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业务手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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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业务手册模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业务手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2
三、办理机关2
四、审批条件2
五、申请材料3
六、审批证件5
七、办理时限5
八、审批收费5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5
(一)共同审批5
(二)前置审批6
十、中介服务6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6
十二、资质资格6
十三、审批流程6
(一)新办6
(二)增项8
(三)依申请变更8
(四)补证9
(五)撤销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四、审批服务10
(一)咨询方式10
(二)咨询回复10
(三)办理进程查询10
(四)获取办理结果10
(五)监督投诉10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10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业务手册
1、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基本办学规模低于200人。
2、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要求场所的: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居民住宅;(3)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场所低于300平方米或租用期少于3年的,没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的。
3、明显不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的。
4、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的。
5、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
6、不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8、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9、举办者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
三、办理机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民办培训学校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
1.新办(首次)、增项、年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
(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
(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9).培训工种未列入国家决定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1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列入国家决定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保持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审批机关批准。
(2).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增减、类别等变更,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3).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或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四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补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州级以上媒体(如《文山日报》、《云南日报》)等,刊登《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4、撤销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依申请变更(办学条件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表1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办学主体明确,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符合相关要求,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3
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与申请书一致。
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4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5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6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7
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10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12
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表2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培训工种)报告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3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4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表3依申请变更(办学条件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3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4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5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表4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补证申请(见附件)及其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真实有效,遗失声明应在州级以上媒体发布(如《云南日报》等)
表5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撤销申请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由办学主体提出,真实有效。
六、审批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需年检,每年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检,年检合格方可组织开展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满足二、
(二)条受理范围要求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县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培训工种级别属于州局发证范围;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对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不设置申请编码。
(5)收件凭证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a)申请社会组织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县行政区域内,并告知社会组织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b)申请的培训工种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申办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
c)申请的培训工种不在国务院保留的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内的,应告知企业不受理;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新办采用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在条件成熟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
实地核查和专家组评估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2)实地核查
a)成立考核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单位申请信息,提出考核组建议名单。
考核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
b)岗位职责与权限
实地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考核结论。
c)实地核查及报告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实地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核查的依据严格按照《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设置标准进行。
4..决定
(1)局分管领导审核
核查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对核查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起草批准文件、制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件及证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西畴创业空间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归档存放。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考核报告、送达回证等。
7.决定公开
应在**县创业空间网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网址为:
******/html/wslwxx/index.html。
。
(二)增项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提出超出原许可范围的培训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培训许可证,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培训工种属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证范围;
申请材料及要求同新办的要求。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同新办的要求
4.决定
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三)依申请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持有现行有效的培训许可证书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应申请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许可证,且法人注册地和培训地在**县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变更事项属于州局发证范围;
3)已获得民办职业培训许可,培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新办的要求。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同新办的要求。
4.决定
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四)补证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损毁或遗失的方可申请补办。
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是否在州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核查培训机构证件没有因违法查没。
4.决定
将申请人申请资料与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核实,补证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未发生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作出准予补证的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和上报省厅。
如企业确属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则不予补正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
不予补证的,应给予不予补证决定书。
6.归档
同新办的要求。
7.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5)撤销
1.审批依据
《云南省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撤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岗位职责和权限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撤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
(1)调查取证
开展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进行检查或者作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或者压印。
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吊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告知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
被许可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有关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等原件应当存入档案。
(3)送达和期限
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指定承办人员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文书。
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
3.归档
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
十四、审批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窗口和电话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电话:
(0876)********,周一至周五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
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
**县人社局一楼就业窗口。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电话:
(0876)********。
十五、监督检查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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