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方案与道路塑料排水板施工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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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方案与道路塑料排水板施工方案汇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方案与道路塑料排水板施工方案汇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强联合执法合力,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杜绝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赵玉坤任组长,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经济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职责分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组建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队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从20**年1月上旬为集中整治动员部署阶段;20**年1月15日至20**年9月30日为严格管理、严厉查处等违章违规集中整治阶段;20**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清理取缔非法停车场阶段和督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秩序和装卸环节的监管,防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超载、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未经许可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3.无资质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
5.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检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载罐体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为;
7.压力容器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交通秩序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法停车行为;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不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速度通行的;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或伪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制度的;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中未实施静电接地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厂检查制度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许可,违法经营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经济园区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全面加强监管,同时,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高峰时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一)严格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年度审验,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
县交警大队
2.20**年3月10日前,完成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的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
县交警大队
3.20**年3月15日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作业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责任单位:
县安监局
4.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
围绕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得胜工业园区、吴家精细化工产业园、古城子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区等化工产业集聚区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分布,要在305国道路、中心线等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
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禁行路线、重点路段的执法检查,确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对路面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
要保证重点时段的不间断监管。
责任单位:
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
县交通局
5.严格城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监督管理。
加强要对305国道—府前路—外环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的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
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
县交通局
6.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建设。
20**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
责任单位:
7.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管理。
20**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报请市运输管理处吊销经营许可。
牵头单位:
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
各镇、经济园区
8.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开放。
20**年5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
县交警大队、各镇、经济园区
9.加大取缔非法停车场的力度。
20**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许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
各镇、经济园区
(二)严厉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报请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
县交通局
配合部门:
县交警大队
6.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的;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的,处驾驶员20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3-12分。
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处吊销驾驶证;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驾驶证扣3-12分;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别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车的,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11.非法改装或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移交或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
县交警大队
配合部门: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下罚款;
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静电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
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
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
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各镇、经济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贯彻落实,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处理,加强职能互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实行责任倒查。
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镇、经济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五)加强安全宣传,形成舆论监督。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果,对集中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用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道路塑料排水板施工方案
塑料排水板的施工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1)测量放样:
在塑料板施工区内根据地质资料,结合淤泥底标高情况事先对插板施工区域进行划分,淤泥底标高差异大的,采用2020m的方格网进行划分,每个区域试插9根插板;淤泥底标高均匀差距不大的,才用2020m的方格网划分,每个区域试插9根插板。
(2)插板现场调试和试插
施工前测量放样出的每一个施工区域,根据已有的钻探资料在塑料排水板施工前,会同业主、设计、监理在现场用插板机按20m20m的方格网进行试插,发现淤泥底标高差异较大时,再对该区域采用10m10m的方格进行细分,进行塑料排水板施工试插。
由业主、设计、监理根据试插深度确定每个小区与的塑料排水板施工深度,确定塑料排水板打设深度后再进行大面积施工。
(3)插板机移机定位:
插板机的桩靴落地定位误差控制在正负50mm范围内,由插板机驾驶员在控制室内控制,控制桩管下插时的垂直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大于正负1.5%。
(4)安装锚靴:
塑料排水板末端伸出导管底,在塑料排水板末端安装密封袋后(只有当需要插至粗砂0.5m时),用锚靴将其别再导管底端。
(5)试插塑料排水板至设计深度(标高):
按照试插确定的深度施工塑料排水板。
(6)上拔桩管:
拔管时仔细观察有没有回带现象,若回带长度超过50cm,则在桩位旁10cm处补打一根。
、
(7)切割塑料排水板:
上拔管后,控制塑料排水板在砂垫层顶面预留的外露长度为20cm。
(8)移机到下一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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