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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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粮关系迁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学制、学分及课程设置
第五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
在校修读年限3-8年。
第六条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6学分,各专业毕业学分由当年教学指导计划确定。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课程设置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师范类专业设有教师教育课程。
各专业选修性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原则上为30%。
(一)通识课程包括通识课程
和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
为公共必修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修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信息技术、大学外语、大学体育、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等课程;通识课程
为公共选修课程,由历史与文化、文学与艺术、经济与社会、自然科学、健康与生活五大模块组成,每位学生可自由修读6-12学分。
(二)学科及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素养与基本技能,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
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为专业选修课程,进一步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部分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跨学科、跨专业自由修读。
(三)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能力为本,结合理论课程进行系统设计,包括课程实践、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专业技能训练、创新性实践教学环节等,每位学生必须修读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
(四)教师教育课程包括教育理论与心理、教学管理与研究、教学技能与方法、教育实践类四大模块。
师范类专业学生须按规定修读相关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八条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教学指导计划和课程简介拟定个人学习计划;
(二)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秘书排课并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印发下学期的选课手册;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课手册,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下学期选课工作。
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
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得超过28学分(含重修);特殊专业经教务处审批,可提高到30学分;
(四)各学院各专业的全部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向全校学生开放。
学生不得修读低于本专业教学指导计划要求的同类课程,如物理专业的学生不得修读化学专业的《普通物理》等;
(五)学生所选课程均可在开学后试听两周,需要退选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二周内,通过选课系统办理退选手续,正常退选的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
未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则仍视为选中,需参加正常的听课和考试,记载学分和成绩;
(六)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和任课老师请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算学分绩点:
未听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教师随机点名三次及以上未到;旷考或不完成该课程的其他学习任务;有考试违纪行为;
(七)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所有选定的课程成绩均按规定计算学分绩点,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重复选修的课程记录最高分;
(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补考不及格的必修类课程必须重修,学生可根据选课手册和学习计划自行确定重修时间;
(九)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修完规定学分(除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外)后,参加实习;
(十)专科(高职)学生入学后,按学校制订的教学指导计划修读课程。
第九条课程开设与施教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符合《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二)专业课选课人数不满20人、通识课选课人数不满40人的课程可暂停开课(小班教学课程除外),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时,须经教务处批准;
(三)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以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大学外语是本科生(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的必修课程,毕业前学生必须通过教学指导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
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含专升本、日语专业学生)可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四级成绩,可替代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从中职学校单列招收的职教师资本科生,以及音、体、美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通过省外语三级考试,可替代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计算机课程是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毕业前学生必须通过教学指导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
学生均要参加全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类专业和音、体、美专业的本科生以及全部专科生要求参加一级考试,理科类专业(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外)的本科生要求参加二级考试。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本科生的必修课程。
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校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改修保健课,但同样应评定体育成绩。
改修手续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普通话、书法课是师范类本科生的必修课程。
师范类学生须参加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规定要求方可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除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外,其他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时间定在开学初两周内。
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免修。
学生应在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该课程可以免修,按实际成绩记入期末考试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79分及以下者按考试不及格论,60-79记59分,60以下按实际记分。
免修考试未通过者必须修读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作为重修考试成绩登记,学分累计。
第十五条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部分听课或自修。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学生申请部分听课、自修或免听课程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并报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同时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践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免听手续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转校、转专业的学生,其原先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有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承认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自大学二年级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修读第二个学士学位,其每学期选课学分上限不变。
第二个学士学位须与第一个学士学位属不同学科门类。
学生应及早调整学习计划,提交个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第二个学士学位的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个学士学位在第一个学士学位基础上授予,同时必须修满第二个学士学位的专业的所有专业基础课学分(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以及部分专业选修课,共计80学分以上,并符合第二个学士学位的其他授予条件。
四年内未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学费按上级批文收取。
第四章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都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
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严格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论。
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通过者,该课程成绩以60分记入学生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二)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及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四)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和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F)。
三种计分方法的对应关系见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数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绩点)
二级制成绩(绩点)
100(5.0)
A(4.5)
P(3.0)
95~99(4.5)
90~94(4.0)
85~89(3.5)
B(3.5)
80~84(3.0)
75~79(2.5)
C(2.5)
70~74(2.0)
65~69(1.5)
D(1.5)
60~64(1.0)
0~59(0)
F(0)
F(0)
第二十五条凡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违纪”字样,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错误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指导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考勤。
第二十八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
应衣冠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或实验室。
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予关闭,禁止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及接发信息。
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或实验室。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外出参加实践、军训等活动,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
未经批准擅离者,按旷课论。
第三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
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理由;
(二)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请假一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销假。
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均作旷课论。
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旷课一节为一学时。
未经请假缺勤一天,不足五学时按五学时计;超过5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
(二)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二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应按正式选课学生名单,选择全程考勤或者随机点名方式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教务办公室。
全程考勤缺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随机点名三次无故不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每月初,学院教务办公室公布上个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原始资料备查。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与转学资格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是确有专长,转入另一专业更能发挥学习积极性、学习兴趣和爱好;
(二)申请转专业的新生,其高考成绩必须达到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线(含单科);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热门专业(由教务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者、非师范申请转入师范专业者,其学习成绩原则上需达到全年级的前30%以内。
非师范申请转入师范专业者原则上需持有二乙以上普通话证书;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别的专业继续学习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五)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读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附属中学直升班学生入学满一学年,方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七)有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的学生,确需转专业的,须经学校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报到周下发转专业通知,下达各专业可接受名额;
(二)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有关学院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签署学院意见后,将符合条件者材料汇总上交教务处;
(四)新生报到后第二周,教务处将各学院材料汇总,组织各转入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统一考核(查),并最后审核确定准许转专业学生名单。
转专业老生的转入班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编制。
(五)学校下文之后,各相关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各项交接工作,及时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
选课中心和相关学院集中指导转专业学生,完成选课变更。
转专业学生的教材,在不影响二次分配使用的前提下,以学院为单位统计、登记,在转专业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向教材发放部门退换。
第三十七条跨校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并是同一批次录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或转学: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未经定向单位、委托单位批准者;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以及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不得转学;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不得转学;应予退学的;
(五)已转过专业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一年。
入伍学期的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因病休学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的总时间不得超过四年,在校学习总期限(包括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八年。
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出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教务处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六)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担负休学期间学生的事故责任。
(七)学生休学期间,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8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四)因病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者,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本细则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申述。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毕业
第四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教学指导计划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由学院对其学分结构和成绩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因未修满教学指导计划规定学分,无法按期毕业者,可在毕业生离校一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否则做结业或肄业处理。
学费按上级批文收取。
在校生所在年级变更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除休学、转专业、转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原因外,学生在校期间中途不变更所在年级。
第五十一条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及以下且离校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离校一年内修满教学指导计划规定学分,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以上且离校者,作肄业处理。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无学籍学生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获得的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等八个。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通过校学位外语考试。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含专升本)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可替代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从中职学校单列招收的职教师资本科生,以及音、体、美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通过省外语三级考试,可替代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第二外语学位考试和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六)文科类专业和音、体、美专业的本科生要求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类专业(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外)的本科生要求通过省计算机二级考试。
第三条曾受记过处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之一;
(二)毕业综合考评成绩列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50%之前或考上当年研究生;
(三)获省级以上竞赛(或由学校认可的协会、机构等举办的赛事)二等奖一次或校级一等奖一次及以上(不含社会团体、协会等机构举办的赛事)。
第四条校学位外语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合格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考试,通过考试且符合第二条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三)结业者;
(四)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要求授予学位者,先向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提交申请的毕业生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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