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孙子提前写公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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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孙子提前写公证书
老人为孙子提前写公证书
篇一:
有瑕疵催收公证书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每日一练(XX.2.27)
有瑕疵催收公证书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每日一练(XX.2.2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
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2、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哪一基本制度?
()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3、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4、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罚款5000元;
(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4)要求赔礼道歉。
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责令限期治理
B.罚款5000元
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
D.要求赔礼道歉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罚款5000元;
(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4)要求赔礼道歉。
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责令限期治理
B.罚款5000元
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
D.要求赔礼道歉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一
8、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C.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D.复议机关
9、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提出。
A.三日内
B.五日内
C.十五日内
D.七日内
10、甲与邻居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当时鉴定为轻微伤。
市公安局决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10天。
6个月后,乙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经重新鉴定,乙的伤情构成轻伤。
某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拘役一个月。
关于甲刑罚的执行,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B.行政拘留决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而拘役的判决是人民法院
作出的,故甲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C.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拘役是刑罚,二者性质不同,不
能相互折抵
D.甲的行政拘留时间,能否折抵刑期.应由人民法院酌定
11、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提出。
A.三日内
B.五日内
C.十五日内
D.七日内
12、1998年甲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走私香烟入境,尚未达到犯罪标准。
XX年,甲走私的违法行为被举报。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A.由公安机关处罚,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B.由海关处罚,给予罚款
C.由海关处罚,给予罚款,如果海关认为对甲应予行政拘留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决定
D.不予处罚
13、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14、温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4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
温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
对温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A.不予处罚
B.从轻处罚
C.减轻处罚
D.给予处罚
15、1998年甲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走私香烟入境,尚未达到犯罪标准。
XX年,甲走私的违法行为被举报。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A.由公安机关处罚,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B.由海关处罚,给予罚款
C.由海关处罚,给予罚款,如果海关认为对甲应予行政拘留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决定
D.不予处罚
1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17、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自行进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18、某企业对县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复议。
A.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县人民政府
C.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和县人民政府
D.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或县人民政府
19、温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4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
温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
对温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A.不予处罚
B.从轻处罚
C.减轻处罚
D.给予处罚
20、甲与邻居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当时鉴定为轻微伤。
市公安局决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10天。
6个月后,乙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经重新鉴定,乙的伤情构成轻伤。
某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拘役一个月。
关于甲刑罚的执行,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B.行政拘留决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而拘役的判决是人民法院
作出的,故甲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C.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拘役是刑罚,二者性质不同,不
能相互折抵
D.甲的行政拘留时间,能否折抵刑期.应由人民法院酌定
21、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5
B7
C9
D15
2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C.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D.复议机关
24、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A限制人身自由
B较大数额的罚款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篇二:
遗嘱效力的认定
遗嘱效力的认定
一、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在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顺序上,《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2条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由此可见,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不同形式遗嘱的生效要件有:
1、公证遗嘱
(1)亲自申请办理
《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对此,司法部XX年《遗嘱公证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5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由此可知,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理办理遗嘱公证。
(2)公证机关
《细则》第4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3)公证程序
遗嘱公证原则上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适用《继承法》
第18条的规定。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应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应当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打印并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由遗嘱人签名,公证书应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2、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正式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的内容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遗嘱人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做如何处理的,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
但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并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
《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签名
《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XX年版)指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
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4)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
但遗嘱人并不以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
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
3、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
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己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
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
且代书人必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做篡改或修正。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须在遗嘱上签名
代书人在书写遗嘱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如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
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
在场的见证人为3人以上的,签名的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不签名的人员不为见证人。
(4)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
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严格的限制。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口头遗嘱的失效
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即使其后该危急情况再次发生,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其余三种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继承法》第18条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2)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
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
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主要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另外,根据《意见》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另外,《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二、遗嘱的无效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这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具有遗嘱能力。
《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关于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意见》第41条做了明确规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定之。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其他遗嘱无效的情形:
(1)必留份制度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司法实践中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称谓不一,有的称为“必留份”,有的称为“特留份”,但通说认为不应将这种必留份等同为是“应继份”。
必留份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
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既可能大于继承人的“应继份”,也可能小于继承人的“应继份”。
在必要时,甚至全部遗产都当做必留份,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遗嘱因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无效的情形,需要说明以下三点:
1)享有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
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2)根据《意见》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3)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仅是涉及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余内容仍可有效。
《意见》第37条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处理。
(3)根据《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
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四、遗嘱的不生效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
篇三:
亲属移民香港政策及流程
亲属移民香港,也就是俗称的团聚移民香港。
一方必须是香港居民身份,关系人是直系亲属,分香港签发单程证、内地签发单程证二种。
(二者属无条件限制性、需要消掉国内身份)。
不同问题需要个化性化处理提供提供解决方案,移民费用待永鑫移民网官方解答。
亲属移民香港(通俗:
团聚移民香港)
(一)、申请定居的条件:
根据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居条件是: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定居的。
(二)、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的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可以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使夫妻团聚。
分居多年的具体年限,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规定的分居年限也不一样。
申请者是男性的配偶,容易获准。
申请去香港的分居年限与去澳门的分居年限也不相同。
广西现公布的分居年限,去香港的须分居满4年以上,去澳门的须分居满8年以上。
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验证,并留下复印件:
(1)申请人与在香港、澳门的配偶的合法婚姻证明。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的,递交内地公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
在香港登记结婚的,递交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结婚证书以及内地涉外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2)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如注明持证人在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3)香港或澳门配偶的近期来信。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一般来说,在香港、澳门的父母分别达到60和55岁为"年老";身体有病、健康不佳为"体弱";在香港、澳门没有子女的属"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其内地一个子女才可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以照顾父母。
对于在香港、澳门的父母身边原有的子女,因移民或经商等原因离开了香港、澳门去其他国家,造成父母身边无子女,内地子女又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父母,由于受名额限制,目前尚无法满足要求。
申请人须向受理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与香港、澳门亲属的关系证明。
如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亲属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3)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有关证明;
(4)香港、澳门父母健康状况证明,如医院的证明等(对体弱者而言);
(5)香港、澳门亲属近期来信。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曲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可以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
该项条件中的"儿童"应指12周岁以下者;"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的公证
(2)香港、澳门亲属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3)在香港、澳门的亲属同意照料(抚养)的证明材料;
(4)香港、澳门亲属近期来信。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的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内地一个子女可以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继承产业。
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有产业,并且在香港、澳门无子女的,才属产业无人继承。
该项条件中"定居"应是在香港居留7年以上,有永久居留资格的;"
产业"是指定居香港、澳门父母、祖父母等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含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一般投股,动产的临时转移以及房屋。
"继承"是对遗产而言,不含承领在世人的财产,如承领在世人的财产,应用第二个条件去衡量。
"必须"指在港、澳无份额可由港、澳继承人代管,内地继承人不前往港、澳定居,不影响所有权。
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香港、澳门直系亲属产业状况的证明。
如律师的有关公证、商业注册证明材料、税单、产权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材料等;
(2)内地子女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3)该产业主人属于直系亲属并在港、澳定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港澳无子女继承的证明材料等。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港、澳定居的也可以申请去港、澳定居。
第五个条件中的“特殊情况”;是指法规中没有列到,但条件更充足的,如老年夫妻虽不足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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