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手册修订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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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手册修订2
《福建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手册》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管监察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安全监察处编制了本手册,征求了各处室意见并做了修改。
手册明确了监察执法前的准备、执法程序、监察的内容、以及监察的标准、依据。
福建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手册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印
执法准备
监管/监察对象
监管/监察时间
年月日
监管/监察人员
专家等其他人员
监管/监察类型
□定期□专项□重点
上次监管/监察时间
年月日
监管/监察部门
监管/监察对象基本情况
经济类型
□省属
□地方国有
□乡镇及其他
开拓方式
□平硐
□平硐-暗斜井
□明斜井
采掘工作面
个数
采煤〔个〕
掘进〔个〕
乘人装置
□猴车
□人车
建设项目
□新建
□扩建
□改建
其他〔〕
水文地质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其复杂
安全许可硐口
瓦斯等级
□瓦斯
□高瓦斯
执法携带装备
执法程序
出示安全监管监察证件
告知检查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内业、井上下)
发出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中需立案的,报请分管领导后,完善相关笔录和证据等材料,并完成立案查处相关程序。
整改跟踪
检查表(内业-1)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地点
一
相关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检查证件有效期
二
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即分别按3人、5人、8人配备。
现场抽查,并检查相关人员毕业证书。
专职安全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且不低于4人,其中每个独立生产系统不少于4人。
现场抽查,并检查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立项;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设计、并按规定审批。
查阅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
开采三角煤(包括开采断层带.压薄带、鸡窝煤和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残留煤柱,无法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隶属关系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审批
查阅采煤作业规程是否制定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审批。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案规定审批、传达签字。
检查作业规程的审批及培训签字情况。
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等11种图纸。
查阅是否及时填绘11种图纸。
三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图
查阅是否及时填绘通风系统图。
密闭管理档案,密闭打开审批情况
查阅煤矿是否建立密闭管理档案,打开密闭是否经县级煤管部门审批。
反风演习记录(每年一次)
查阅反风演习报告。
四
瓦斯防治
瓦检员配备及持证情况
现场抽查,并检查相关人员是否持有操作规格证书。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查阅是否有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批复文件。
瓦斯报表
抽查瓦斯报表,通风瓦斯日报是否经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表(内业-2)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地点
五
水害防治
至少3名探放水作业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现场抽查探放水工是否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设置防治水机构
配备探放水设备
现场抽查是否配备设备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审批情况
检查是否有相关报告
矿井防治水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水害防治预案并按规定审批与培训、演练
抽查是否有相关材料、培训、演练情况
五种图纸(图纸数字化,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随季节变化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检查是否配备相关图纸及主要内容
十一种台账(台账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雨季地面防洪“巡查”台账;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矿井突水点台账;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水质分析成果台账;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抽查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及主要内容
矿区范围附近受小煤矿和老空区开采影响的矿井,要在图上标明小煤矿或老窑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及积水情况
检查图纸资料是否标明内容
雨季前联合排水试验台账,排水能力与矿井涌水量匹配
检查联合排水试验台账记录等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表(内业-3)
被检单位名称:
检查时期:
年月日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地点
六
机电
运输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台账
见附件1
主要通风机、主排水系统、空气压缩机、斜井人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检测检验报告
见附件1
机电设备检测维修台账。
见附件2
七
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培训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带班下井档案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填写三联单
特种作业人员证照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
工人培训档案
职工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八
安全质量标准化
质量标准化考评及奖惩制度、组织机构
检查文件
动态考评档案及等级认定文件
检查文件
重点项目考评及奖惩台账
抽查奖惩记录
安全费用提取
不少于15元/吨的证明
九
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救援
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台账
检查台帐是否闭合
月度分析报告
抽查分析报告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抽查系统运行情况
制定各类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审批、培训、演习、完善
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表(井下-1)
被检单位名称:
检查时期:
年月日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地点
一
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检查各安全出口
2.采面实行壁式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报批。
对照作业规程现场检查采煤工作面
3.顶板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永久性巷道实现非木支护。
现场检查
4.架棚巷道必须使用前探梁作临时支护;巷道开口处必须使用抬棚加强支护;采用不支护的裸体巷道必须经论证审批。
对照作业规程现场检查工作面
5.主要进风井、主要巷道要设置净化风流水幕;主要装载点要设置防尘喷雾。
现场检查
6.矿井在用巷道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要求。
参照附件D
二
通风系统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现场检查
2.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记录在记录牌上。
现场检查记录牌内容
3.主要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现场检查
4.井下不得违反规定串联通风,不得采用循环风、微风作业,严禁以掘代采。
风机安装位置距巷道回风口不小于10m。
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表(井下-2)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地点
三
瓦斯
监控
1.采煤工作面、沿煤掘进巷道、主要机电硐室等按规定装设安全监控设备,并实行风电瓦斯闭锁。
现场抽查是否有相关设备及运行情况
2.瓦斯检测仪器正常显示。
检查仪器状态是否正常
3.井下消防器材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现场检查器材配备情况
四
防治水
1.矿井必须建立防、排水系统。
现场检查是否建立防、排水系统。
2.主要排水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主要排水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
现场抽查相关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3.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现场抽查是否符合检查项目有关要求
五
井下机电、提升设备
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现场抽查相关设备是否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是否有矿用安全标志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现场检查是否违反检查项目要求
4.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现场检查是否是两回路供电。
5.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现场检查是否违反检查项目要求
6.矿井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掘作业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等地点按规定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现场抽查是否按规定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表(井下-3)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检查地点
五
井下机电、提升设备
7.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垂深超过50m的斜巷应采用机械运人装置,斜井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齐全。
警铃应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司机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常用闸和保险闸。
8.各类钢丝绳外观检查锈蚀、断丝、磨损、接头及连接情况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防坠器制动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等必须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9.入井轨道是否按规定接地,架线机车运行通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是否绝缘。
井口附近不少于2处良好的接地。
11.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现场检查
六
安全质量标准化
1.所有采区避灾路线上敷设符合管径要求的压风管路和供气阀门。
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压风管路主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所有采区避灾路线上敷设供水管路和供水阀门;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运输巷道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路标应清晰、准确,并固定在巷道壁的醒目位置。
4.巷道必须设置水沟,杜绝淤泥积水。
现场检查
5.井下管线、风筒吊挂符合规定,不得影响运输安全和行人。
现场检查
6.巷道成型规整,安全间距符合有关规定。
参照附件4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表(地面)
被检单位名称:
检查时期:
年月日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标准
存在
问题
地点
一
生产
安全
设施
有集中管理的矿灯房
检查矿灯房是否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备有灭火器材以及充电装置的充电稳压装置
设立地面消防器材库、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现场检查器材配备情况
主要通风机房设备运转情况、相关记录等
现场检查记录
地面绞车房设备运转情况、相关记录等
地面压风机房设备运转情况、相关记录等
地面变电所的双回路等
现场检查
地面防洪护坡、井口防火、地面消防水池等
现场检查
二
自救器
统一配备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防护时间不少于45分钟
查看自救器使用说明书
三
监控
系统
安全监控室有专人值守、持证上岗,系统正常运行,查看运行记录台账
现场检查
四
人员定位系统
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带班领导记录,带班领导与工人同下同上情况;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
五
矿领导带班
矿领导带班情况在井口公示
带班领导姓名和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
安全
文化
应设立文化长廊,公示《七条规定》和矿长承诺书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跟踪整改单
是否移送
□是□否
是否立案查处
□是□否
移送部门
立案查处基本情况
反馈文件号
时间
整改落实基本情况
是否复查
□是□否
附件1
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
文件颁布时间:
2001年11月26日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
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起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摄)相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药(含:
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含:
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
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
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
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
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
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
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监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它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
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
柱、阀、千斤顶)、气垛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
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
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
电控装置)
掘进机(含:
电控装置)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文件颁布日期:
2006年7月20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文件颁布日期:
2008年3月11日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
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
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文件颁布日期:
2011年1月27日
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文件颁布日期:
2012年7月24日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序号
被检
对象
项目/参数
依据
最大检验
周期(要求)
序号
名称
1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
1
全部项目
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1.8米以下的1年;其他3年。
2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每年雨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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