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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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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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实现物资的集中集约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履约,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物资质量和成本的控制过程指:
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供方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的运输、验收入库、材料复检、储存保管、出库领料、使用以及盘存、报废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分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的材料采购及使用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对各项目部材料采购使用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的管理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公司总部及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经理负责审批物资采购供方选择,对项目部零星材料的采购授权。
第六条分公司物资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物资采购供方的选择,负责审批物资采购合格供方的评价。
第七条分公司物资采购部负责组织授权范围内的物资招标采购,配合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对授权范围外的招标采购,组织合格供方评审,监督、指导并考核项目部对物资进场后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后的管理,实施分公司授权内的材料采购。
第三章物资的采购招标
第九条单项材料未超过10万元的,可采用询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单项材料总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单项材料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集中采购,或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授权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采购;
第十条物资招标采购按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招评、评标、定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由物资采购部编写,招标内容须注明投标方要有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的资质证明,同时注明所需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要求、采购验证等。
招标文件需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评审签字同意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可允许投标单位对报价进行修正,开标后经分公司招评标小组询标及投标单位二次报价,最终由分公司招评标小组通过综合比选确定供货单位。
第十三条经分公司经理授权,项目部可在授权范围内采购零星材料、零星构配件。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比选招标文件仍应报分公司评审。
必须由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部财务及材料采购人员全过程参与评标、定标,材料采购人员详细记录其过程,参与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将评标、定标结果报分公司评审。
第四章合格供方评价
第十四条经招标比选且初步选定的供方通过公司合格供方评价后方可签订物资采购供销合同。
第十五条合格供方评价资料要证明能满足工程质量及供货能力的要求。
供方评审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证明资料、供货能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售后服务等(如是生产厂家还须生产许可证),所有证件必须加盖与其公司注册相符的鲜章。
第十六条由分公司物资采购部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合格供方评审,评审合格后交物资采购部备案。
合格供方的有效合作期限为两年,如要继续使用该供方,需重新评价。
如供方在合作过程中有供货质量不稳定;服务的及时性和满意度不够;社会信誉下降;供方的技术更新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时也应重新收集资信资料进行再评价。
第十七条当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时,应邀请监理工程师赴厂家考察,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评为合格供方。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前必须对《物资采购合同》进行评审。
项目部经授权采购时,将合同谈判记录作为合同评审的附件附于合同后交回分公司由各部门及分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合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采用《采购合同标准范本》,必须标明所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结算及支付方式、供货时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条采购过程中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应在供方来函或报告后,物资采购部及时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填写在来函或报告上,上报分公司招投标小组及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附在相应的合同后作为浮动材料价格的补充协议。
第六章材料采购、甲供材供应计划
第二十一条不论采购金额多少,均应由项目部编制材料、构配件采购(甲供材供应)计划,经项目部审核,报分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材料采购(甲供材供应)控制性总计划在单项工程开工30日前报分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审核后材料采购计划交分公司物资采购部作为材料招标、合同谈判的依据,甲供材供应计划则按照业主规定的程序上交业主材料供应部门。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月材料采购(甲供材供应)计划应在使用前10日上报分公司工程部审核,采购计划报分公司物资采购部组织供货,甲供材供应计划复印一份物资采购部留底,由项目部交业主。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物资部应随时将每月供应量汇总与总计划对应,如出现偏差(特别是可能超总计划)时,由项目部重新上报出现偏差材料的总计划,分公司经管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自行采购的零星材料,经分公司经管部和分公司工程部审批后报物资部备案,项目部方可组织采购。
第七章构(配)件生产过程
第二十六条外委加工的构(配)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安排施工技术人员到厂家对生产过程的工序质量和供方使用的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应及时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生产(加工)质量进行控制。
第八章采购物资的检验和试验
第二十八条物资(包括甲供材)进入现场,严禁由分包方人员直接验货,严禁分包方人员(包括分包方授权的领料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严禁分包方人员向供货单位出具收货单。
第二十九条由项目部库管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包括发包方提供或指定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清点数量,检查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资料(如:
管材的抽样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水泥3天强度报告、28天强度报告等);并对需要复检试验的物资组织试件的制取和委托试验。
第三十条主要工程物资的分类:
物资按照在工程中的地位、作用、重要性和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
A类物资:
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用量较大或易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物资。
a)钢材、水泥及制品、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等;
b)机电主机设备、电缆电线、机电辅助设备、中高压阀门、灯具、管道、管件、焊接材料、低压电器、桥架、桥梁橡胶支座、伸缩缝等。
c)特殊要求的物资及新材料:
外加剂、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易燃易爆品(炸药、乙炔、氧气、压力容器等)、危险化学品。
B类物资:
不影响工程结构性能、对工程质量影响次之,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物资。
a)地材、型材、装饰主要材料、保温材料等;
C类物资:
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影响较小的物资。
a)零星或辅助性物资;
b)小五金、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一条主要物资的自检项目:
(一)水泥、油漆、涂料、油脂、化工原料等具有有效性限制的材料的检验项目:
核查有效期;检验外观质量(或包装);验证产品出厂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二)砂、石检验项目:
核查外观质量。
(三)地下防水工程用的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水材料的检验、试验。
(四)构配件的验收包括性能是否与采购合同,设计文件相符;各项技术性能指示、检验测试指标是否与验收规范、标准相符;各项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库管员负责材料的自检工作,质检员负责材料复验工作。
进货物资经自检和复验合格后,由库管员填写“进货物资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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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各项目部应给库管员配备必要和有效的的检测工器具。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复检试验的物资,其试件的取样和制作、试验的项目,按有关试验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由项目部质检员根据该材料的国家相关规范制取送检试样,并进行试验委托。
如:
(砼、砂浆、土木、闭水柱的试验、桥梁荷载试验)
第三十六条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由资料管理员归类。
试验报告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涂改,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判定试验结果。
库管员应根据试验报告填写“进货物资检验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九章工程物资紧急放行
第三十七条因工程急需,进货物资来不及复验,须用于工程实体的按《紧急放行的控制程序》执行,由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一式四份,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重大紧急放行申请时,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一份交项目部质检员,一份交试验员,并上报物资采购部和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应在“紧急放行申请单”审批后,通知库管员对相应的物资进行标识,并上报一份到物资采购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在紧急放行的物资发放后,对需要复检试验的紧急放行物资,项目部仍需安排进行委托试验。
第四十条在复检试验的紧急放行物资试验报告出来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该批物资的试验结果进行判定,经试验合格,通知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填写“紧急放行物资检验和试验结果通知单”一式四份(重大紧急放行结果通知单,应报公司总工程师一份备案),上报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应在紧急放行物资认定为合格后,通知库管员解除紧急放行状态,并对物资标识进行更换。
第四十二条当紧急放行物资经试验为不合格时,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应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不允许在重要结构(如:
现浇的桩柱、梁、板)和联动设备基础中使用的钢筋、水泥或其他物资实施紧急放行。
对不便更换与追回的物资不允许实施紧急放行。
第十章物资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
第四十四条物资验收后,办理入库手续,并予以标识。
第四十五条物资采购部负责对项目部进货物资、构配件的标识及检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和库管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进行验证、保护和状态标识。
第四十六条物资标识包括:
物资的产品标识,物资的检验状态标识。
第四十七条材料、构配件的标识包括:
产品的标志标牌、出厂合格证、出厂检、试验报告及质量证明书等。
第四十八条库管员应根据到货清单,对照实物,确认材料、构配件标识,验证无误后方许入库。
第四十九条在材料、构配件的搬运、贮存过程中应沿用产品原标识进行识别,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应负责保持其标识的完好。
第五十条材料、构配件的检验状态标识;
材料、构配件的检验状态标识内容包括:
生产厂家、批量、批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检验状态等。
材料、构配件的检验状态分为:
“待检”、“待定”、“待用”、“检验不合格”四种。
(一)待检:
对于进入库房或贮存场地等待检验或需复检试验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库管员应在该物资上做“待检”标识。
(二)待定:
对已经检验但尚未作出最后判定结果的材料、构配件,库管员应将该物资上的“待检”标识去除,更换为“待定”。
(三)检验合格:
对不需复检试验的材料、构配件,在检验合格后和对需复检试验的材料、构配件,在接到判定合格的试验报告后,库管员应将该材料、构配件上的“待检”标识去除,更换为“待用”标识。
(四)检验不合格:
对检验和试验中出现的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库管员应将该材料、构配件上的“待检”标识去除,更换为“检验不合格”标识。
第五十一条检验状态标识可采用在材料、构配件上贴标签,对无法在实物上贴标签的材料、构配件,可在其堆码处使用自制木牌,或用钢丝牢固绑扎在所要标识的材料、构配件上。
第五十二条有条件的应将“待定”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行隔离堆码。
第五十三条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材料、构配件技术质量资料的保存、复制、发放规定:
(一)供货单位供料时,使用单位应要求其提供与该材料、构配件实物相一致的“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等有效的技术质量证明资料,库管员方可收货,收货单据由材料人员归类整理,相关质量证明资料交技术人员归类整理。
(二)各级材料人员在交接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资料时要认真核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供货单位解决。
第五十五条材料、构配件的产品标识、检验状态标识、检验记录、入库验收单(台帐)、复检试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合格证、领料单及发放台帐等是重要的记录资料,应妥善保管,必要时为材料、构配件的追溯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物资搬运、贮存、防护
第五十六条库房和贮存场地的设置
项目部的物资仓库的总体设置应体现:
先进、经济合理、因地制宜、安全适用。
国家规范有要求的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一)原则上除地材外,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特别是钢材、水泥以及其它须防水、防潮的物资)均不宜露天堆放,确须露天堆放的,其场地要求地面平整夯实、排水畅通,通风良好、干燥适宜,并用枕木垫起一定高度,并用塑料布临时遮盖。
(二)库房和贮存场地应方便人员或机械的搬运、装卸、堆码。
(三)库房和贮存场地应符合安全、防火、防汛、防盗的要求,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做好防盗措施,并配备必须的守卫人员。
(四)库房和贮存场地及设施要进行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材料、构配件的运输的要求
采购人员或送货人员应根据材料、构配件类别、重量、体积、包装及装运标记、注意事项等,确定运输方式。
(一)采购人员或送货人员应向承运方明确交代所承运材料、构配件的特性、注意事项、交货地点、收货单位和人员;对特殊(如:
超长、超宽、超高、易燃易爆、腐蚀等物资)的搬运应事先拟定方案,向有关部门报批并办理通行许可证,悬挂规定的标志,对搬运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必要的培训,并随车押运。
保证物资安全、完好、准确、及时的送达。
(二)送往项目部的材料、构配件,应提前通知项目部材料负责人或库管员,项目部必须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的畅通、清理卸货堆货场地或库房;需项目部卸货时,项目部应安排人员、机械,并按物资的特性做好防护。
第五十八条材料、构配件装卸、搬运的基本要求
(一)采购人员应向装卸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指导装卸,确保使用与物资特性相适应的装卸手段或工具,杜绝野蛮装卸。
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按物资的异同集中装卸、堆码,避免混淆;应注意保护物资的产品标识,标识出现脱落要立即恢复原样;应注意加强对易碎、易损、有精度要求等物资的保护措施,防止搬运中损坏;应注意对危险品物资的监控,严禁混装、混运、遗失、跑漏,并悬挂规定标志,派专人押运。
在装卸完毕后,应进行检查,确认物资品种、规格、数量无误,手续齐全,装载合理,绑扎牢固。
(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装车运输、卸车、搬运、堆码等作业。
要保证物资完好无损、不混、不乱、不损坏包装、确保人身和机械设备安全。
(三)操作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如安排人力物力、清理作业现场和车辆经过路线、清出障碍物、夜间操作要准备好照明设备、在雨、露、雪天气作业时,须在场地、通道、跳板等处做好防滑措施。
(四)装卸搬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如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如防热、防湿、防冻、禁止翻滚、请勿倒置)必须有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材料、构配件入库、贮存的基本要求
(一)材料、构配件验收的总体要求:
严格把好物资质量和数量关,必要时确保两人以上验证,并在收货单上签字。
(二)材料、构配件验收的基本要求:
1、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准备:
(1)根据到货材料、构配件的性能、特点和数量、确定存放地点、垛形和保管方法。
(2)准备好垛码枕垫用的材料、装卸及搬运设备、工具及劳动力。
(3)准备好计量、检验工具。
(4)收集验收凭证、技术资料、明确检验项目和方法。
2、材料、构配件实物的验收:
(1)质量检验:
凡验看外观形状就可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一般应由库管员自行检验,核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标识是否一致,做好记录。
凡需要进行技术检验试验的物资,如进行物理、化学分析试验等,由有关技术检验试验部门进行。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检验应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和《物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数量检验
a、计重物资的数量检验
计重物资按净重计算,有理论换算计重和过磅计重两种方法。
使用那种方法应根据合同和发货资料的说明,同供货单位发货时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
对定尺和按件标明重量的物资可以抽查,抽查的比例一般为10——20%。
如对该项物资质量检验无问题,运输情况良好,包装完整,也可以采用抽检的方法,否则要全检。
对计重物资验收时,应注意按层分隔堆放、标明重量、力求入库一次过磅,在盘点和发货时不再重新计量过磅。
b、计件物资的数量检验
对计件物资全部点清件数,对定量包装的小件物资,如内包装完整可抽检内包装5——15%无差错时全部验收。
c、用其它方法计量物资数量的验收
对计量长度的物资应用钢卷尺进行全部丈量、并填写尺码单。
对用体积、面积计算,则按规定计算方法检验。
3、物资验收发生问题的处理
(1)规格质量不合要求或属错发,应不予验收入库。
(2)数量不符,在规定磅差范围内可以验收入库,超过磅差范围的应予核实,待与供货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验收入库。
(3)对验收入库后的物资发生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库管员应填写“物资丢失、损坏或不适用记录”二份,自留一份,交材料负责人一份,通知材料负责人处置,并进行标识、隔离存放。
如其残损情况在提货或收货时外观可以发现而未索取记录证明或记录不全,造成无法追赔损失时,应由提货或收货部门负责。
对外观良好,内部残损潮污的物资,应做出记录,据以向供货单位交涉。
对重大的丢失、损坏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4、材料验收入库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收货单、入库台帐、检验记录。
(三)物资的入库应做到:
合理存放、科学管理、有效维护,方便物资的入库、盘点、发放,降低物资的自然损耗。
(四)项目部的材料负责人和库管员应做好入库台账。
第六十条物资的维护
(一)物资的保管与维护
物资的保管与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1、合理堆码存放、标识清楚有序
(1)合理。
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牌号、等级、批次的物资应分开堆码,不相混杂,并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
选择垛形必须适合物资的性能和特点。
在库房内堆码要距离建筑物30——50厘米,垛间距离以方便操作为原则,不小于50厘米。
在库外堆码要距离建筑物150厘米以外,避开排水沟和屋檐水。
对于性能不同互有影响的物资以及湿度要求不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不能存放在一起。
(2)牢固。
堆码要不偏不斜,不压坏底层物和地坪,要与屋脊、梁柱、墙壁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堆垛安全和发货方便。
(3)定量。
物资的每行、每层、每堆、每节力求成为定量整数。
采用五的倍数。
过磅物资不能成为整数时,每层应明显隔离、标明重量,便于盘点和发货。
(4)定位。
把每种物资所在仓库货位编号,记在卡上(料签)、挂在垛堆上,便于盘点和发货。
(5)整齐。
堆垛要成行成列,每垛大小一致包装标志超外,对小件量大的物资,如元钉、螺丝帽等可按定量装箱。
对库存量大的物资可实行零整分存。
(6)对需要遮盖或枕垫的物资,应加盖或枕垫。
(7)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别贮存并标识。
2、贮存物资的维护
按照库存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质,结合物资储存的自然环境(如温度、湿度、空气、日光、雨露、尘土杂物、虫害等及储存期),采用不同的预防措施和不同的维护保养手段,达到防锈、防腐、防霉、防尘化等目的。
(1)掌握各类物资的防护要求,安排适当的保管场所,使之适应储存物资性能的要求。
(2)做好码垛枕垫和底封,避免潮气自垛底侵入,又不影响垛底通风。
一般用水泥块或枕木垫垛,垫垛高40~60厘米,如库房是水泥地坪垫垛高度达到20厘米即可。
枕垫材料要耐用和符合安全要求。
(3)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必要时仓库应配置温湿仪器,进行日常观测并记录。
库内严禁用明火或火炉取暖,做好消防工作管理。
(4)搞好仓库清洁卫生,做到仓库区内无杂草、无垃圾、无积水、无虫害。
(5)做好季节性预防措施,保护物资不受损失。
(6)加强物资检查,做好维护工作,对物资保养维护以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发现质量有变化迹象时,应按各种物资的维护要求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二章物资出库、盘存、报废
第六十一条分包方人员需直接到库房领用材料时,必须由分包单位出具材料领用的委托书,同时附领料人员身份证。
第六十二条物资出库时库管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料必须有依据,发料的依据是本企业规定的发料凭证(领料单、物资调拨单),做到手续完备。
(2)发料必须不错不乱,不串规格、型号、材质,严格计量。
(3)坚持先进先出,即按物资进库时间或出厂时间,有计划的安排好出库顺序。
第六十三条物资出库的程序
(1)准备工作:
主要是核对出库凭证,审批印鉴是否正确、有效。
(2)备料:
按出库凭证上的品名规格、型号查对帐面、核实实物、检查包装和标识、清点随货应附的技术质量证明等资料,备料后应进行复核,以防出差错。
(3)点交实物:
出库物资经过备料及复核后即进行当面点交,如是代运和送料时则向发运人或送料人员点交。
对危险品、剧毒品、贵重物品,应有两人发货。
出库物资点交后,保管人员应清点库存、清理单据、记帐和清理档案等工作。
(4)包装发运:
外调代运物资应有专人负责包装、物资包装必须牢固,便于装卸、搬运,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5)因工程急需,部分工程物资来不及检验和试验时物资的发放应按本办法第四章“工程物资紧急放行”的规定执行。
(6)所有出库材料由库管员列出分类、分别使用单位领用台帐,分类法可为:
小型机具、周转材料、地材、必要零星材料、钢材、水泥等,以确保材料使用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四条库管员负责按月、季度、年对贮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存,并编制“贮存物资盘存表”一式三份,自存一份,交财务、物资管理部各一份。
第六十五条对超过有效期的物资或贮存过程中物资丢失、损坏、,应填写“物资丢失、损坏或不适用记录”,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申请报废或再检。
对报废的物资,每月应填写“报废物资清单”备查。
第十三章物资退料
第六十六条实物退料:
1、实物退料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生产任务完成或工程完工,剩余和节约的材料;由于计划有变,使原计划需用的物资不能再用;由于错领、错发,造成一些物资品种规格或质量上不合用。
2、对实物退料退库的物资要分级收料,按质论价。
实物退料必须保证物资完整无损、质量可靠、规格不串不混、技术质量证明等资料齐全。
接受实物退料退库的库管员必须对退料物资重新组织验收。
3、由于项目部人员工作失误造成退料,影响了项目收益,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转帐退料:
虽该材料下一步还将使用,但为成本核算的需要,可办理转帐退料。
转账退料后须立即办理领料手续。
第十四章废旧物资处置
第六十八条废旧物资包括:
已办理退料本工程不再使用的物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材料加工工完成剩余的边角余料。
第六十九条由项目部向分公司物资采购部上报处置申请,由分公司物资采购部拟定处置方案,净值1万元以下的经分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处置,超过1万元的须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七十条由项目部将废旧物资处置后的收入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章材料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各级材料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必须持有“材料人员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应根据采购计划作好采购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照公司工程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收集的各种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如:
供方选择、评价、物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材质、计量单位、技术质量标准等。
(二)对审查合格的资料建立各种台帐,做到材料管理工作档案化。
(三)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收集供方评价资料,协助项目部及物资采购部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和签订物资采购购销合同。
(四)监督并指导材料库房及贮存场地的建设。
(五)对材料进场路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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