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1266344
- 上传时间:2023-02-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8.61KB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
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
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
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
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
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
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
个人。
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
理:
第 1 页 共 9 页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
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
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
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
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
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第六条 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
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
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
外币委托借款业务
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
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 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
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
第 2 页 共 9 页
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
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
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 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
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
款业务。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 “ 分散受理、集中审
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
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
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 3 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
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
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
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
金融业务部管理。
第 3 页 共 9 页
第四章 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
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
款也可按月结算。
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期限
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贷款金额 1 亿元人民币以下:
月手续费率
1.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
手续费率不低于 1.5‰ ,
(二)贷款金额 1 亿元人民币以是:
月手续费率 1‰—
—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
不低于 1‰ ,
( 三 ) 单 笔 招 待 费 费 不 足 1000 元 的 , 按 1000 元 收
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
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
总行审批。
第 4 页 共 9 页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八条 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
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
书》。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委托贷款的用途;
贷款对象;
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
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
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委托人是政府的,受
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
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
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 ,受
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
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
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
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
第 5 页 共 9 页
得奖损害。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
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
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
委托行为
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
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
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
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
合 同 》。
《 委 托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 应 载 明 贷 款 用 途 、 借 款 金
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
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
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
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
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
(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
具书面认可意见。
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
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 6 页 共 9 页
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发放。
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
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
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
《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
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
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
督贷款使用”事项。
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
费。
第二十六条 每笔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期前 3 个工作日或
贷款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
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
通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
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
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
第 7 页 共 9 页
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
受托人
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
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
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回收手
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发
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
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
托人承担,受手人不得承担。
第三十条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
贷款的展期手续。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
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
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
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
人。
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
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帐,发现差
错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委 托 贷 款 的 档 案 保 留 时 间 为 5——10
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 5 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
第 8 页 共 9 页
10 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
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协商
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
受托人与委托借款管理行应签订
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
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
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
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
账户。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
垫付。
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两次放
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
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
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
逾期满 3 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
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 9 页 共 9 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工商银行 委托 贷款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