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税收及非税收入知识0税收征管法0讲课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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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收及非税收入知识0税收征管法0讲课知识
税收及非税收入知识
●税法
1、概念
对于税收的基本内涵,人们的认识有所不,但是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段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特征
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原因在于税收是对财产私有权的侵犯,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国家政治权力,法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
这种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适当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这样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但是,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
税务机关的职权:
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做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
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等。
4、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
例如:
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等。
总之,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
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课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
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应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
它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
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4)其他形式的税率
6、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应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
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入库、减免税管理、欠税的追缴等。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增值税
1、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3、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
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计算法
所谓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
(2)间接计算法
所谓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
5、增值税的特点
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6、增值税的优点
①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②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③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④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7、征税范围
一是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
实行这种办法时,由于征管范围小,从整个再生产过程看并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限制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
二是在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环节实行增值税。
三是在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环节实行增值税。
四是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
8、我国增值税税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3%,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
1、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①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各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
消费税主要包括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共计有11个税目。
为适应我国目前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
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目共计14个。
②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③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比较灵活。
为了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不力求一致,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有些产品则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
在具体操作上,对一部分价格差异较大,且便于按价格核算的应税消费品,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一部分价格差异较小,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由于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因此,目前对有些产品在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同时,还对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④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特殊调节的税种。
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
⑤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凡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
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转嫁性的特征,要较其他商品课税形式更为明显。
3、消费税征税范围
总原则是:
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告做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②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③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④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
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
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4、消费税税目
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十大类。
●营业税
1、概念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2、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3、税目
现行营业税税目有9个,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4、税率
营业税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实行3%的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实行5%的比例税率,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具体包括:
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
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在确定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②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③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④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申报与缴纳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②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未纳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纳税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
1、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①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我国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
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性质的税种。
②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收而征收,本质上属于附加税。
③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④征收范围较广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
具体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1、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为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资源税
1、概念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国家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2)通过征收资源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3)开征资源税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并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2、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受益税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征税范围
1)矿产品
2)盐
3)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
●企业所得税
1、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2、特点
①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②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③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3、作用
①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②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③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4、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①居民企业;②非居民企业。
5、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6、税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①基本税率为25%;②低税率为20%。
7、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般收入的确认:
①销售货物收入;②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
1、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
根据这种理解,可以将个人所得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交易所得和转移所得、应收所得和实现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
2、特点
①实行分类征收;②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③费用扣除额较宽;④计算简便;⑤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3、征税对象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经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⑾其他所得。
4、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纳手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5、税率
个人所得税区分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1、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人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①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②征税面比较广;
③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④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⑤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3、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①土地增值物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②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4、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
税率设计的原则是:
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印花税
1、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2、征税范围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世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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