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宁刑终字第22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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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22号
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宁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松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银川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原系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略。
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赵江水,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宁,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
原系西安民航包机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售票处承包人,身份证号码略。
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松伟、张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吴松伟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吴松伟、张宁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松伟系负责人,先后任职副总经理、总经理;西安民航包机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售票处以下简称银川售票处是2019年3月成立的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李兵。
被告人张宁于2019年成为该售票处承包人,2019年初银川售票处和银川天呈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银川售票处的业务托管给天呈公司,公章在张宁处。
自1999年5月-2019年6月,被告人吴松伟、张宁以开展业务为由,向253家单位及个人许以高利,吸纳资金,汇入以吴松伟及他人名义开设的84个银行账户及宁夏分公司的三个账外账户的款项共计11539086598元,其中张宁以其本人及宁夏分公司为借款人向16人借款20198000元之中2648000元由张宁出具借条,并从中获利。
汇入款项中的25万元存入宁夏分公司在工行西城支行开设的结算户,11344524553元用于还本付息,剩余259562045元用途不明。
截止2019年6月30日,80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金额合计79907000元,月利率自01-15不等。
自199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松伟以其名义在工行、建行等8家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卡折50个,以雷蕾等人的名义开设卡折34个,截止2019年6月30日,84个卡折的累计余额为人民币8269219元、欧元726934元、透支2589078元;2019年、2019年,吴松伟以宁夏分公司的名义开设三个账外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吴松伟于2019年6月22日向中国航空集团纪检组主动投案。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
1、2019年9月,被告人吴松伟指使宁夏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伪造了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授权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吴松伟办理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经济、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协议的签订及设立分公司、办理房产、地产、房屋抵押贷款、鉴证等各项事宜,以宁夏分公司的1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30份空白机票作抵押、质押,从银川市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典当行借款30万元。
2、2019年4月17日,宁夏宇川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受马力光委托,对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三层17-6号的营业房建筑面积16158平方米做出评估,该房地产当日正常的市场价值总额为1153843元。
此后马力光与张宁协商出售该房,总售价160万元,张宁每月支付10万元房款,马力光遂将房屋产权证书、评估报告原件交给张宁。
4月18日,吴松伟、张宁到工行新市区支行申请贷款,因该行的贷款权限仅为40万元未果。
次日,张宁将房证等交给被告人吴松伟,后者便与北辰典当行联系,北辰典当行称用别人的房产证贷款,需要房屋产权人的授权书。
被告人吴松伟便伪造了马力光夫妇的授权委托书,通过工行新市区支行副行长刘云丽,让驻该行的银川市兴庆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陈婧就该份授权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中马力光、张燕的签名及手印系刘云丽与被告人吴松伟所为,公证书亦系无效的文书。
之后被告人吴松伟持上述公证书及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马力光及其妻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北辰典当行贷款6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吴松伟已归还北辰典当行204900元。
原判认定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二上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典当贷款合同、情况说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及鉴定文书等相关书证证实。
据上事实证据,原审认为,被告人吴松伟、张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1539086598元,其中被告人张宁参与非法吸收的金额为20198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数额巨大。
在共同实施的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
被告人吴松伟主动到其单位的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并如实交待其罪行,应认定系自首。
被告人吴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先后两次骗取贷款695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原公诉机关指控吴松伟犯挪用资金罪,当庭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该项指控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松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松伟上诉辩解称1、原判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在二审提审时,吴松伟补充辩解称原判认定其非吸数额有误。
2、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辩解理由在北辰典当行贷款30万元中,其伪造了用于抵押的民航快递有限责任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其用于获取北辰典当行贷款3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30张空白机票是真实的,且在贷款后积极偿还贷款利息,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及行为。
在北辰典当行贷款60万元中,其伪造了马力光夫妇受权委托书及公证书抵押贷款,获取贷款后打入宁夏分公司账户用于支付票款,其没有非法占为已有。
上诉人吴松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称,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松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准确,但涉案数额有误,没有扣除未申报债权的部分正常的资金;上诉人吴松伟未经上级主管机关允许,擅自伪造单位印章,从北辰典当行贷款30万元,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印章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吴松伟伪造了马力光夫妇受权委托书,以马力光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评估报告、马力光夫妇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抵押在北辰典当行贷款60万元,打入宁夏分公司账户用于支付票款,其没有非法占为房屋抵押款的犯罪行为。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吴松伟合同诈骗罪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宁上诉辩解称原判认定其参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事实成立,但认定其非法吸取的金额有误;在共同实施犯罪中,原判没有划分主从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999年5月-2019年6月,上诉人吴松伟、张宁以宁夏分公司开展业务为由,以支付月息2至28作许诺,面向253家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11539086598元,上诉人吴松伟将吸收资金中的25万元存入宁夏分公司在工行西城支行开设的结算户,其余部分存入用吴松伟及他人名义开设的84个银行卡折和宁夏分公司三个账外账户中,由吴松伟控制和运作。
上诉人吴松伟向各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254524553元,剩余259562045元用途不明。
其中上诉人张宁以其名义或中间人身份吸收资金20198000元。
截止2019年6月30日,84个银行卡折的累计余额为人民币8269219元、欧元726934元、透支2589078元。
案发后,上诉人吴松伟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巨额高息借款的事实。
又查明,上海圣讯特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五人,其中上诉人吴松伟出资120000元,占注册资本12。
深圳市洛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五人,其中吴松伟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12。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9年9月,上诉人吴松伟授意指使他人伪造了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宁夏分公司的1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30份空白机票作抵押、质押,从北辰典当行借款30万元。
2019年4月,马力光欲将自己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17-6号营业房出售,上诉人吴松伟在拿到马力光该房屋产权证后,于2019年4月19日到工商银行新市区支行借款,因该行的借款权限不够未果。
后吴松伟又联系了北辰典当行,北辰典当行要求使用他人的房产证借款,需要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吴松伟便伪造了马力光夫妇的授权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后又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到北辰典当行借款60万元。
案发前,上诉人吴松伟已归还北辰典当行204900元。
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和立案情况。
2、报案材料,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的事实和经过。
3、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明该公司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绝对控股二级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为国资委直属管理的中央企业,民航快递其他股东单位也均为国有性质,民航快递宁夏分公司的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
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隶属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上诉人吴松伟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4、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书-中鹏法字[2019]第002号,证明以下事实⑴吴松伟自1999年5月至2019年6月,共收到吸收资金款项11629086598元,其中存入宁夏分公司在工行西城支行开设的结算户仅有25万元,用于了日常经营,存入吴松伟开设的银行卡及三个账外账户的金额为11604086598元,用于还本付息11344524553元,其余259562045元用途不明确。
2吴松伟自1999年5月至2019年6月,在八家银行开设卡折50个,以雷蕾等其他人名义开设卡折34个,截止2019年6月30日,84个卡折的累计余额为人民币8269219元、欧元726934元、透支2589078元。
3截止2019年6月30日,借款协议借条中张宁为中间人为吴松伟借款20198000元。
4截止2019年6月30日,申请债权的债权人80人,金额79907000元。
5吴松伟在上海圣讯特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投资120000元;在深圳市洛克贸易有限公司投资60万元。
5、上诉人吴松伟供述,述称以下事实⑴2019年6月22日,其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巨额高息借款事实。
2宁夏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及借款的权限,其借款也未向上级部门汇报过。
3截至2019年5月20日其对外借款约7000余万元没还。
4张宁前后帮其借了2000余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张宁以银川售票处的名义为其借款进行担保,还有一部分是他直接借款。
5其借款是因公司大量的应收机票款、货运费不能按时收回,支付机票款却不能拖欠,只好向外借款,借款利息越来越高,不断用新借款还旧的借款。
6借来的款先打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公司用款时其再从卡上打往公司指定的地方,除了公司使用外,其个人消费、公司成员集体消费都用这些款,所以就分不清吸收资金哪笔是公司用了,哪笔是其用了,前期借款用在快递业务上,后期主要付高息和组建八大公司。
7借款利息一般是月息五分到一角多,最高利息月息达二角八分等。
8其将吸收款中有200万元借给其哥吴松毅,借给他人有100余万元,买银川宁鑫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40余万元、买银川天易物流有限公司6万元,其他六个公司在办理时有一部分是从宁夏分公司前台拿的营业款,有一部分是拿的非法吸收存款。
9在北辰典当行借款共计90万元,其伪造了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是其指使他人刻了一枚民航快递总公司的印章盖在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闫志祥的签字和印章都是伪造的,一份是所抵押的房证要到房管局做鉴证,其伪造授权委托书让他人去办理鉴证手续,其又通过他人办理了假公证书,其在公证书上签了马力光的名字,刘云丽签了马力光妻子张燕的名字,手印也是两人按的。
其在北辰典当行款款时,还以宁夏分公司的10亩土地和30份空白机票等作抵押,借的款付了机票款。
6、上诉人张宁供述,述称以下事实⑴从2019年1月份开始其以宁夏分公司或本人名义对外给吴松伟借款,借的款都打到吴松伟账上或其他公司账户上,还款及利息由吴松伟负责。
22019年9月经其介绍,西北民航开发实业总公司分四次借给吴松伟355万,借款人是宁夏分公司,担保人是天呈航空和其个人,月息3到4分,利息还到2019年3月,本金至今未付;路立新借给吴松伟850万元,月息4分,其从利息中抽10,估计4万元以上;向路立新、马力光、于玲一共借款170万元,大部分其经手,150万元的借条是其签字的,2019年有60万元左右是月息1角,2019年11月以后月息7分,其从于玲的7分月息中抽3分,1角月息实际给于玲7分,自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其抽利息9万多元;霍一龙和左梅的借款是其替吴松伟办的,与左梅都是现金交易,左梅的按月息1角,其从2019年元月按利息10抽,后降到7分,拿了约3、4万元;向许石子及其妻刘曼琴借款,月息7分,自2019年11月到2019年3月共支付5个月35万元息,其中4个月现金支付,每月84万元银行转账,其每月提1万元,共5万元;共给刘曼琴4个月56万元息,其抽了8千元;许石山的借款月息7分,付了5个月利息7万元;给许春丽付了3个月利息5万元,其和担保人于玲各抽7千元。
⑶、2019年3月底,马力光说要把自己在新华西街的房子出售给其,总价160万元,每月付10万元,其通过他人拿到房证,马力光口头答复可以拿房证抵押。
其没有足够的钱去买,就找到吴松伟,其知道吴松伟外面窟窿也很大,就商量和吴松伟用该房证在银行抵押借款,钱由吴松伟用,每月给马力光支付10万元,房屋以后的所有权没有明确。
4月18日左右吴松伟带其到工行新市区支行找刘云丽副行长看该房证能借多少款,刘行长说最多能借40万元。
4月19日其去了南京,回来后知道房证押到典当行,抵押所得60万元吴松伟说是用于支付票款了,其没用一分钱。
7、证人李兵的证言,证实以下事实1银川售票处于2019年成立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张宁于2019年承包该售票处。
2吴松伟先后在9月至12月分四次借现金共计330万,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4。
8、证人何芸、盛万寿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吴松伟、张宁自1999年5月-2019年6月,以发展公司业务为由,向他人许以高额月息获取借款的相关情况。
9、证人王娟的证言,证明以下事实12019年份,吴松伟用6万元收购银川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由其担任法人。
2天呈公司由吴松伟来控制和运作,自2019年4月至5月7日,天呈公司欠国际航协票款114万,一部分是应收账款,还有一部分是票款被吴松伟拿走了。
6月份吴松伟被抓后,本人将收到的机票款79万元支付给了一些以天呈公司名义借款的人,这样做是因为2019年6月12日吴松伟给其打了一张承诺书。
10、证人肖亮的证言,证明本人在天呈公司任出纳,负责现金账、银行账、外面营业部的票款以及天呈公司和吴松伟、快递公司的往来账,本人交给公安机关的这本账是吴松伟让其付款利息、付天呈票款以及吴松伟让其从他人处拿钱的记录的。
账本反映的收入主要是吴松伟给本人或从他人处拿的款,支出主要是吴松伟借用,给别人还了钱。
本人知道有的是向别人借了钱还的利息,具体数额见明细。
11、证人雷蕾的证言,证明本人系宁夏分公司负责快递业务的出纳以及吴松伟个人资金的收支,并对吴松伟资金的收支记流水账,资金通过吴松伟的建行卡等。
本人不知道吴松伟的钱都是哪儿来的,等到吴走了以后很多人要债其才知道是借别人的钱。
2019年8月以前没记账,但都有凭证,8月份以后其记了流水账,通过其手里进出的钱都可以查清,这些银行卡和存折的密码只有其和吴松伟知道。
12、证人刘来兵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份,其开始给吴松伟记民航快递宁夏分公司的账外账,后替吴松伟保管公司的资金,对每一笔资金都作了记录,收入款一部分支付机票款等业务外,其余的都由吴松伟、雷蕾以及让其付给了五十多个人,付给别人的钱大部分是打到吴松伟给其指定的账户上,有一部分钱是吴松伟让别人来拿或让其送的现金。
13、证人马力光的证言,证明以下事实⑴其是通过学生张宁认识吴松伟,张宁说和吴松伟是合作关系,搞货运和机票是垄断行业,年利润五倍,要扩大业务建立平台但资金有点紧张,借款有高利。
从2019年11月18日开始到2019年11月28日其分四次借给吴松伟385万元,月利息6-7分,按月支付,利息只支付到2019年3月底共计60万元左右。
借款基本都是转账到吴松伟账户,只有一笔10万元现金是交给张宁,后来张宁给其拿来了借款合同,借款方是吴松伟宁夏分公司,担保方是银川售票处张宁和天呈公司王娟。
⑵其于1999年在苏州定居,到2019年4月初其给张宁说想把位于新华西街17-6号营业房卖掉,该房已作过评估价值120万元。
张宁说想买这套房子,但资金都压着,因此一个月付10万,16个月付160万元,并说先要拿房证做个评估,其就将房证给了张宁,张宁讲过可以到银行贷款,但其认为没有其和妻子张燕的签字不可能贷款。
5月10日其从苏州回银川问张宁催要房证,他一直推,后其去房管局办理挂失手续,才知道此房证已在北辰典当行抵押,其到北辰典当行找业务员,他拿出了委托典当的公证书,上面有其和张燕的虚假签名和手印,兴庆区公证处调档后发现存档的同号公证书不是这一份。
用这套房证在北辰典当行抵押了60万元,是转给吴松伟的,其找吴松伟和张宁,让他们给其写了担保书及吴松伟伪造公证书的情况说明,是6月10日写的,他俩保证在6月20日前后将房证赎回还给其,其考虑到其借给吴385万元,就没报案,到6月20日吴松伟不见了,其就于次日到公安局报案。
14、证人刘云丽的证言,证明以下事实⑴2019年4月中旬,吴松伟和张宁一块到工行找其,张宁拿着房证,吴松伟说想在工行贷款,因行里最多能贷40万元,他俩就走了。
18日左右,吴松伟说他想用马力光的营业房做委托典当公证,其知道不论什么抵押或贷款都要有房产产权人的授权委托公证,兴庆区公证处在行里驻有公证人员,其让公证员给吴松伟做了委托公证,没有收费。
委托书内容是马力光、张燕夫妇委托吴松伟在北辰典当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事宜,委托人签名中马力光是其签的名按的手印。
委托书及公证书的意思就是为了去典当行贷款,否则房产无法做鉴证。
15、北辰典当行情况说明三份、典当贷款合同二份、评估报告书一份、公证书一份等,证实以下事实⑴2019年9月26日,上诉人吴松伟以宁夏分公司的10亩土地和30份空白机票作为抵押,借款30万元,费率35,经多次展期至2019年8月3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已付利息19个月,计199500元。
⑵上诉人吴松伟于2019年4月19日,以马力光的房屋做抵押在该公司借款60万元,25日付利息5400元。
16、授权委托书及鉴定文书,证明上诉人吴松伟于2019年9月26日向北辰典当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经鉴定其上的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样本印文不同一。
17、证人陈婧的证言,证明以下事实1其在公证处驻工行新市区支行个人信贷部公证驻点,其没有出具公证书的资格。
22019银兴证字3920号公证书内容是马力光、张燕委托吴松伟办理贷款事宜是其出具的。
32019年4月18日,刘云丽副行长把其叫到她办公室说吴松伟在工行贷款没有批下来,想用马力光的房证在北辰典当行作抵押贷款,需要公证处给出具一份马力光委托吴松伟在北辰典当行贷款的委托书,刘云丽让其看了马力光房证的原件、身份证、调档单、房地产评估报告,其就同意出具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没有从公证处要号及存档,公证书委托人马力光和张燕的签字、捺印是吴松伟、刘云丽的字和手印,当时没有作公证笔录。
18、银川市兴庆区公证处情况说明,证明2019银兴证字第3920号公证书并非对于吴松伟接受马力光夫妇委托在北辰典当行办理贷款的《委托书》的公证,系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办理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公证。
19、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6月21日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纪检组接到报告,称集团所属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吴松伟于6月20日起不知去向。
经查,其已购买机票前往上海。
同时发现,宁夏分公司有巨额公款不知去向的迹象,与总经理有重大关联。
我集团立即组织调查组前往上海。
22日晚19时左右,吴松伟投案自首,并向调查组交代了调查组并不掌握的巨额高息借款情况。
2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相关凭证、账本、银行卡折及房产等的情况。
21、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吴松伟、张宁犯罪时系成年人及其身份。
上列证据,业经原审庭审质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吴松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误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吴松伟对原判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其在二审提审时,补充辩解称原判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误,但不能提供其吸收存款数额有误的相关证据,原判认定吴松伟吸收资金数额系依据司法会计鉴定,且经庭审质证,依法有据。
辩护人关于本案未持借条申报债权的部分债务人的债权与吴松伟属正常的资金往来关系应扣除的辩解意见,经查,该项辩解意见一审期间已经提出,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
附卷现有证据不能支持本案未持借条申报债权的部分资金属于吴松伟与债权人的正常资金往来款项。
上诉人吴松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误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二审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松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吴松伟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获取借款打入宁夏分公司账户用于支付票款,其没有非法占为已有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吴松伟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授权,采取伪造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及该公司法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手段,骗取北辰典当行借款30万元后,其明知自己缺乏偿还借款的能力,仍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又骗取北辰典当行借款60万元,数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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