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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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潍坊市寒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2.1.4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2.2办事机构
2.2.1工作职责
2.2.2组织体系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机制
2.4.1会商机制
2.4.2专家咨询机制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与准备
3.2.1思想准备
3.2.2组织准备
3.2.3物资准备
3.3信息预警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响应等级
4.1.2响应启动
4.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4.5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应急响应
4.7信息报告与发布
4.7.1信息报告
4.7.2信息发布
4.8响应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3应急演练
7.4工作责任
7.5总结评估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管理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寒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寒亭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组织领导工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1.4.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工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施救技能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全力配合,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寒亭区政府成立寒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寒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指挥机构
2.1.1工作职责
统一组织和指挥寒亭区辖区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1.2组织体系
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寒亭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寒亭气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4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抢险队伍配合。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在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保障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寒亭气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主要负责:
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单位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办事机构
2.2.1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2.2组织体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事故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区消防大队:
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全面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在现场指挥部或专家的指导下,组织所属部队做好现场的火灾扑救工作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做好伤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区民政局:
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拨;负责协调善后抚恤工作及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工亡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负责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区人社局:
负责指导做好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区国土分局:
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区住建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建筑物结构情况,组织对建筑安全情况评估、鉴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承担应急大型救援设备、装备的征集调用,组织工程抢险车和人员,对妨碍救援工作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处置坍塌建筑物。
做好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区水利局:
按照职责做好供水等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区商务局:
负责监测分析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求状况,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统计、上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区环保局:
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提出处置建议。
区安监局: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寒亭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解决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4工作机制
2.4.1会商机制
成立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救援事项进行集体会商,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
2.4.2专家咨询机制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分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生产安全事故专家顾问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预防与准备
3.2.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将有效避险和自救互救的宣传、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增强广大市民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建立市民自救互助体系,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我保护能力。
3.2.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生产安全专业队伍建设。
3.2.3物资准备
相关单位、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技术储备。
3.3信息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四个预警级别。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
(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3)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3)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红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3)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3.3.2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演变,按程序确定、调整或解除相应的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可以针对本区全境,也可以针对某一区域。
(2)发布程序
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
由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Ⅱ级):
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Ⅰ级):
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根据事故形势变化,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3)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特定区域应急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人群高度聚集的商场、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迅速行动,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
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消防队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消防队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告知附近居民周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万一事态严重时的疏散准备。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相邻区县做好应急救援需物资和消防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相邻区县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县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4.1.1响应等级
按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级别事故应急响应、较大级别事故应急响应、重大级别事故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4.1.1.1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1.2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1.3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1.4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急性工业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本级响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方案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街办、有关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事发单位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根据报告的事故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本级响应,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方案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街办、有关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事发单位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根据报告的事故情况,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应急委批准启动本级响应,通知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5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应急响应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街办、有关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事发单位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根据报告的事故情况,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应急委批准启动本级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处置方案要求:
指挥部统一调度、管理应急资源,统一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工作组、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应急资源调度。
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方案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
技术保障组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
指挥部依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派出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
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会商小组结合专家顾问组、技术保障组的建议,尽快研究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指挥部确定。
抢险救援组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全疏散。
警戒保卫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消防救援。
抢险救援组根据事故的类别、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并注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
(5)调查取证。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应急指挥部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向上级请求支援。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6抢险救灾
按照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救助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及时有效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并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7信息报告与发布
4.7.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安监局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初报,40分钟内书面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报告,60分钟内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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