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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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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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居住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订正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45-19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C1E115-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GB7000.1-2002?
灯具一般平安要求与试验?
3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A
4总那么
4.1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程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面程度照度〔1x〕、最低要求为2lx;
〔2〕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1x〕,最低要求为1lx。
4.2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防光污染的影响。
表1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
LA≤4000
4.5<h≤6
LA≤5500
h>6
LA≤7000
注: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包括所有外表。
4.3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适宜的光源。
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B表B.1中以供比较。
4.4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自身也应做到稳固、平安,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
4.5城市环境应通过商让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
4.6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识别,并且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4.7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
5居住小区照明
5.1居住小区内的照明
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半柱面照度和推荐的最正确半柱面照度见表2所示。
表2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和最正确半柱面照度〔lx〕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1
最正确半柱面照度Escb
3~10
5.2与住宅相邻的装饰性照明设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宅的窗户,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光强应小于或等于表3的规定。
表3住宅障害光控制
面向小区内侧的住户
面向小区外侧的住户
黄昏
23时后
黄昏
23时后
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lx〕
25
4
50
25
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cd〕
7500
1000
7500
2500
注:
假设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
5.3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5.4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5.5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并显现房屋、装饰、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
5.6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的照明,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6公共活动区照明
6.1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表4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区域
最小程度照度Ehmin
〔lx〕
照度均匀度U1
〔Emin/Emax〕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lx〕
人行道、自行车道
2
1∶4
2
草地
2
1∶6
2
庭园、平台
5
1∶6
3
儿童游戏场地
10
1∶6
4
6.2公共活动区中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
6.3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6.4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5花卉的照明
6.6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7水体的照明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2〕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出。
7商业中心区照明
7.1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程度照度不得小于20lx,均匀度〔Emin/Eav〕为0.1~.3。
〔2〕地面以上1.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16lx,均匀度〔Emin/Eav〕≥0.2。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的,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亮度的10倍左右。
7.2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程度面提供照明的产品。
7.3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色温宜用3000K~5500K。
7.4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个区内应该协调。
7.5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不包括霓虹灯〕的最大允许亮度如表5的规定。
表5广告、招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被照明的面积不超过以下尺寸〔㎡〕
最大允许亮度〔cd/㎡〕
1000
2
800
10
600
>0
400
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工业〕区或公共活动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4,居住小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1。
7.6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
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
8.1行政办公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程度维持至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平安和安保的最低要求。
8.2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以下照明程度: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4lx
周围道路上的平均程度照度2lx
8.3行政办公〔工业〕区内的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展装饰性照明时,应按“9建筑外观照明〞和“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
9建筑外观照明
9.1建筑外观照明的要求
9.2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
9.3要求的照度
9.4应注意的问题
10河流及桥梁照明
10.1河堤上的照明
“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10.2桥梁照明
11其他照明
11.1交通广场的照明
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程度照度为1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8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程度照度不应小于20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16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11.2人行道的照明
表6人行道的照明要求〔LX〕
平均程度照度Ehav
最小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
10
5
3
11.3人行道穿插照明
人行道穿插的照明要求见表7。
表7人行道穿插口的照明要求〔LX〕
平均程度照度Ehav
最小程度照度Ehmin
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
30
15
居住区
20
6
注:
人行道穿插口两侧的平均程度照明不应低于相邻车行道照度的1.5倍。
11.4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
表8人于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
平均亮度Lav〔cd/㎡〕
亮度均匀度〔Lmin/Lav〕
半柱面照度Esc〔LX〕
与主次干路合用的天桥
1
2
平均程度照度Ehav
最小程度照度Ehmin
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
与支路合用或与其他交通分开的天桥
5
1
1
注:
〔1〕:
在与道路合用天桥时,人行道上必须提供的最小照度为靠近车行道边缘5m处的50%。
〔2〕:
程度照度值使用于整座天桥的桥面标高即程度的天桥面上。
〔3〕:
半柱面照度值使用于与道路走向平行的两个方向。
〔4〕:
当天桥上用装饰性照明时,不能造成眩光或在地面上形成过多的影子干拢行人或骑车者。
“9建筑外观照明〞处理。
但在人行的部分应遮蔽起来,并应防止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11.5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
表9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LX〕
平均程度照度Ehav
最小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
白天
100
50
30
晚上
30
15
10
12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
12.1照明设备除应满足平安、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的空间大小和使用的环境,其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12.2照明设备的电气平安要求
电气平安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
Ⅰ类、Ⅱ类、和Ⅲ类灯具。
〔1〕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路灯具应采用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性的Ⅰ类灯具或有塑料外壳的Ⅱ类灯具;
〔2〕金属的控制柜外壳应是有接地连续性的Ⅰ类防触电保护电气产品;
〔3〕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线路电压应不超过12V。
12.3照明设备的温度和耐热要求
环境温度为25℃时,频繁手工操作或可直接接触的金属外表或部件的温度应≤70℃,非金属外表或部件的温度应≤85℃,手握的金属外表或部件的温度应≤60℃,非金属外表或部件的温度应≤75℃。
〔1〕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等〕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tw≥130℃,不能使用无tw标志的产品。
触发器的电容器亦应选用tc=85℃或以上的产品。
〔2〕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
〔3〕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根据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适宜的耐热等级产品,推荐的数据如下:
镇流器的tw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tc是105℃,并建议使用防爆的电容器。
12.4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
12.5灯具的光度要求
照明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
机械性能要求包括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根本的和必须的功能和才能,例如:
设备外壳的防进犯的才能,灯具的瞄准、调焦和固定,安装和维护,防水防尘性能的耐久性,外表处理的寿命等。
13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Y0-11。
〔1〕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并应有限制和防止3次谐波的措施,控制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电流;
〔2〕灯具应配有无功补偿电容,以进步功率因数;
〔3〕降低系统阻抗。
〔1〕有较大功率的冲击负荷〔负荷群〕时,室外照明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2〕照明负荷采用专线供电。
13.2负荷计算
〔1〕白炽灯、卤钨灯〔220V〕批灯泡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霓虹灯除灯泡灯率外,还应计入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还应计入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13.3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
表10保护线的最小截面
回路相线截面S〔㎜2〕
保护线最小截面S〔㎜2〕
S≤16
S
16
16
S>35
S/2
采用塑料管时必须为阻烯型产品,易受机械损伤、高温影响或室外露天场所不应采用塑料管。
当必须采用塑料管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符合JG/T3050-1998规定的重型套管,且埋地深度不小于0.5m。
13.4照明控制与设备的选择
常用控制策略有:
〔1〕昼光控制;〔2〕时间表控制;〔3〕人工控制。
常用的控制方式有:
〔1〕静态控制——开关控制;〔2〕动态控制——调光控制。
〔1〕以时钟、光电池或人员占有信息装置作为传感器,通过控制线路传递信息,对供电回路进展开/关控制;
〔2〕传感器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控制线路传递信息,利用可编程控制器〔PLC〕对供回路进展控制开/关;
〔3〕传感器信息或使用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无线电传感器遥控控供电回路;
〔4〕传感器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总线系统传输,对照明供电回路进展控制;
〔5〕当需要调光控制时,上述四种情况都可利用,通过调光控制器对灯兴进展控制。
〔1〕满足所有照明设施一起满负荷工作;
〔2〕可用停顿工作或降低功率等两种控制状态来获得不同照度程度;
〔3〕用增加或减少亮度来控制照度程度的变化;
〔4〕能瞬时“开〞或“关〞;
〔5〕具有较强的抗电磁干扰的特性
13.5接地、平安与防雷
〔1〕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2〕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等。
表11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穿插的最小净距
工程
最小净距〔m〕
平行
穿插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电缆与地下管道间
电缆与油管道、可燃气体管道间
电缆与热管道及热力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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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