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析班民诉法讲义王晓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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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班民诉法讲义王晓娟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公益诉讼【解析】民事公益诉讼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制度(民诉法第55条),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47条,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界定,2014年民诉法解释(第284条-第291条)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审判程序方面对其进行了完善。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1.案件类型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原告资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须满足三个条件:
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环保法》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2、3、4、5条对以上三个条件进行了具体解释。
)
(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
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消法》第47条)
3.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8条,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
(1)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指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5.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28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10条第3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
6.和解与调解
(1)允许: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公告: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审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法庭辩论结束后不允许撤诉:
民诉法解释第290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根据《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26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属于移送执行的案件之一。
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
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考点】回避制度【解析】回避制度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回避
各种方式适用的情形不同,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优先适用
2.回避的情形:
民诉法44条、民诉法解释43条、民诉法解释44条、民诉法解释45条
3.回避的适用人员(民诉法44条、民诉法解释48条、民诉法解释49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审判人员包括:
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4.回避的决定人员:
民诉法第46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5.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
民诉法第45条第1款: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2)被申请人是否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民诉法第45条第2款: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民诉法第47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3)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手段:
民诉法第47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37.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考点】诉【解析】诉每年必考,基本每年1道题,有时2道。
主要考查三个方面:
诉的要素、诉的种类、反诉。
1.诉的含义。
诉指原告针对特定被告而向法院提出的、审理其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即:
诉在诉讼案件中才有。
(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的区分)
2.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讼理由
(1)区分: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
(2)结合具体案例判断是诉讼请求变更还是诉讼标的变更
3.诉的种类。
(1)明确三种诉的含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
4.反诉
(1)反诉的构成要件
(2)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38.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请求权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39.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
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
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答案】B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解析】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0.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答案】A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考点】自认【解析】1.自认的基本含义:
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2.对自认的限制:
(不能自认的事实及不构成自认的情形)
(1)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2款: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
(2)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3)民诉法解释第107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的默示自认:
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4.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自认的效果:
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1.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
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考点】期间的耽误和顺延【解析】民诉法第83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1.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
2.期间的顺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限于当事人。
(2)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事由。
(3)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
3.对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对指定期间的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概念辨析:
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可变期间与不可变期间)
42.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考点】法院调解【解析】法院调解既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1.适用范围:
(1)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143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
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2.调解不公开或保密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143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3.调解协议的内容
(1)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2)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3)需有无独三承担责任时的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150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
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的情形: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除法定情形,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
民诉法解释第148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
民诉法解释第530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
5.一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特殊情形例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诉法第98条)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二审程序中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该调解书影响一审裁判的效力。
6.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
(1)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诉法第97条第3款: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民诉法解释第149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民诉法第98条第2款: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7.法院调解的效力体现
(1)诉讼结束
(2)调解书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不能申请再审
43.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
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
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
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考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区分、诉讼中止的适用【解析】民诉法第1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的: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44.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
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考点】二审中调解的特殊适用【解析】二审中调解的特殊适用:
1.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326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2.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三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327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3.关于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4.关于离婚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329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45.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调解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
A.本案系不动产交易,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B.李云长期出差在外,王亮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C.李云出差两个月后,双方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D.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解析】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一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它的审理程序具有特别程序的所有特点。
1、特别程序的特点:
(1)一审终审;
(2)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3)基层法院管辖;
(4)独任审理,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2、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之处:
(1)双方共同申请;
(2)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5)处理:
A.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B.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360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46.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
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考点】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相关内容【解析】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民诉法第158条第1款: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2.受理程序简便
民诉法第158条第2款: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3.开庭方式灵活
民诉法解释第259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
4.传唤方式简便
民诉法解释第261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5.审判组织简便
民诉法解释第261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
6.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灵活
民诉法解释第266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
7.审前准备简便
民诉法解释第267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
8.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民诉法第160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9.审限很短
民诉法解释第25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10.法定情形下,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民诉法解释第2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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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析班民诉法 讲义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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