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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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制度
目录
一、民主管理制度
1、村(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1
2、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0
3、村干部补贴标准…………………………………14
4、误工标准…………………………………………14
5、村规民约…………………………………………15
6、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20
7、招投标管理制度…………………………………22
8、村级组织印章使用管理制度……………………36
9、民主评议党员制度………………………………28
10、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31
1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作制度…………………33
12、村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制度……………………37
二、民主管理流程
1、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六步工作流程…………41
2、财务审批流程……………………………………42
村(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财)务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及财务电算化。
村会计核算工作委托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接受乡农经站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村财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管理办公室,配备财务负责人(审批人)、助理会计(村文书)、出纳员和实物保管员各一名,具体负责村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助理会计,负责本村文书工作。
村帐乡代管办公室负责村委托代办的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第七条村财务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负责村财务管理和财务审批工作。
第八条村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监督小组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组长由村两委在推选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条村助理会计的任职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十条村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近亲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集体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由村出纳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保管。
第十二条村集体货币资金采用专户管理,在信用社开一专户,并实行印鉴支取,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出纳员不得超限额(限额1000元以下)存放现金,超出限额的要及时存入信用社。
严禁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一经发现,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收利息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因公外出向村集体预支的款项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回村后三天内与村结清帐款。
因工作需要须代办现金收付业务的,须在代办业务结束后三天内与村结清帐款。
第四章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由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限额规定:
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预算内(如专项工程等)开支,由财务负责人按合同或有关决议直接审批。
预算外一次(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须有会议决定记录),再由财务负责人签批,其中5000元以上生产性支出、20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附会议记录),再由财务负责人签批。
第十六条支出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批准。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凭证,村出纳应拒绝付款,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拒绝加盖审核监督章。
第十七条村集体的各类有价证券由村出纳保管,并建立“票证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村集体的收款事项,均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向乡农经站购领),由村出纳填开和保管,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白条子”,对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到村出纳处填开县统一印制的领款凭单。
村级财务负责人对“白条子”应拒绝审批,村出纳员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按乡农经站规定的结算日期,村出纳应将审核后的收支单据,填制好现金存款结报单,报送乡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记帐。
第六章承包合同管理和误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做好集体资产的发包和租赁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同时要签订好书面合同,并由乡农经站进行签证。
第二十三条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转包、转让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等须经村两委研究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村助理会计要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年终将承包合同资料及时移交乡农经站归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村必须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薄、误工登记由村助理会计承担。
第二十七条村对使用误工的范围,工值定额标准和特殊用工的工值标准等须做出明确规定,并报乡农经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核对登记的误工,村助理会计必须按月按工张榜公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季进行审核并向村民公布,没有在误工登记薄上登记的或未经张榜公布的误工,不得兑现误工报酬。
第七章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设置村(财)务公开栏,并建立村(财)务公开台帐。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和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第三十条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级财务收支和使用;
3、经济项目、公益事业的兴建、承包、招标和租赁情况;
4、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5、建房用地安排;
6、木材采伐安排;
7、低保对象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8、村务误工、村干部岗位补贴;
9其它必须公开的事项。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村财务公开每季一次,定期公布村财务收支。
财务公开的内容:
1、财务收支预决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各项财产;
5、债权债务;
6、村务误工;
7、农户应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8、其它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村建立财务监督活动日制度。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集体收支进行监督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票据要加盖民主理财监督章以示审查合格,将审核结果上墙公布,及时征求村民意见,对专项和重要的事项,要单独组织审核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制度第三十条中所列的村务公开内容实施监督,村务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限举行。
第三十三条村每年年终,应组织清帐理财,对全年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兑现、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及年终收益分配等进行全面清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十四条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在村决策时,村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决策。
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章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活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六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年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报乡农经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行情况,按编制程序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并及时公开。
第九章财务人员离任交接
第三十八条村助理会计因各种原因调整离职,其接替人员的程序:
由村两委提出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农经站考核,经乡政府批准,须取得县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村助理会计调整离职时,必须先办理移交手续后离职,其移交程序为:
移交人编制好会计档案资料、用具、文书资料等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按交接清单进行交接,村财务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农经站代表参加监交,交接结束后,监交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各留一份交接清单项。
第十章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犯财务会计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和本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1、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点名批评和处理的取消业务任职资格。
2、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取消财务负责人当年的固定补贴。
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未对村财务进行审核监督公开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核盖章的,取消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当年的固定补贴等,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换。
4、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取消有关财务人员当年的固定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业务任职资格。
5、库存现金超额存放的,由有关责任人按超限额存放的时间和金额偿还1—2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的固定补贴,发生损失的,超限额部分无条件全额赔偿。
6、因公出差或代办收付业务未按规定期限结清帐款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超过时间和金额偿付1—2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7、挪用公款的除退回公款外,由相关责任人按挪用公款的时间和金额偿付1—3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交乡党委、政府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8、贪污公款的除退赔公款外,由相关责任人按照贪污公款的时间和金额偿付2—4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交乡党委、政府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如遇与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到9月1日起实施。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机构。
建立和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级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制度保证。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
1、村民代表会议由当然代表和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2、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或选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民主推荐产生。
3、当然代表是村两委成员,省、市、县、乡人民代表,他们不占所在选区的代表名额。
4、人数较少的村设立户主会。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村民人数和自然状况确定村民代表人数,原则上每5—15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或3村民小组推选若干名。
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20名,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35名。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
具体名额由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按上述一种方法根据实际确定。
5、村民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关心集体、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
6、村民代表的推选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村民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任连选。
村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所在村民小组或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2、讨论决定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和人数及村务误工标准;
3、讨论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支出方案;
4、讨论决定村级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重要公益事业的建设、承投包方案;
5、讨论决定建房用地的安排方案;
6、民主评议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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