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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
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
篇一:
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一、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二、关爱女孩行动。
“关爱女孩行动”是国家人口计生委为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专项行动。
目的在于通过大力传播文明、健康的婚育新风,普及相关的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质的宣传和服务,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新型婚育观念的形成,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和男女平等,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关爱女孩的目的:
1、关爱女孩行动以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为主要内容,引导群众逐步转变“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生育观念。
2、关爱女孩行动要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鼓励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
3、在关爱女孩行动中,要组织群众系统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知晓生育健康的基本科学知识,增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自我保健意识。
4、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和部门法规,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女孩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5、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做到避孕为主,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引产,保证母婴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女婴死亡率。
关爱女孩行动的意义:
1、关爱女孩行动是确保我国人口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2、关爱女孩行动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举措。
3、关爱女孩行动是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的必然要求。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
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弃婴情节恶劣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溺婴者,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5年1月6日我国大陆人口将达到13亿(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表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经过30多年艰苦努力,我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历史转变,人口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目前的1.8左右。
但由于人口惯性作用,每年的人口增量依然巨大。
2000年以来,年均出生人口仍在1600万以上。
每年相当于增加半个加拿大,或3个丹麦,或4个新加坡的总人口。
由于我控制人口和实行计划生育,使世界60亿人口日和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各推迟了四年,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13亿人口,是我国前所未有的人口规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严峻的挑战。
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口低增长率,高增长量并存的时期,人口规模庞大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流动人口、老龄人口将进入高峰期,劳动力人口剧增给充分就业增添了明显压力。
面对新时期诸多困难和挑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13亿人口日为契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人口发展战略与人口安全、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新理念;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近30年来,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怎样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福百姓,促进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非凡的事情。
一、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1、人口数量: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现有人口13.28亿(不含港澳台地区)。
据测算,如果生育率保持在上世纪70年代初的水平,现有总人口将超过17亿。
2、人类发展指数:
(A经济发展水平—GDP指数;B教育水平—成人教育率;C卫生水平—婴幼儿保健、免疫计划、健康措施的可及性、生活用水、卫生环境等;D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出生缺陷、生殖健康水平等)我国居世界第81位。
挪威排名第一、日本第7、美国第8。
二、我国人口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
1、人口众多、资源相对溃乏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其他国家,人口增长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GDP年均增长率达8.6%,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
2008年全国人均GDP突破了3000美元,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只有2200美元。
(2)我国是粮食消费大国:
2006年粮食消费量为4.73亿吨左右,相当于世界粮食总出口量的两倍。
(3)资源短缺。
我国现有的人均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4)生态环境恶化。
荒漠面积已达到26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62万平方公里;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按年人均3.8吨计算,30年来少生4亿人就等于每年少排放了15亿吨二氧化碳。
2、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3、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
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4%—6%,15岁以上文盲达8507万人。
4、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15—65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其它发达国家劳动年龄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到2050年,劳动年龄人口仍然超过8亿人,就业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5、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
6、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2008年性别比为1:
1.8。
7、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2亿,未来二三十年是我国人口城镇化速度全面加快、人口迁移规模最大、活跃程度最高的时期,将有3亿左右人口从农村进入城镇,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8、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
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手续?
《生育证》:
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
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
(到开福区妇幼保健所参加培训,电话8455801584558016)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4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我校关于独生子女优惠奖励政策执行情况
1、“六一”儿童节的礼品
2、按有关政策,凡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后,增发5%的工资。
(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休假的相关规定
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
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三)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
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
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四)收养子女的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与我们密切关系的几条列举一下)
1、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系本校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
3、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中国,有一个传统观念叫多子多福。
在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起来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传统观念的转变也是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我国经过了30年的不懈努力,人口的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了缓解,但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全民重视,自觉制行。
篇二:
全面两孩政策宣传栏
“全面两孩”政策宣传专栏
一、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20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不是。
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
这三个“不会根本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婚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增加的假期。
同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20年4月28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
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20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老人老办法”有哪些?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八、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措施有哪些?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实施养老特别扶助。
(三)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开展定期走访慰问。
建立联系帮扶制度。
加大救助关怀力度。
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发挥社会关怀作
用。
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2020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十、社会扶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协会宣传专栏
计生协会基本常识
一、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
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生育协会几项基本内容
“两为”活动内容:
我为国策做贡献、我为协会尽责任
协会精神:
心系国策真情服务
“三生”服务:
为孕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
五项职能:
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计生协会工作的四条标志:
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计划生育协会的“四自方针”: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五个有”:
有活动现场、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有文体器材
“五老”:
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
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居)民自治,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发挥计生协生力军作用,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基层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使基层的人口计生工作逐步走上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之路。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任务
(1)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
(2)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阵地建设。
(3)加强村(居)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
(4)加强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目标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目标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
总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分目标有三点:
即实现权益(合法婚育权、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奖励扶助权)、提高群众自觉性(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依法生育)、提高自治能力(维权能力、管理能力、诉求能力、自律能力)。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
篇三:
计划生育最新政策宣传栏
计划生育最新政策宣传栏
一、单独两孩政策1、何时施行?
湖北省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27日起施行。
2、自单独两孩施行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
3、“单独两孩’’政策家庭具体适合哪些人群?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按照我省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
(1)没有同胞兄弟姐妹
(2)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3)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4)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
(5)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49周岁内)死亡的。
4、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第1步:
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社区居委会提出办理《生育证》的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2步:
审核办理
乡镇工作人员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再由乡镇报县卫计局审批,县卫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
5、政策实施前“抢生”将如何处罚?
单独夫妇在2013年11月12日以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按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0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生育的,可视为政策内生育统计,并对夫妻双方各处罚500元罚款。
2020年3月27日及以后生育的,办理《生育证》后均为政策内。
6、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如何处理?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之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7、“单独两孩”政策是不是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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