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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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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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章程模板
****学院章程
序言
**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其前身是始建于1973年5月的周口地区师资培训学校,1974年7月更名为周口师范学校(大专班)。
1982年4月,河南省政府发文,报教育部备案,在周口师范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周口师范专科学校。
1992年4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校名的通知》改名为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周口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学院。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科学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是公益性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指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
**学院。
英文名称:
ZhoukouNormalUniversity。
英文缩写:
ZK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
河南省**市**区文昌大道中段6号。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走科学发展道路,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不断改革创新,全力提升内涵建设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
第五条 学校以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为发展战略目标。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发展战略,依法制订中长期整体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做出评价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学校现设有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9大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依据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战略规划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适时发展新学科,增设新专业。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资源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教育质量评估监督保障制度,开展校内外实践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育。
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按照国家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办学标准逐步优化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教育。
第九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促进知识创新、技术转化,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办学实力。
第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才、科技、文化优势,为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实施“阳光录取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拔人才,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校举办者
第十四条 **学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标准,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大型修缮、大宗购物专项项目。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必要时协调地方政府支持学校的办学保障。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需经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依法审批。
第三章学校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党委和校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研究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和内设行政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遵照《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处理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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