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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规定
三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企业管理,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步实现现代管理方式,特制定综合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部门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本规定,是坚持以德治企、以法治企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对违犯规定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在执行时参照规定中相关、相近的条款执行。
二、行政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必须自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坚持文明生产,遵守各项规定,爱护公司公物并按公司文明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以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为标准,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迟到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本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到会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负责部门做好人员安排及会议内容记录。
会议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和搞其它小动作,禁止吸烟及带小孩入内。
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一律不准私自找人替岗、替班,互相串班,一经发现替班、替岗人员与被替班、被替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当值值长罚款50元。
如有需要须经部级以上领导批准。
第八条各分公司、部办、车间,必须及时清扫各自的卫生区和工作现场,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冬季以停雪为令及时清扫。
公司内的花池、绿化带,按各自分担区进行维护管理,并保证花、树的成活率。
(二)行政管理
第九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种类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三类。
第一十条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一十一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标兵荣誉称号,公司内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根据公司“特殊贡献奖管理条例”给予奖励。
第一十二条员工对处罚有异议,可逐级向上级反映事实真相,不得歪曲和无理取闹,违反者从严处罚。
员工违纪受罚,因受处罚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一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可以对生产、经营、生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员工要服从领导安排并干好本员工作,否则,部门领导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可停止其工作,并按旷工处理。
第一十四条分公司、部办有关干部对员工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必须三天内处理完,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遇有特殊情况,部门解决有困难的,可逐级向上反映真实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参加会议迟到、早退、无故退场一次,公司正职罚款200元;公司副职、分公司经理罚款100元;公司部级罚款50元;副部及主任级罚款30元;员工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者按上述标准双倍罚款;
2、公司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讯电话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畅通,每发现一次不畅通罚款50元;
3、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或集体劳动的,按公司“绩效工资考核制度”执行;
4、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停止工作并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取消一切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
工作调动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按旷工处理;
5、未经允许擅自带外人入厂,未经允许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罚款50元;
6、不允许在工作场所流动吸烟、乱扔烟头、随地吐痰,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辱骂同事予以警告处分;
2、因过失导致工作错误,情节轻微予以警告处分;
3、携带危险品、易燃品进入工作场所给予记过处分;
4、利用公物制造私人物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1、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抗领导或有威胁、侮辱、诽谤他人行为形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无正当理由延误工作,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致使公司发生损失或不良影响,给予降职处分;
4、工作时间酗酒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工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管理人员给予降职处分;
5、主管领导对所属人员,因工作过失、弄虚作假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1、工作时间因擅自离岗造成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至1万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调离原现岗;
3、对不讲政治、不讲团结、搞小团体、造谣滋事,拨弄是非,造成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原现岗。
第十九条凡被处以行政处分的均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警告处分扣工资200元;记过处分扣工资300元;记大过处分扣工资500元;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最低生活费300元。
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考勤、工资
第二十条公司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公司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权利,同时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领导和企业管理部审批,不得擅自增减、变动员工工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考勤制度,每月按时将考勤表上报企管部审查,病、事假必须有假条。
考勤需由车间领导、本部门领导签字;部门考勤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企管部。
第二十四条考勤记录要真实准确,发现弄虚作假,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与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五条员工工资发放时间:
公司于每月十日前以货币形式将本人工资存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员工当月病、事假,按缺勤天数扣发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员工婚、产假,按《建三江分局员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工伤按《建三江分局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二)劳动人事
第二十七条各级员工的聘任、解聘程序:
1、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与委托授权,经董事会批准聘任、解聘;
3、公司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公司部门正职、分公司下属的正付主任,值长、区主任,经考核程序或经分管领导或分公司领导提名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共同研究人选,经董事会研究批准聘任、解聘;
4、公司部门的科员、分公司的技术员、核算员,由公司分管领导与分公司领导提名,报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提交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聘任、解聘;
5、生产分公司、供热分公司,在内部现有普通员工的基础上,聘用、解聘,由各分公司全权决定。
6、公司只负责各分公司人员编制总数和工资总额以及外调人员。
7、公司部门的一般性工作人员,如保管员、调拨员、司称员、门卫等普通员工,由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提名,报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提交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聘用、解聘。
8、普通员工的聘用、解聘等相关手续,由公司企管部与相关部门会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子女属于转业官兵及热电专业关联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公司将优先安排工作,享受与公司员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经上级劳动部门鉴证生效。
第三十一条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岗位职责、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等。
培训工作由企管部、安全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部办内部人员调配,由分公司、部办领导写出书面建议,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调配;管理人员的调配,由分管的公司领导提出书面建议,报总经理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由政工部负责调配。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按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就变更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经报工会和上级劳动部门的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一至四级的;应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确认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应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退休、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
2、盗窃公司财、物、挪用、贪污公款的;
3、故意毁损公司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正确指挥和安排,且有伤害行为的;
5、工作时间携带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的;
6、工作时间酗酒闹事,给同事造成伤害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严重渎职、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5000元以上的;
9、泄漏公司机密、恶意捏造谣言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工作失职酿成意外事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女员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自动延续。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第四十二条《黑劳社发(2004)51号》文件第二大项〈关于企业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相关规定:
1、对请长病假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女员工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假期期满,应当按照规定上岗;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3、企业借用外单位人员的,应当与被借用人员的单位协商,将借用的人员退回。
企业借出的员工,协议期限未满,应当与借人单位协商限期召回,由于本人原因逾期不归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4、对“挂名、挂靠”即“户在人不在”的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员工经企业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应当立即返回企业,逾期不回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6、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企业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由于个人原因擅自长期离岗的员工,企业应当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单位,应提前三天提交用工申请,用工申请中应说明用工理由、用工数量、用工成本、安全防护措施。
用工申请需由本单位领导签字,报企管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不按程序用工的,用工单位自行自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动的,调动前应将工具或必要物品上交原部门;调出本公司的员工,必须将应上交的物品、欠款等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劳保福利
第四十六条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承担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保障员工年老、患病、失业、生育、工伤时得到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第四十七条员工因病住院,公司工会部门应派干部前去看望。
员工直系亲属办理丧事,公司工会将帮助提供便利条件妥善处理。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部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从工资中扣缴。
第四十九条员工因自动离职、辞职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不再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五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条件,按照员工劳动岗位的安全卫生需要,构造安全卫生设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及设备。
第五十一条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企管部按照岗位需要统一发放。
各单位不得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范围。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解决劳保用品,须从严掌握,由本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企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二条劳保用品使用到期后,各单位应提交申请,注明享受劳保的人员姓名、工种、应享受劳保用品名称、数量,企管部审核后方可领取物品。
第五十三条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时间:
1、根据国家、省有关关于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而制定;
2、发放时间:
根据不同工种和不同岗位,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公用劳保如:
锅炉运行电焊手套、防护风镜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放,使用年限为一年;冬季劳保,冬季发放,夏季劳保夏季发放。
第五十四条员工劳保用品要求妥善保管,遗失自费购买。
(四)请销假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
各分公司付经理、部办领导有一天的批假权,分公司经理有三天的批假权。
第五十六条员工请假三天以上,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将书面申请报公司企管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副部级以上干部请假两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分管的公司领导批准,超过两天报总经理批准。
干部请假三天以上,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报政工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需要续假,本人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九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其治疗和休养期间称工伤假,凡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时,应由定点医院主治医生证明,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到企管部办理休假手续。
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管部。
第六十条因打架斗殴致伤的,治疗和休息期间一律按事假处理,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条例执行。
所在部门及应将斗殴经过及处理意见上报企管部。
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扣留审查期间(包括拘留、逮捕等),公司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其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的安排员工探亲假,员工应服从安排,否则,取消本年度假期,不再补假。
第六十二条员工请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根据生产情况签署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企管部审批。
各部门在审批探亲假时,应注明起止时间,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探亲假结束,应到企管部销假,并持企管部出具的报销单,到财务部报销往返路费。
第六十三条探亲假制度:
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员工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以上所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佳木斯以西以远地区。
(探亲假指在岗员工)
6、享受探亲假员工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报销标准: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十四条员工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死亡,给丧假5天,如在外地可酌情给予适当往返路程假。
第六十五条员工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婚假15天。
第六十六条生育、护理假:
男方护理假:
女方非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5天,晚育给予护理假10天。
第六十七条婚假由公司办公室出具证明,3天内由本部门领导签字,15天内由分公司经理签字。
第六十八条以上应享受的假期,工资按岗位工资计算,不参加绩效考核。
第六十九条探亲假乘车费,最高按硬卧标准按比例报销;乘船费最高按三等仓标准按比例报销,乘坐公交车费、订票费、保险费按比例报销,出租汽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十条公出补助标准:
1、公司领导一律执行实报实销制度。
2、一般干部及员工:
最高按乘坐硬卧或客船二等仓标准给予报销,伙食补贴每天30元、城市交通费每天补贴30元。
订票费、汽车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3、住宿补贴标准:
每晚最高按90元报销,超过限额部份自负,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注:
以上所说公出是指到地、市及以上城市,在本地或去农场不给予任何补助)。
四、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成立安全组织、制定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分公司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车间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安全工作。
第七十三条公司行政正职、分公司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四条各车间、区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现场巡视检查,并有记录。
第七十五条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不得带项链、首饰;长发要盘在帽子内,要配带安全帽,高空作业要配带并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无视安全生产制度,在无火灾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动用、移动、损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备。
否则,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处理。
认真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章行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七条各部门技术人员,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修、运行规程进行修订和补充,使之符合现场实际。
第七十八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实行“三同时”制度。
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各分公司、车间、职能部门,要制定出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并且有计划地进行实施。
第八十条认真开展春、秋、月安全大检查,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要组织制定重大设备技术改造、重要试验、大型复杂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及时修订。
第八十二条各车间检修人员,每天必须查阅本专业的运行缺陷记录,对发生的设备缺陷和影响人身、设备安全的各种隐患要及时消除。
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一条认真执行运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前应向全班人员交待清楚设备运行方式、存在的设备缺陷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十二条认真执行“两票”制度,对操作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要完备并符合现场实际。
第八十三条本专业所有绝缘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用具在使用前要做好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安全试验。
第八十四条各分公司每年要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主持本部门的反事故演习。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技术人员对本专业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试验规程和各种试验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八十六条出灰打焦人员和特殊工种,要配带符合安全规定的防护用具。
第八十七条现场检修要设有安全隔离带、安全醒目标志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八十八条各种电器设备外壳要有良好接地装置,各种刀闸应完好无损。
第八十九条各级部门人员在安全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后,均应写出检查记录。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列出计划进行整改。
第九十条公司内吸烟管理:
1、厂区内不允许流动吸烟;稻壳仓、仓库内、油库区域严禁吸烟。
2、油区明显的地方应设有“严禁吸烟”的警告牌。
6、车间计划检修、临时抢修,工作区域内严禁吸烟。
第九十一条临时火源、电源管理
1、禁止在公司内及建筑物内,随意设置各种火源,如取暖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火源。
2、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置火源时,须写出申请报告,经有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3、经批准后临时设置的火源,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4、设置临时电源须由安全部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5、批准的临时电源,必须有正式电工负责配线连接,经安监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使用。
第九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2、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3、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用火工作票制度。
4、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接近火源、电源,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乙醇、甲苯、信那水、汽油)等。
5、各种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种类、限量分别存放,仓库内要求通风良好,并有一定数量的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分公司小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十三条公司值班管理
1、公司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值班人员及更夫,严禁喝酒和做其它娱乐活动,坚守岗位,经常巡视检查。
3、值班人员接班后,对自己管辖区域进行细致检查,发现可疑点和火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4、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管辖的设备情况,建筑结构,消防通道、水源、电源等。
5、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十四条消防设备、消防组织、检查、演习管理
1、各级消防组织,消防制度必须健全,做到随缺随补,能经常开展工作。
2、各单位消防器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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