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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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
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
DB/T**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T****-**
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sfor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wetlandecologicalenvironmentdamageinJiangxiProvince
Ⅰ
2目
次前
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鉴定评估工作程序....................................................................................................3
5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5
6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6
7因果关系分析............................................................................................................7
8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8
9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9
附录A.........................................................................................................................13
附录B.........................................................................................................................16
参考文献......................................................................................................................18
I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行为,保障调查和评估质量,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按照GB/T1.1-202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江西省林业局制订。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
南昌大学。
本导则的起草人:
葛刚、应智霞、吴平发、黄鹏、施陈、刘亚军、吴兰、黄祖友本导则由江西省林业局解释。
1
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
1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涉及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湿地(包括湖泊、沼泽、河流和人工湿地)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也适用于江西省外造成江西省境内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则引用了下列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中的部分条款或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SL219-2021水环境监测规范
SL/T238-1999水资源评价导则HJ710.4-202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鸟类HJ710.7-202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内陆水域鱼类HJ710.8-202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HJ710.12-202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水生维管植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21〕90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21〕11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21〕118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办〔2021〕67号)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2
湿地wetland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3.2
湿地生态系统wetlandecosystem指地表过湿或常年积水,生长着湿地植物的地区,湿地生物与周围环境共同组成了湿地生态系统。
3.3
湿地生态环境损害damageofwetlandeco-environmental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征占用湿地等行为造成湿地水文、土壤、景观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3.4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service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降解污染)、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
3.5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baseline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状态。
3.6
期间损害interimdamage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
3.7
生态环境恢复eco-environmentalrestoration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其期间损害。
3.8
3
基本恢复primaryrestoration指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
3.9
补偿性恢复compensatoryrestoration指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湿地生态环境的期间损害。
3.10
永久性损害permanentdamage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
4鉴定评估工作程序4.1鉴定评估原则4.1.1合法合规原则鉴定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禁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1.2科学合理原则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
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
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
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样品的采集、运输和分析检测等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果。
4.1.3客观独立原则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估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2鉴定评估范围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时间范围以污染湿地生态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持续到受损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空间范围的确定可以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范围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
4.3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内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包括鉴定评估准备、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和报告编制。
鉴定评估实践中,应根据鉴定评估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工作,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必
4
要时,针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4.3.1鉴定评估准备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以及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4.3.2损害调查确认根据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以及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
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4.3.3因果关系分析基于污染环境、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和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分析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机理,判定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与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3.4损害实物量化对比受损湿地生态环境状况与湿地生态环境基线的差异,确定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
筛选确定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指标参数,对比受损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相关指标参数的现状与湿地生态环境基线水平,确定湿地生态环境以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
4.3.5损害价值量化根据替代等值原则评估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4.3.6评估报告编制编制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4.4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编制总体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鉴定评估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书。
鉴定评估意见书包括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及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
用于生态
5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目的的,报告书格式参见有关《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生态环境恢复成效评估应编制独立的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报告。
5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5.1调查基本要求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满足损害评估编制的要求,反映受影响湿地生态损害程度,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应详细做好记录。
5.2损害湿地行为调查损害湿地行为调查主要包括损害方式、损害主体、损害范围、损害途径、损害程度等,选取的调查内容应满足损害评估的需要,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开展评估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损害行为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等。
——收集分析污染环境、破坏湿地生态行为的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采样分析等,掌握污染环境、破坏湿地生态行为的基本情况。
——明确污染环境行为的特征污染物、污染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频率、排放浓度、排放过程、排放总量等情况。
——明确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如湿地填埋、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空间占用、截断水源、湿地形态和岸线改造(硬化、裁弯取直)等的破坏方式、破坏对象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产生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路径、途径和机制,如特征污染物排放导致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包括底泥、基质)、地下水等损害,并进一步造成生物损害的路径、途径和机制。
5.3湿地损害生态状况调查湿地生态状况调查主要包括湿地水文、地表水水质、沉积物、生物与生态等方面,指标选择应满足评估工作要求,根据损害事件的性质和湿地的生态特征,重点进行生态损害的特征参数调查。
同时,搜集该湿地前期的生态与环境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
调查内容包括:
——湿地水文:
水位、水深、水温、流速、流量、透明度、色度等全部或部分内容,参照SL219-2021的要求测量;——湿地水资源:
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总水资源、河流泥沙、天然水化学特征、水污染状况,参照SL/T238-1999的要求调查;——湿地水质:
应选取湿地生态损害事件有关的特征污染物和次生污染物,同时选取
6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Mn)、溶解氧、营养盐(指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总氮(TN)、总磷(TP))、叶绿素a、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病原体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按SL219-2021的要求测量,其中没有说明的,可参照相关文献,需在评估报告中加以注明;——湿地沉积物:
选取与湿地损害事件相关的特征污染物和次生污染物,同时选取总有机碳、氧化还原电位等调查指标,调查方法参照《湖泊沉积物调查规范》(科学出版社)。
——湿地生物多样性:
初级生产力、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鱼类、鸟类、沉水植被、水生维管植物等全部或部分内容,按HJ7104、HJ7107、HJ7108、HJ71012的要求调查。
——湿地地形:
对明显改变湿地岸线、水底地形的损害,应将湿地地形地貌作为调查内容。
5.4湿地损害社会经济调查调查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所需的社会经济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受影响湿地开发利用与经济活动情况的资料;——商品化的湿地生物资源的市场价格;——受影响地域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规划方案与建设投资费用;——受影响地域湿地环境修复工程规划方案与建设投资费用;——受影响湿地为生态敏感区的,还应调查保护类型、级别、面积、主要保护对象等。
6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6.1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a)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数据来源包括历史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反映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历史数据;b)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即“对照区域”数据。
“对照区域”应与评估区域的湿地生态环境特征、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等具有可比性;c)利用模型确定基线。
可考虑构建环境污染物浓度与种群密度、物种丰度等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指标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d)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如GB3838、GB11607、GB15618和GB/T14848等确定基线。
——当损害基线确定所需数据充分时,优先选择a)和b)确定基线,如果a)和b)不可行,可考虑选择c)和d)确定基线。
7
——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不充分时,可综合采用不同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
6.2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a)评估区域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含20%);b)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数量或密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c)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结构(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改变,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d)评估区域植物群落组成和结构发生变化,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e)评估区域植被覆盖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f)评估区域水生生物物种丰度减少,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g)评估区域湿地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损害等发生率增加,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h)评估区域水动力、沉积、冲淤变,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i)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满足以上任一条即可认定造成损害。
7因果关系分析7.1因果关系分析应以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和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为前提。
7.2污染环境行为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物(污染源、环境介质、生物)的同源性分析、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生物暴露的可能性分析和生物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分析。
7.2.1调查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
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间应存在明确的时间先后顺序,应明确其时间节点。
7.2.2环境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
采样分析污染源、环境介质和生物中污染物的成分、浓度、同位素丰度等,采用稳定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和指纹图谱等技术,结合统计分析方法,判断污染源、环境介质和生物中污染物是否具有同源性。
7.2.3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
分析评估区域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自然环境条件,判断是否存在污染物从
8
污染源迁移至环境介质最后到达生物体的可能。
建立环境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环境介质到生物的迁移路径假设,识别划分迁移路径的每一个单元,利用空间分析、迁移扩散模型等方法分析污染物迁移方向、浓度变化等情况,分析判断各个单元是否可以组成完整的链条,验证迁移路径的连续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7.2.4生物暴露的可能性分析。
识别生物暴露于环境污染物的暴露介质、暴露途径和暴露方式,结合生物内暴露和外暴露测量,分析判断生物暴露于环境污染物的可能性。
7.2.5生物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分析。
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和毒理实验等方法,分析污染物暴露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关联性,阐明污染物暴露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间可能的作用机理;建立污染物暴露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结合环境介质中污染物浓度、生物内暴露和外暴露量等,分析判断生物体暴露水平产生损害的可能性。
7.2.6排除其他可能的随机因素的影响,并阐述因果关系分析结论的不确定性。
7.3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主要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样方调查和生态实验等方法,阐明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可能的作用机制,建立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链条,分析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关联性。
8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选择实物量化的指标,对比受损湿地环境状况及生态服务功能相关指标参数的现状与基线的差异,以确定湿地生态环境以及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湿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
8.1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内容对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损害,一般以特征污染物浓度为量化指标;比较污染环境行为或人工外力破坏发生前后地表水、沉积物、地下水等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湿地生态环境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的时间、体积和程度等变量和因素以及外力破坏造成的湿地形态变化量。
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害,一般选择指示物种种群密度、种群数量、种群结构、植被覆盖度等指标作为量化指标;比较污染环境或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发生前后生物种群数量、密度、结构等的变化,确定生物资源或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和程度等变量和因素。
9
8.2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方法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空间分析、模型模拟等。
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过程中应综合利用所列方法,并对不同方法量化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
9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9.1湿地生态环境价值量化的原则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主要根据将受损湿地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需要开展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的费用进行计算,同时,还应包括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期间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损害量。
对于无法修复的情形,则通过替代工程的费用来计算湿地生态损害的价值损失。
9.2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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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 生态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