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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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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系统概述
一、适用范围
本信息系统建设指南是在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梳理和调查分析,并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生产监管业务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北京顺义区、广东珠海市等地典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内容、经验,综合考虑与“金安”工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共建共享的基础上制订的。
可作为国家、省、市(地)、部分具备条件县(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以及系统之间业务信息交换的指南。
二、建设原则
为使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需要,保证系统的灵活性、适应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实现隐患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指南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及“金安”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电子政务组成部分,基于投资共用、数据共享的考虑,依托“金安”工程已建基础支撑环境建设,同时遵循国家电子政务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2)科学合理性
科学性是标准化的最基本原则,是采用所述标准的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根本保障。
要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保持与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阶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3)灵活性适应性
将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中所涉及的标准协调一致、相互融通,保证标准的通用性。
交换标准中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应该不限定于具体计算机厂商的产品和平台。
(4)发展预见性
信息系统建设会随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业务的发展而发展。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一方面要依据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又要对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方向有所预见,预留恰当的空间和位置,以利于未来进行及时调整,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
三、建设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业务需求,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业务专网、国家电子政务网以及互联网资源,建设政府端和企业端隐患排查治理的业务功能模块、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换系统。
四、编制依据
本章内容的编制参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初步设计)》、《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标准规范》等标准和规范。
第二节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政府端信息系统,部署于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市(地)级及以下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通过市(地)安全监管局(或具备条件的县(区)安全监管局)部署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监管企业报送或交换到系统中的隐患信息的管理;省煤监局通过“金安”工程业务专网访问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的信息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是安全生产领域全国性的政务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的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生产业务专网,连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部分省的市(地)和县(区)安全监管局、所有煤矿监察分局,基于“金安”业务专网建设了煤矿安全监察及行政执法系统等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国家和省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金安”工程业务专网及其数据交换共享系统进行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请、受理、评审、发证、公告、信息查询展现的综合业务平台,该系统依托“金安”业务专网和互联网进行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隐患信息通过共享与交换系统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系统进行同步和共享。
本节提出了政府端系统包含的典型应用,以及各级隐患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进行隐患信息报送和共享的基础网络环境、数据库指标项等内容,作为各级隐患监管部门建设相应信息系统的参考。
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全国各级机构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同时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合规性,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需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的系统验证认定实验室对系统功能和安全性进行认定后再投入使用。
一、基础网络环境
根据各级隐患监管应用运行的需求,信息系统依托的网络需要支持隐患数据的报送、存储、交换的需求,支持国家、省、市(地)、部分具备条件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下级间数据的交换,支持已经建设隐患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与隐患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需求。
为保证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信息系统使用的网络环境提出总体部署架构:
国家、省级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已经建设的专网进行系统部署和使用,实现隐患治理的综合监管和统计功能;在市(地)、具备条件的县(区)级监管部门系统部署于公众互联网上。
系统整体的网络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1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部署访问结构图
1、国家级部署信息系统
国家级节点用户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国家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业务专网(“金安”工程专网)环境进行部署,通过“金安”专网实现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监局隐患数据的共享交换。
国家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在充分利用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等“金安”工程设备的基础上,省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
2、省级部署信息系统
省级节点用户包括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业务专网(“金安”工程专网)环境进行部署,省级煤监局通过“金安”工程专网访问部署在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通过“金安”专网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数据的交换,通过互联网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与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隐患数据的交换。
省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需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在“金安”工程设备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
3、市(地)级部署信息系统:
市(地)级节点用户包括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市(地)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矿监察分局、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
市(地)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互联网环境,市(地)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监分局通过互联网访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市辖县(区)中不具备建设隐患系统条件的,县(区)及下属乡(镇、街道)、属地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市(地)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省级监管局、具备建设条件的下属县(区)级监管局、已经建设隐患系统的企业隐患数据的交换。
市(地)级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需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对于不满足网络互通条件的需要根据业务系统对设备性能和数量的需求对现有的网络设备进行升级、调整。
4、具备条件的县(区)级部署信息系统:
对于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可建设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县(区)级节点用户包括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
县(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县(区)级安全监管局互联网环境,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属地管理的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自建隐患管理系统企业的隐患数据交换。
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级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需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对于不满足网络互通条件的需要根据业务系统对设备性能和数量的需求对现有的网络设备进行升级、调整。
5、乡(镇、街道)级访问信息系统:
乡(镇、街道)节点不建设信息系统,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及安委会成员单位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市(地)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或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监管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的管理。
6、企业(集团)部署结构:
企业(集团)公司未建设隐患系统的,通过互联网访问属市(地)(地)或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录入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建设隐患系统的,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市(地)或县(区)数据共享系统将数据交换到安全监管部门。
二、数据共享交换系统
隐患排查治理数据的使用者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监察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市(地)级及以下安全监管局、市(地)级及以下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企业。
为实现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基于不同操作平台或不同数据库类型的信息资源能够实现快速安全地进行数据交换,需要制订和使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交换模型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2隐患综合监管数据交换系统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交换功能将覆盖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区)级的四级数据交换与共享体系,实现底层业务数据在不同层级交换与共享,企业以及基层监管部门形成的基础业务数据,在“企业-乡(镇、街道)-县(区)-市(地)-省-国家”五级六层间完成数据的采集和交换。
对于“金安”工程已经涵盖的国家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已经建设的数据交换体系实现国家、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间的隐患数据交换,未涵盖“金安”工程的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地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综合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采用互联网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交换。
(1)“金安”工程交换模型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覆盖了从国家到省、地市、企业的信息上传下达业务,系统采用国家、省两级物理部署,为了使多个系统进行信息/数据的传输及共享,最大范围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保证分布、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建设了数据交换平台。
“金安”工程数据交换平台是金安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中枢环节,提供底层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支持,使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了上下级数据资源的实时快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
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应用系统之间业务和数据的交换、路由、转储、发布、订阅、连接等功能,实现部门对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具有简洁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不需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不需要对已有的业务流程重新开发,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
同时,数据交换平台通过完善的安全机制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权限管理和数据加密,基于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充分保证系统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数据交换与共享体系可以从逻辑上分为三个层次:
网络传输层、核心功能层、应用接口层,如下图所示。
图5-3金安工程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逻辑架构
1)网络传输层:
基于消息中间件,在全网络范围内建立起数据传输的通道,实现数据从任何源节点到任何目标节点的可靠的数据传输。
主要功能有异步通讯、点到点的消息传送(PTP)、订阅/发布的消息传送(Pub/Sub)、传输的可靠性、信息的安全性、负载均衡,容错性能。
2)功能层:
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功能和主要业务逻辑,包括数据交换引擎、通过适配器实现对异质异构数据库的连接、实现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迁移和数据同步、实现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的数据上传上报、数据格式转换、配置管理等功能。
3)接口层:
为业务系统提供数据交换服务的接口。
应用系统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提供的接口在全局所有的数据源上实现自己的业务功能,应用系统在各自授权范围内访问信息交换平台上的所有数据源。
(2)互联网数据交换模型
对于“金安”工程网络未覆盖的监管部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可能建设在互联网或其它自建网络中,为了实现上下级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上报交换,解决已经建设或遗留的多种多样、异构复杂的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可采用基于互联网完成数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基于目前技术条件考虑,可以采用前置机方式或SOA服务架构模式进行建设。
以下仅以前置机方式介绍一种典型的数据交换技术。
前置机采用信息资源目录格式存储上下级之间共享的信息,采用XML格式描述交换的业务信息。
端交换结点是交换体系中信息资源交换的起点或终点,完成业务信息与交换信息之间的转换,并通过交换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接收和发送。
交换服务是支持交换结点间执行交换信息资源的操作集合,通过不同交换服务的组合支持业务协同。
图5-4前置机数据交换传输结构图
前置机的数据交换操作包括上传数据、查询请求、查询响应、订阅请求、订阅响应。
上传数据是指下级节点向上级节点传输数据,传输数据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数据对象;查询请求是指上级节点向下级节点发出的数据传输请求;查询响应是指下级节点对查询请求的应答。
安全生产基础业务数据交换的操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扩展。
数据交换的错误信息包括操作错误信息和数据错误信息。
操作错误是指数据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操作错误信息,包括操作错误编码和操作错误描述。
数据错误是指数据内容相关的错误信息,如接收方接收到一个格式不正确的数据包,则需要向发送方返回数据错误信息,同样包括数据错误编码和数据错误描述信息。
错误信息同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展。
三、隐患排查治理应用模块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各级监管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该以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需求为中心,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实现属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隐患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管理等核心业务模块,以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落实。
以下是政府端信息系统需要具备的典型功能,供各级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参考使用。
政府端信息系统典型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5政府端信息系统功能结构图
(1)企业分类分级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根据各地企业类别分布状况及安全管理特点,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出具体企业类型,按照“行业监管不交叉,企业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将企业类型与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对应,保证所有企业有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每一类型企业进行级别划分,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评级标准,利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评级打分,同时,针对不同级别企业设置相应监管规则和级别复评制度,从而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该系统需要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信息库,充分利用属地及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职责,保证企业信息的及时更新,实现企业动态监管。
企业分类分级功能模块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6企业分类分级功能模块结构图
(2)隐患自查自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每季度、每年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向县(区)级或乡(镇、街道)监管部门上报,通过系统实现企业隐患的上报、跟踪、标准维护等功能。
县(区)级、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企业自查自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5-7隐患自查自报流程图
隐患排查治理流程涉及企业用户和监管部门用户。
企业用户登陆企业自查自报系统按照管理部门规定使用的自查标准进行日常隐患自查,并形成隐患自查记录。
同时,企业每季度、每年度将自查汇总记录上报到县(区)或乡镇街道监管部门或煤监分局;管理部门包括县(区)或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各部门都对企业隐患自查工作有督促和指导职责。
同时,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其管辖企业的隐患自查上报工作。
企业上报隐患自查信息后,各监管部门要对其所监管企业上报的隐患进行核查,并将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隐患自查自报功能模块如下图所示:
图5-8自查自报功能结构图
(3)监督检查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库和执法检查项库,实现隐患检查项目与适用法律法规的匹配。
通过系统可实现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的整改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及时的录入系统中,能够依据隐患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确定执法检查项目,督促企业完成隐患的整改。
监督检查功能模块组成如下图所示:
图5-9监督检查功能结构图
(4)统计分析
依靠企业信息统计、事故隐患统计、监督检查统计、绩效考核统计等模块的运行,量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区域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数据库,并与上级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接,实现数据的全面、系统、科学的统计和分析。
系统自动对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根据要求生成和展现各类统计数据综合报表、综合图形,为全面掌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动态、评价安全监管形势、探索隐患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安全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统计分析功能模块如下图所示:
图5-10统计分析功能结构图
(5)绩效考核
结合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要求,制定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将任务指标工作情况、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日常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指标,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明确有针对性的具体量化的考核要求。
由系统根据被考核单位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月进行绩效量化考核,并形成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通过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约束力和公信力,有效促进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绩效考核功能模块如下图所示:
图5-11绩效考核功能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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