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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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
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
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牵头社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社团融资总金额的20%;其他社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社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符合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
若成员社承担社团贷款份额系该社最大一户贷款,则此户贷款不得超过该社资本总额的10%。
第十二条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社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社团贷款实行“有偿代理、比例分担”的原则。
牵头社代理社团贷款,可向成员社收取代理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原则上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3%收取,具体由社团成员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各成员社按承贷额比例承担,或由社团成员协商解决。
第三章社团贷款的对象、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准入条件的大中型优质客户,或已纳入市(地)级以上政府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社团贷款发放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社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社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社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第十六条社团贷款种类。
社团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社团贷款按用途分为生产经营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项目贷款。
第十七条社团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及农信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社团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社团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结合社团贷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社团贷款原则上按月付息。
第四章社团贷款基本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办理社团贷款的基本程序:
借款人申请→受理与调查→向潜在参加社发出邀请→集中评审→审议确认→贷款审批→组成社团→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一)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向牵头社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二)受理与调查。
牵头社接受借款人借款申请以后,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社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等,并据此编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社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并由牵头社分发给潜在参加社,作为潜在参加社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
1、社团贷款的基本条件;
2、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
3、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
4、担保人(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
5、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牵头社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社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牵头社在向其他农信社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社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社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三)向潜在参加社发出邀请。
牵头社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四)集中评审。
收到贷款邀请函的农信社应对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贷款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社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评审。
评审方式由受邀农信社与牵头社协商确定。
受邀农信社在进行贷款项目评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牵头社有义务如实通报借款人、担保人(物)的有关情况。
项目评审结束后,参加评审的各农信社应签署审查意见,分别报各成员社贷审会审议。
(五)审议确认。
各受邀农信社要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社团贷款的决策,确定各自认定的贷款额度,并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报上级农信社审批。
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以贷款承诺函的形式向牵头社反馈。
牵头社应根据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社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社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社团成员社的承贷份额。
(六)贷款审批。
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的承贷份额确认后,由牵头社负责汇总整理各成员社的意见和资料档案,上报有权审批联社审批。
社团贷款跨县市的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咨询),跨市州的报省联社审批(咨询)。
社团贷款审批额度按单户累计金额确定,审批权限按照《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七)组成社团。
贷款获有权审批联社审批后,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共同签订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组成社团。
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社团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牵头社、成员社的名称及法人代表名称;
2、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3、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4、社团贷款额度的分配及资金划付的时间;
5、社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
6、费用条款;
7、社团会议的议事规则;
8、社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社团解散;
9、社团贷款额度的转让;
10、违约行为及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社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调整社团贷款成员的权利、义务,讨论、协商社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
修改社团贷款合作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社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等。
每次召开社团会议应作出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反映多数当事方的真实意思和实际情况。
社团贷款成员接到社团贷款会议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会,并遵守社团会议决定。
(八)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认定的贷款额度共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担保人签订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九)发放贷款。
在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认定的贷款额度分别与社团贷款各成员订立借据,或根据社团各成员单位向牵头社的委托,向牵头社订立借据。
社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资金,由牵头社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十)贷后管理。
社团贷款由牵头社接受社团委托,按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职责对社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
贷款发放后,牵头社的社团贷款专管员,农信社主任,县市联社分管副主任、主任、理事长,市州联社(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主任、理事长,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责任人,负责对社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每月负责收集社团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按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频率定期向社团成员反馈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组织成员社对贷款项目进行联合贷后检查,召开社团会议,建立共同管理、联合防范的风险管理机制。
牵头社和成员社均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团贷款资料档案。
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异议经社团会议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共同上级联社协调解决。
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牵头社按动态调整要求的频率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
各成员社按贷款比例统计反映贷款风险形态,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社团贷款出现风险时,牵头社应负责及时召开社团会议,成立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贷款本息收回。
1、社团贷款本息的收回由牵头社办理。
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归还牵头社后,由牵头社按各成员社的承贷份额比例及时划付到各成员社。
2、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贷款,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依照协议约定,根据成员社的分担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逾期部分的罚息由牵头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然后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3、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社团贷款成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社团成员社的受偿比例按照其所占贷款份额确定。
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牵头社,并在征得社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社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社团贷款存续期间,社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社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社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二十一条社团贷款成员依据社团贷款合作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牵头社。
如果社团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借款申请和调查,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社推荐,约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反馈意见;
(三)代表社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社团贷款条件;
(四)负责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协商、起草等工作;
(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协调社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六)及时报批、报备社团贷款有关资料;
(七)负责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社团贷款各成员社之间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八)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督促借款人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组织社团贷款成员签订社团贷款合作协议,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十)在社团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通知各成员社订立借据或受成员社委托订立一份借据,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成员社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并及时将确认的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存款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十一)对审定统一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并设立成员社贷款结算专户,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在借款人还本或结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承贷比例和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的账户;
(十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贷款,负责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并按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频率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三)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牵头社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社团贷款成员;
(十四)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社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五)接受各社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社团贷款成员社委托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十六)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对社团贷款操作、管理等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认定额度的贷款资金至牵头社指定的账户,共同管理社团贷款;
(三)按照协商确定的标准,按时向牵头社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五)按时参加社团会议;
(六)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社;
(七)有权收回本社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八)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借款人的违约处罚。
在办理社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经书面告知而不予改正的,由牵头社通知成员社召开社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社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其他按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对借款人的处罚可依照《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收取一定违约金等方法,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由牵头社具体执行,各成员社共同承担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牵头社违约的处罚。
(一)牵头社不及时将借款人归还的本息依协议约定划付至成员社的,根据资金占用额度和时间,由牵头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两倍支付罚息;
(二)牵头社不认真履行社团贷款协议约定的职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牵头社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对社团成员社违约的处罚。
(一)成员社收到牵头社按协议约定时间发出的划付款项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划付款项,影响借款人资金运用,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成员社承担;
(二)成员社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社团,影响借款人正常经营,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由责任成员社承担;
(三)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社团贷款协议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信社信贷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社团各成员不执行社团会议决议,或发生违约后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社团贷款其他成员应申请由全体成员社的共同上级联社协调,如协调不成,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
社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社团与借款人所订借款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社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违规责任人,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及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所有经营贷款业务的法人农信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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