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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没签合同
转正没签合同
篇一: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
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
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在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从而方便劳动关系的处理。
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可行呢
必须明确:
试用期内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
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不悖向,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
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
再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篇二: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合同违法吗?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合同违法吗?
1、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篇三:
员工入职、转正签订合同、离职规定2
员工入职须知
1、员工入职需详细填写入职表,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同意签字,方可上岗试用。
2、员工入职需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员工入职试用1—3个月,方可转正,转正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签合同之日起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4、员工试用期间佩戴试用厂牌,转正后才发放正式厂牌。
5、员工须入住员工宿舍,须自备生活用品和床上用品,员工凭入职通知单到行政部登记,领取房间钥匙。
6、员工没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不得上岗、入住员工宿舍。
7、上班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8、熟手培训一天,生手培训1—3天
新员工入职其他规定
1、员工试用期间,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老员工带新员
工,并复核新员工的工作,新员工试用期间发生的重大错误和损失由负责带新人的老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及新人共同承担。
新员工转正后,对带新员工的老员工实行物质奖励(100元/人)。
2、员工入职没经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予发放工
资,新工人工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3、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请起初,新管理人员和老管理
人员要同时启用。
待新管理人员溶入了企业,做出了一定的实际成效,使企业或者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进步,并能独立胜任原管理人员工作时,才能正式启用新人。
这样才能使原工作不出现交替的混乱和脱轨现象。
从而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
员工内部调动须知
1、生产部工人调离本车间主管管辖范围到其他主管管辖
车间,其他部门员工岗位调动,须填写内部员工调动单报人力资源部。
2、其他部门岗位调动,没经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财务按
原岗位与新岗位之间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员工离职须知
1、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
上级或指定接手同事妥善处理好工作交接事宜方可领取离职表。
2、员工办离职手续前,全部移交公司配用的工作设施以及
交还公司的资料、文件和领用的工具。
3、员工离职前,需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和同事欠款。
4、按表格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结
算工资;没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
5、员工无故缺勤超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补办离职
手续,不予结算工资。
6、员工离职当天清理本人行李,搬出公司员工宿舍,不得
在公司逗留。
篇四: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克扣工资是合法的吗?
我想离职怎么处理?
博主,你好!
我来新公司一个月了。
当初来面试的时候通过了,但是没有跟我说具体薪酬,只说了三千几,也没有跟我签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现在是从早上8:
30到下午5:
30,有的时候还会加班到六七点,一个星期上6天的班。
现在一个月到了,我问老板我应该是多少工资,老板说会按个人能力来发工资的。
而且博主,我来面试的时候老板没有跟我说每个月要押500的工资,等满3年了再放还,而是在我入职了之后通过其他同事知道此事的。
其他同事也是每个月被押500工资不敢吭声。
那如果我直接递辞职信给他就不来上班是合法的吗?
1,关于来公司一个月不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发现,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法律未禁止,即允许。
2,关于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以发现,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应的高额工资,具体多少,参照如上法条。
3,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修正]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的多少,是你们双方约定的结果,一旦约定就不能反悔,口头约定也是约定,只要你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录音,证人证言。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仅仅是口头约定,且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也就是说只要不低于公司和你类似同岗位同年限的正式员工,所拿基本工资的80%就是合法的。
而且你需要举证,类似同岗位同年限的正式员工所领基本工资的证据。
4,关于押500元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首先要明确押500元工资,是用来做什么的?
如果是经过员工同意,作为公司内部投资或者其他合理的用途,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单纯的为了控制员工跳槽离岗,强行克扣员工工资,是违法行为。
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主要是指:
人社局下属劳动监察支队、大队,有些地市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直接递辞职信不来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主要指未订立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可以看出,劳动者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还是很宽泛的,在用人单位有上述六条中任意一行为就可与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无上述行为,只要你不想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与其解除合同。
篇五:
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小王新入职某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20XX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500元。
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
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单独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三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篇六:
只有试用期合同,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违法
只有试用期合同,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违法
只有试用期合同,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回放]
已经毕业一年多了,莉莉终于从一家企业在上招聘启事上看到一份自己认为合适的工作。
而且明确是招聘正式职工。
莉莉满心欢喜地经过面试、考试后开始后作工。
欢喜之余却忘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
一个星期过去了,人力资源干部拿着试用期合同让莉莉签字。
这是莉莉没有想到的。
心理不快也无奈地忍了。
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
只有盼着三个月以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吧。
但是眼看4个月过去了,正式合同一直没有签订。
用工方没有说是否要人,也不提转正的事。
从莉莉的角度考虑。
自然是感觉还可以继续在这里工作。
只是希望转正以后工薪可以再提高一些。
其他福利补贴也应该与老职工一样有所保证。
因此一直坚守岗位,照常做工。
已经半年过去了,莉莉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高工资,签订正式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是一味的拖延,莉莉这回不忍了,提出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的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的时候及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职工试用期满,就应该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
但是职工提出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没有依据无法支持。
[专家评论]
试用期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这一磨合期似乎有着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作为职工一方,一般不希望有较长的试用期。
从惯例来讲,试用期的待遇远远低于转正的工资待遇。
如果职工希望留下来,一般在试用期与企业的关系是融洽的,轻易不会提出什么条件来。
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试用期的这一特点,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权,即可以着
眼企业未来发展,维护企业利益,又可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以压低用工成本。
而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的磨合,也可以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以便今后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同时也越发顾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问题。
因此往往试用期刚刚结束,劳动争议也就随之而来。
莉莉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确实如仲裁认定的:
一经录用,即便是在试用期,也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以形式要件来约束实质要件。
譬如,最近处理的几起工伤事故,都是工作不到一个星期,甚至当天形成的劳动关系当天就出了事故。
这与没有进行岗前培训而匆忙上岗有关。
但是却无法抗拒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铁的现实。
摆在人力资源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试用期以后的职工待遇问题。
现在有的用人单位即使是给职工转正了,但是工资并没有给提高。
莉莉的问题就是一例。
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现有政策是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就不予干预。
因此莉莉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仲裁认为无法支持,尽管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而无法律依据的。
现在各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薪酬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宪法与法律”。
这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依据。
如果企业规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部门有权取缔。
薪酬制度过于偏低,各级工会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束。
为此,呼吁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地方工会,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带头人、领路人的作用,真正为职工撑起维权的打伞,促进集体合同的进一步落实,以保证同行业、同系统、同工种的基本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
篇七:
一般公司在试用期是不会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
一般公司在试用期是不会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而是劳务合同,转正之后才会签定劳动合同。
我把两种合同的范本都给你发一下。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日止,为期月年日至月年1.本合同有
效期限,自。
其中日止,为试用期。
月年日至月年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
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
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
元。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
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
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伤在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间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
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
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的100%赔偿。
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如乙方出境培训,培训费项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规定办理。
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
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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