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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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资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监理业务的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是指为适应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监理单位的环保咨询、技术服务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 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第一类根据环办〔2012〕5号文要求,建议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类总投资1亿美元(或6亿人民币)以上或环保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评定范围包括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等11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六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持证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资格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等资质、资格中的其中一项;
(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申请时可选择3个专业类别。
申报第4个专业类别起每增加申报一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须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三)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申请时可选择2个专业类别。
申报第3个专业类别起每增加申报一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须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三)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申请表(附件4)(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注册资金额度的需提供有效注册资金额度证明);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评定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证书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七)环境监理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附件6);
(八)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环境检测能力、专项仪器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十)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十一)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8).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除
(一)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
(二)-(十一)附件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胶装)。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三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省环保产业协会设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资格证书需要升级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资格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作废.
第四章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资格证书单位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的环境监理培训证书人员每年需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高人员从业能力.
第十九条持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在资格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在资格范围之内,承担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5);
(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持证单位每半年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可电子版)上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甲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对持证单位进行考核,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环境监理信息平台,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项目的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考核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日常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资格证书发证之日起计算。
根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相应分值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自记分达到12分之日起,暂停该持证单位环境监理资格,并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缩减监理范围、降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持证单位日常考核累积记分制实行1分、3分、5分和12分四个记分档次。
(一)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1分:
1、未按环境监理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环境监理;
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监理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
3、逾期未向省环保产业协会上报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半年简报和年度详细情况。
(二)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3分:
1、环境监理方案、监理报告等文件编制质量低下;
2、出现第二十一条情形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持证单位申请资格时的技术职称人员发生变化,未报告省环保产业协会备案;
(三)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5分:
1、除按合同约定的收费外,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2、在持证单位遴选中,环境监理费报价明显偏离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3、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
4、超越监理资格等级、监理范围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四)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12分:
1、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工作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
3、持证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资格评定;
4、存在借证或挂证行为。
第二十九条持证单位年度考核实行年检制度,同时采取随机抽查、定量考核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环境监理持证单位的资格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工作行为等进行检查。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年度报告表、上一年度有关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业绩证明等资料以及资格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三十条 对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评估(日常考核占60%,年度考核占40%),综合评估分数不低于80分的(总分100分)予以年检通过。
若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资格、缩减监理范围、降级、吊销监理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未能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甲级持证单位在续证时进行降级处理;乙级持证单位暂停1年续证。
第三十二条 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2年内不能提出环境监理行业资格评定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如国家出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的相关政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将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范围类别划分表(见附件1)
(二)可申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的资质、资格范围表(见附件2)
(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3)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申请表(见附件4)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六)环境监理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见附件6)
(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7)
(八)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8)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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