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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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
(一)、
(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严禁赌博和酗酒。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
⒈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⒉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⒊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⒈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⒉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⒈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⒊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⒋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⑵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或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一条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考试作弊者:
(一)除第五条第㈣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者: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有流氓滋扰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道德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在饭厅、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宿舍、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⒈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或在寝室点蜡烛,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⒉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燃器具,大功率电器、点蜡烛等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⑴损失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⑵损失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⑶情节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恶意骚扰、攻击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数据,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的;
(五)破坏或攻击网络系统,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
第十九条学生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毕业实习学生违反职业道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减轻与加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六)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
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违纪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对跨系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调查;
(二)学生违纪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并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
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系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
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听取,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四)根据本条例,凡受处分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或家长,或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享受助学贷款者,学校将告知银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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