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案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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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案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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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案例1
案例1.
背景: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
建设单位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
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
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
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
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
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质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
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
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人取整)。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列于表1—1。
表1-1各投标单位标书主要数据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总工期(月)
自报工程质量
鲁班工程奖
省优工程奖
A
35.642
33
优良
1
1
B
34.364
31
优良
0
2
C
33.867
32
合格
0
1
问题: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为什么?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20分(各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评标结果?
为什么?
若影响,应由哪家施工单位中标?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的运用。
要求熟悉邀请招标的运用条件及有关规定,并能根据给定的评标办法正确选择中标单位。
本案例所规定的评标办法排除了主观因素,因而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均为客观得分。
但是,这种“客观得分”是在主观规定的评标方法的前提下得出的,实际上不是绝对客观的。
因此,当各投标单位的得分较为接近时,需要慎重决策。
问题3实际上是考核对评标方法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根据本案例给定的评标方法,这样改变评标的规定并不影响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因而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若通过具体计算才得出结论,即使答案正确,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答案:
问题l:
答:
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
解:
(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1-2。
表1-2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表
投标单位
施工方案
总工期
工程质量
合计
A
10
4+(36-33)×1=7
6+2+1=9
26
B
10
4+(36-31)×1=9
6+1×2=8
27
C
10
4+(36-32)×1=8
4+1=5
23
(2)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1-3。
表1-3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得分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扣分
得分
A
35.642
35642/35500=100.4
(100.4-98)×2≈5
70-5=65
B
34.364
34364/35500=96.8
(98-96.8)×1≈1
70-1=69
C
33.867
33867/35500=95.4
(98-95.4)×1≈3
70-3=67
(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1-4。
表1-4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表
投标单位
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综合得分
A
26
65
91
B
27
69
96
C
23
67
90
因为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B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3:
答:
这样改变评标办法不会影响评标结果,因为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均增加10分(20-10),而商务标得分均减少10分(70-60),综合得分不变。
案例2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
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
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由
乙方承担。
案例3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
该项目甲方于XX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
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
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
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
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
诉称:
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
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
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
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
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
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
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
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
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乙方)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
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
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是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答案:
问题1:
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
承包商在接到修理通知7日内派人修理。
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问题3:
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
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问题4:
答:
本案例中,主体工程合同与装饰工程合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
如果确因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商进行返修向甲方提出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规定,甲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否则乙方可不接受业主索赔要求。
因此,本案例中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对乙方无约束力。
案例4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槽)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础开挖要加深加大。
为此,承包商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格和展延工期的要求。
请问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3.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4.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
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
第一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问题2:
答:
承包商的要求合理。
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
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问题3:
答:
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确认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问题4:
答:
一般情况下,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处理程序参见问题1答案的第二步,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案例5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至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至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
为什么?
2.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15日向业主的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3.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工日计价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给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扣除竣工延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
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费用索赔的计算与审查方法。
答案:
问题l:
答:
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并考虑相关风险;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材料供应的情况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
问题2:
答:
可以批准的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可以索赔,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
(3)6月10日至6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可以索赔,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
问题3:
答: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问题4:
答: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案例6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7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
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
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
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答: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案例8
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5月10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
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3、5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
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
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
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
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
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单位仅仅有5家单位。
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
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
(若某投标人退出竟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
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
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
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
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
7、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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