如果对方能坦率地讲出来,你应以冷静的态度让对方把话讲完,然后再慢慢地解释,化解彼此之间产生的误会。
2、若对方坚持不说出原因,你可以从侧面设法了解究竟是什么事情使对方生气,导致疏远,如果确实是自己无意中伤害了对方,就先以写信的方式讲明问题真相并承认自己的失误,赔礼道歉并诚恳地请求对方谅解。
3、如果只是一般区区小事,属对方多疑或小心眼,你可以不必有顾虑,主动上前,用一两句幽默的语言将其逗乐,矛盾也就自然消除。
4、如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别人造谣挑拨、传言形成的疏远,就应该向朋友说明实际情况,并一起向老师报告,求得老师的支持帮助,利用班会形式批评这种破坏团结的不道德行为
法制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两部专门法。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也都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和与规定。
运用法律法规,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四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家庭、学校及所有的社会公民,都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未成年人也是公民,他们也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
未成年人因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这就决定他们往往是处于被监护、被抚养、被教育、被保护的特殊地位。
这也就往往导致成人社会忽视对他们人格尊严的尊重,甚至会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
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是不利的。
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指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个头由小到大,体力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一个是指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过程。
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发展阶段,这一方面说明他们的身心是不成熟的,另一个方面,今天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对他们的明天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所以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适应这一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使得他们处于一种教育和被保护的地位。
教育和保护必须有机地结合。
教育不能伤害他们,更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教育中要有保护;保护中也不能忘记教育,更不能为了保护就放弃对他们的教育。
这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原则上应该得到哪些保护?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得到的保护做了如下的规定:
1、教育、关心学生。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轻易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你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吗?
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向有关部门申诉解决。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或未成年人无故被开除学籍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解决;如未成年人被有关单位非法雇为童工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诉解决。
2、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我们的身体受到他人的侵害,如被殴打、强奸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当未成年人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如自己的继承权被剥夺、父母离婚后互相推脱养育责任致使自己无人抚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
在打官司过程中,如果未成年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等费用,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为什么说“维权岗”是青少年的保护神?
当前,由于权益受到侵害未能及时得到维护而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与青少年事务直接相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而工作的单位。
各系统“青少年维权岗”立足本职,积极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
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及安置帮教工作,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侦察、检查、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维护他们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的行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制止和取缔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法律知识,为维护青少年的权益鼓与呼;共青团维权中心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舆论支持、维权咨询等服务和帮助。
这些系统维权岗的建立,从社会各个方面对青少年提供了保护,可以说是青少年的保护神。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包括哪些方面?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从沾染上不良行为开始的,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有着特殊大意义。
1、不良行为的种类。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3、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部机关请求帮助。
8、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9、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10、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11、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期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13、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14、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15、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6、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19、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0、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21、营业性歌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2、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23、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包括哪些方面?
除去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以及保护外,未成年人也应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预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的侵害。
2、在受到犯罪侵害后,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求助措施。
(2)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为什么说新闻出版业“维权岗”责任重大?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媒体承担着不可估量的重任。
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引导青少年学习向上,把他们的聪明、精力引到正道。
同时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大力消除社会上大各种消极、丑恶现象,改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把“青少年维权岗”的活动落到实处。
强化社会防线,在禁烟、戒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印、出版、传播淫秽书刊、画册、录像带;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有伤风败俗的举动等等方面,都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优化了青少年生活、学习环境。
新闻出版系统维权岗主要职责:
1、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3、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4、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决抑制各种有严重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画片及电脑游戏软件,积极检举、揭露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共青团维权中心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共青团维权中心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担负着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创造了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共青团维权中心公开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组成青少年权益监督检查队伍和法律援助队伍,监督检查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开设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和信箱,由专家释疑解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生理咨询和其他切实的帮助;联合新闻媒体开辟法制宣传、维权专访、安全剖析、热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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