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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思想教育内容
中国监狱学会重点调研课题论文
科学定位罪犯思想教育理念
拓宽教育改造可行性途径
黎塘监狱韦寿华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从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长远利益来认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笔者以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不应只是追求一段时期、一个任期内政务功绩的数据统计,而应当以追求社会的长治久安,追求全体公民以国家法制、道德的要求自觉自律为目的,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基本内容,以思想、文化、技术为主体的“三课”教育不仅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数十年监狱工作经验总结的成果,也是我国监狱工作特色的具体体现。
然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教育改造的内容必然在实践中创新、在总结中发展。
未来,教育改造工作仍将按照《监狱法》的指导思想,在规定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三大基础工作上进行,需要进行改革的是,各种教育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赋予时代的内涵,保持我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上的优越性。
“三课”教育现状
步入21世纪,随着我国社会深化变革时期的来临,监狱教育改造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特别是从追求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抓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逐步从形式化向制度化转变,走向追求质量与实效。
2003年8月1日司法部颁布施行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规定了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教育改造工作,并确立了“三课”教育在教育改造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其中,把入监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从单纯的思想教育中分离出来,体现了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制度化要求。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脱离出来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呢?
随着学习型社会的到来,文化、技术教育工作的发展前景喜人,作用尤显突出,内容更加广泛。
比如一些监狱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挂钩,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正是在此基础上,部分罪犯走出监狱后,非但没有成为社会的累赘,还成为贡献社会的一股力量。
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朝着多元化、立体化发展的时期,我们发现,思想教育工作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纵观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普遍呈现出心理需求畸形,改造动机趋于功利,价值观念极端扭曲,反社会意识不断增长的特点。
以百万罪犯人群,千万受罪犯影响人群计,此类现状的蔓延,势必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成为和谐社会进程的潜在威胁。
种种现象表明,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与现代化监狱的要求存在巨大差距。
当前思想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罪犯的思想教育在教育改造体系中,处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
思想教育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监狱工作“改造人”的宗旨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
然而,教育改造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的教育定位,漠视了发展规律,造成了物极必反的自然规律。
要实现“改造人”,就必须对思想教育进行科学定位,就如同决定物种进化的各种因素,如果违背了客观因素和自然规律,“改造人”将成为广大监狱工作者竭毕生之力构建的空中楼阁而已。
通过多年基层教育工作的发掘与实践,笔者就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见解,和大家共同探讨:
——问题一:
脱离实际的高标准
脱离罪犯的实际情况而大谈思想教育,就如同对着老外谈之乎者也,不仅无法得到罪犯的认同,更不用说改造罪犯。
成人教育,是实践大于教条的教育活动,需要在实际生活中举一反三,才能在个人处世、生活中潜移默化。
由于成年人具备了应有的认知能力,他们不会一味赞同那些书本上得到的知识,而是把知识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验证,得出自己的结论。
面对思想教育教条式的灌输,罪犯往往以自身的实际情况印证,遇到自己无法通过书本解释或与实际遭遇相悖的,则会否定教条,遇到与自己无关的,则不屑一顾。
由此可见,脱离罪犯群体而谈教育,事倍功半。
比如说法律问题,罪犯群体中同样有焦点热点的讨论,他们关心的问题有,相同的犯罪,为什么得到的判决存在差异,或者是如何对罪行进行认定。
又比如道德教育,罪犯无法理解监狱为何要以社会上优秀公民的标准来对他们进行道德约束,在他们看来,这样的要求根本上是与现实脱节的。
况且,我们也无法论证,他们达到了这样的标准,就可以衣食无忧,就可以摘下前科的“帽子”;也不是说,他们没达到标准,就无法融入社会。
正是这些流于形式的思想教育,渐渐蚕食罪犯主动学习的动力。
有一名刚达到法定成人年龄就服刑的罪犯是这么说的,原本真的认为可以把刑期当作学期,却发现,想要学的监狱不予以条件上的通融,使用一台复读机的权力都没有保障;没有用处的,却成了每日的必修课。
脱离实际,是思想教育效果显微的一大弊端。
对策:
科学定位思想教育内容,更新与拓展罪犯思想教育思路
首先是制定改造罪犯的目标和要求设计不要过高,更不能以优秀公民的标准去要求罪犯。
主要应从提高罪犯三个方面的能力着手,一是提高罪犯的挫折承受能力,使罪犯克服浮躁情绪,平静应对挫折和歧视,降低罪犯出现失常行为的几率;二是提高罪犯的正常社交能力,使罪犯的社交行为健康化,特别是帮助罪犯重新与家人、邻里、同事获得沟通,获得重新回归社会后立足、生存的起码条件;三是提高罪犯的分析能力,主要是通过学习使罪犯掌握客观评判事物的能力,明辨是非,克服反社会心理,顺应形势,把握人生。
其次是引入实践教育。
罪犯思想改造主管能动性不强的原因,在于笼统的思想教育与罪犯的实际状况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罪犯所认同。
因此,在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要处处注重实践教育。
只要条件允许,就要设计出着眼于全体罪犯的个教方案,使教育改造的内容深入下去,在罪犯中自然形成热点焦点,以罪犯自己的经历和体会来促进思想教育的深入。
——问题二:
管大于教的错误思想
有一种认识是,通过监狱的严格要求和管理能够达到震慑罪犯的作用,从而抑制重新犯罪的发生。
这种认识忽视了当前社会犯罪恶性化,特别是重新犯罪恶性化趋势与陈旧的管理理念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特殊时期,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却不是长久之计。
在一个追求民主民生的国家里施行,更是时代的后退。
笔者以为,真正的威慑不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恐吓和严格苛刻的管理,这样的威慑的反作用是众所周知的。
真正的威慑是让犯罪分子认识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认识到高科技侦破手段和人民群众的反犯罪觉悟,认识到犯罪的每一个步骤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是自己无法承受的。
能够解决犯罪成本难题的人越少,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这才是真正意义的威慑。
正是因为管大于教的思想存在,导致罪犯与社会间的隔阂裂变,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对策:
贯彻犯罪成本最大化的思想教育工作理念
长期的基层工作中发现,任何一名罪犯都会去“反省”,衡量其失去自由所造成的犯罪成本,不同是计算的方式方法不同。
有的罪犯认识到“多行不义必自毙”,而有的罪犯则认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种是主观的自省,一种是被动的“反悔”,后者的重新犯罪可能性更大些,因为他包含的对犯罪手段的总结思想更强烈,把失去自由的原因归咎于自己的实施过程中的失误。
引申到当前社会上许多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十分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他们同样通过自己的理解对犯罪成本进行计算,犯罪的成本是大于多少,小于多少,最好的结果是如何,最差的结局又怎样等等。
走出监狱大门,他们一如既往纸醉金迷,无法用道德的标准来约束,甚至无法用法律来约束(这里的法律约束,不是指法律对于重新犯罪者的执法约束,而是法律无法制约重新犯罪的发生)。
这些现象的产生,无不与个人计算犯罪成本的方式方法有关。
犯罪成本最大化的教育理念,不是否定道德标准和以往的思想教育手段,而是摈弃那些过高的道德标准和教条式的教育方式,采取与罪犯切身利益更紧密,罪犯更热衷关心的方式进行的思想教育活动。
同时,这一理念对于整个教育改造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思想教育中贯彻犯罪成本最大化理念,是帮助罪犯分析其因犯罪而造成的时间、亲情、经济等方面所受到的损失,并客观分析其犯罪——被捕——失去自由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
使人们在犯罪动机出现的时候,以正确的分析方式对犯罪成本进行判断。
当犯罪分子无法将犯罪成本降低到自己所能接受的程度时,犯罪率自然降低,恶劣程度自然降低,从而使法律成为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利器。
——问题三:
粗放式的思想教育体系
相对于文化技术教育,思想教育从授课要求、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差距,教育流于形式。
主要体现在缺乏正常的教学研究,使思想教育工作缺乏目的性和延续性;缺乏统一的学习场所,授课随意,常常以监区或分监区讲评替代;缺乏统一教员,有的监狱甚至没有设思想教育教员,仅仅是以管教民警代任,一天一讲,没有统一思想、步骤;缺乏统一考评机制,常常是一个活动一次考试,或者简单的要求罪犯写思想体会,基本没有教育激励因素控制。
正是因为以上因素的存在,思想教育成为一项行政推动的工作,使决策者形成了一种观念,通过一次专项教育能够收获的政绩,何必通过长期且繁琐的思想教育来开展。
导致思想教育专项活动成了香馍馍,长期思想教育工作成了鸡肋。
对策:
规范思想教育流程,深入开展授课研讨,制定教学方案
思想教育相对于文化、技术教育,其动态性更强,因此,思想教育要经常性开展授课研讨,制定相应的教学方案,使思想教育既保持了传统教育的深入性,也吸收了现代教育的延续性和拓展性。
比如,在研讨中生成了一个关于外出务工者法律保障的课题,我们要进行相应的备课、组织教案,策划课堂讨论题和撰写学习论文(心得体会),并进行记分评比,同时在学习规范的考核范围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在写学习论文中,我们尽量做到主动发挥,而不是强制性要求。
对于授课内容的要求,我们力争能够在罪犯中形成讨论。
比如一个法制课题,我们可以结合在监内新近发生的违规违纪或违法事件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民警应当营造比较轻松的讨论氛围,避免发生一人受罚,集体受责的情形。
思想教育,同样可以沿袭文化、技术教育的许多做法,使教育工作更规范化、制度化。
——问题四:
缺乏思想教育手段,教育内容和形式呆板、空洞
思想教育内容及形式的滞后突出表现在陈旧、空洞和呆板。
仅以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等简单指标进行考核,对罪犯的教育不够扎实,一些单位停留在面上的工作,甚至为了达到数字和指标,不惜弄虚作假。
主要是采用几十年一贯制的集体大课教育、队前讲话教育,这些在计划经济年代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改革后社会多元化发展,罪犯思想多元化发展的客观情况,变得单调、乏力,因为不符合罪犯的实际情况,过于空洞而不能为罪犯所接受,也无法变为改造的实际行动。
对策:
扩宽渠道,加大思想教育在罪犯群体中的流量。
思想教育,特别是科学定位的教育内容,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有效的充实到罪犯群体中的。
一是从监狱发展趋势看,集体式的思想教育在当前条件下还将继续存在,由此造成受教对象定位受到局限。
在进行受教定位的时候,我们不妨考虑罪犯中的小群体作用。
所谓的罪犯小群体,是指在服刑期间,罪犯个体会根据地域、习惯、爱好等因素自发的组成小群体,小群体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罪犯的孤独感,并且它一定有一名能够在群体的聊天、讨论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罪犯,这名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具备相当的表达能力、阅历和学识水平。
因此,在定位受教对象时,我们可以这类型罪犯的学识水平进行定位。
同时,我们应当以该类型罪犯作为思想教育渠道,使教育内容在罪犯中成为热点、焦点,并发射到整个罪犯群体,形成罪犯内部舆论,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
二是通过贯彻犯罪成本最大化的思想教育理念,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以引进来的方式弥补教育的权威性。
公安机关主要是向罪犯介绍当前世界上先进的技侦仪器和破案手段,提高罪犯犯罪成本认识,加大法律威慑力;检察院主要是介绍罪犯的权力和义务,使罪犯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法院主要是介绍有关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活动的有关法律依据,以及通过特别的案例向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此外,社保机关、就业中介机构也应当作为引进来的对象之一,主要是提高罪犯对于形势变化的深刻认识,增加改造紧迫感。
监狱方面,应当注重罪犯改造期间的思想动态,设立相关的法律咨询平台,并通过“领导答疑”、课堂教育等方式点对点或公开解答。
——问题五:
教师业务素养普遍较低
思想教育在授课人员方面面临的不是谁来教,而是谁能教的问题。
由于长期缺乏重视,监狱中能够胜任思想教育的授课人员(监狱民警)相对较少,即使是法学专业的民警,由于受到监狱管理功能的制约,法学水平停滞不前。
并且,由于缺乏应有的授课培训或对罪犯心理的深入研究,临堂表现能力有限。
特别是一些民警教员在教学时凭个人喜好,先入为主,不能从客观角度去认真分析与学员形成互动,更有甚者,由于受到执法随意性大、执法程序走过场等的影响,无法回答或解决罪犯的相关执法问题,导致死气沉沉或剑拔弩张的课堂氛围。
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提高个人素养和授课能力。
思想教育工作者的“改造人”的工作目的决定了其工作既要有较为丰富的临堂经验,又要具有时代特色和保持政治敏锐性。
思想教育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首先我们不能固持过去的思想观念,以严师自居。
特别是民警教员,在授课时切不可以管理者的身份授课。
作为教师,应当授人以其所不知,在监狱,就表现为解决罪犯的种种困惑。
如在课堂上开展法律咨询,需要教师完全掌握该监狱施行的各项刑罚政策,对于没有完全掌握的,就采取时间差的概念,在前一课时结束前收集提问材料,在后一课时进行回答。
其次是与时俱进,教育内容具有时代特色。
要紧密联系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不可一味空谈,不得要领。
如时事政治教育中,我们无谓就海外局势进行探究,我们可以谈股市的涨跌、楼市的发展、养殖业的复兴、网络的发展、农民工的就业等等发生在身边且受到关注的话题。
思想教育具有时代特色,应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学习、积累,如透过更广泛的信息渠道,丰富个人知识,提高个人素养,特别是提高个人演讲口才能力。
保持政治敏锐性,应当时刻关注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实施颁布,焦点热点问题的讨论,把握时代脉搏。
此外,民警要克服图省事、怕麻烦的思想,小处着眼,从生活琐事抓起,从每一件小事上影响罪犯、感化罪犯,消除罪犯普遍存在的对教育改造的抵触情绪和厌学思想,为教育改造打开通道。
此外,我们还要注重认罪悔罪、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劳动常识、时事政治等思想教育内容的结合。
——问题六:
缺乏思想教育质量评估机制
监狱的功能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
而监狱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
思想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监狱最终目的的实现。
因此,对罪犯在思想教育下所达到的状态进行科学评价就显得尤其重要。
然而,纵观思想教育现状,进行教育的时间、地点、教师等基本条件有了,却没有相关的罪犯思想改造(认罪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评估手段或评估依据,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和缺乏实际依据,而以罪犯自我表述取而代之,与罪犯思想改造实际情况差距甚远,导致考评流于形式化。
对于罪犯,造成了“伪积极”、“假改造”现象频现;对于监狱民警,则造成教育工作积极性不高,干好干坏一个样。
对策:
建立健全思想教育质量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思想教育质量评估机制,是提高思想教育总体水平的一项有效手段,通过不同期间的教育情况比照,研究前期思想教育内容、方式的效果,不断总结,使思想教育工作目的性更突出、作用性更广泛、延续性更切实、操作性更简单。
思想教育评估机制在整个罪犯教育评估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前教育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思想教育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点:
一是增加评估取值频度。
进行评估所需要的各项思想教育参数值,其取值频度越大,取值间隔越短,得出的评估值也更精确。
增加评估取值频度的主要方法是开展日常性评估。
二是激励机制。
即增加了监狱之间、监区之间、分监区之间、民警之间在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上的竞争,从而增加思想教育评估的对比参数。
罪犯思想教育前景展望
随着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以科学发展观治监以成为监狱发展的大趋势。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重心将逐渐从理论向实践转移,从重量向重质转移,从高标准严要求向生存处世基本要求转移。
思想教育,不再是构筑于虚浮的空中楼阁,而是罪犯提高认知度的良师益友,是罪犯更理智的控制犯罪动机的一扇闸门。
思想教育,不再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教育,也不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政绩工厂,更不是冠冕堂皇却不堪一击的形象工程。
(本文获得2008年度《广西监狱》优秀文章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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