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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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范围及原则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方案。
1、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属的、利用学校资产举办并经学校批准设置的二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都要按照本方案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企业,不适用于本方案。
2、全校各单位在册在编在岗且属于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范围。
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企业中的在册在编在岗且属于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也纳入岗位设置与聘用范围。
3、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学校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由学校和各单位按程序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学校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上海市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自主设置学校的具体工作岗位。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确定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尊重现状、逐步过渡的原则,学校对全校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在今后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求,经教育部批准后,学校可对全校和各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
岗位设置与聘用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政策指导,根据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自主实施本单位工作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进行全面综合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管理监督、评选审核。
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重大决策,须由校聘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校聘委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委员。
校聘委会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
2、校聘委会按岗位类别分设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校管理聘委会、校专技聘委会、校工勤聘委会),分别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在校聘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类岗位的聘用工作。
3、校聘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聘办)。
校聘办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按照校聘委会的工作部署,配合与协调校各类岗位聘委会的工作,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学校和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具体实施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校聘办设在人事处。
4、各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各单位聘用小组),在学校授予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权限内,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工作。
成员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成,设秘书一人。
各单位聘用小组经校聘委会批准后,根据校聘委会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5、校聘委会成立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由校纪委、校工会、校信访办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主要负责接受教职员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情况向校聘委会报告,由校聘委会作出最后裁决。
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设在校纪委。
三、岗位类别的设置
根据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要适应增强学校和各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改革教育事业、推动专业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需要。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即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思政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辅工作技术岗位、校企工作技术岗位和机关中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的部分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报请教育部和人事部批准后,学校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的设置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和员级岗位及其内部各个级次。
正高级岗位分4个级次,即正高级(教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级次,即副高级(副教授)一级岗位、副高级(副教授)二级岗位、副高级(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级次,即中级(讲师)一级岗位、中级(讲师)二级岗位、中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2个级次,即初级(助教)一级岗位、初级(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正高级一级岗位,即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技岗位,由国家设置和管理。
特设岗位经教育部、人事部核准,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教育部、人事部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根据“事业单位中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应当占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教师岗位不设员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设正高级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学校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
根据学校和各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以中编办、教育部核定的学校编制数为基数,设置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实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
1、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最高控制目标。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各等级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教育部、人事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管理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8%。
四级及四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结构比例,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一般不设四级及四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
若出现特殊情况,可由校聘委会讨论决定。
六级及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1:
2掌握。
2、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控制目标。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按照“尊重现状、逐步过渡”的原则,以现有管理岗位数量、等级为基础,确定管理岗位的设置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20%。
四级及四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结构比例,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担任非局级领导职务的校党委常委岗位为四级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其他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设四级及四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
六级及六级以上职员岗位的设置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按现有岗位职数配置,经过9年时间的过渡调整,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的比例须达到或低于1:
2。
3、各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额度、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校聘委会按照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统一下达。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
1、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最高控制目标。
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
其中,教师岗位的数量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55%。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2:
2.90:
4.48:
1.30。
各级别岗位内部各级次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为1.5:
3.2:
5.3;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为2:
4:
4;中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为3:
4:
3;初级一级、二级岗位之间为5:
5。
2、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控制目标。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按照“尊重现状、逐步过渡”的原则,以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为基础,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总量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65%,教师岗位的设置数量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50%。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04:
2.63:
4.33:
2.0。
各级别岗位内部各级次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为1:
3:
6;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为2:
4:
4;中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为3:
4:
3;初级一级、二级岗位之间为5:
5。
3、正高级一级岗位即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技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教育部、人事部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特设岗位的设置经教育部、人事部核准,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4、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额度、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各级次之间的比例),由校聘委会按照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政策,根据各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等因素,参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综合确定,统一下达。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
1、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最高控制目标。
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7%。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5%。
学校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其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设置。
技术工三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2%。
2、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控制目标。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按照尊重现状、逐步过渡的原则,以现有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等级为基础,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总量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15%。
经过9年时间的过渡调整,工勤技能岗位总量须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技术工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2%。
3、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额度、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校聘委会按照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政策和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统一下达。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1、根据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校聘委会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
(2)校聘委会修订和通过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报教育部审核,人事部备案;
(3)校聘委会根据教育部批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4)校聘委会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的意见;
(5)校聘委会修订和通过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由校聘办组织实施;
(6)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2、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学校及各单位设置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由校聘委会统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过若干时间的实践后,根据学校和各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学校总体方案内,由校聘委会对各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调节,保持学校和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相对稳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岗位设置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变更:
(1)各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学校正式文件,增减各单位人员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各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单位聘用小组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报校聘委会核准;
(2)各单位聘用小组在校聘委会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的实施方案;
(3)各单位聘用小组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员工对岗位设置或调整的实施方案的意见;
(4)岗位设置或调整的实施方案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各单位聘用小组组织实施。
七、岗位聘用的要求
1、学校将全校岗位分为校聘岗位和非校聘岗位。
校聘岗位分为校聘管理岗位、校聘专业技术岗位和校聘工勤技能岗位。
校聘管理岗位包括学校和各单位管理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校聘专业技术岗位为正高级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校聘工勤技能岗位为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
校聘岗位由校各类岗位聘委会根据聘用额度和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校聘委会审议批准。
学校其他岗位为非校聘岗位。
非校聘岗位由各单位聘用小组根据设置额度、结构比例和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经校各类岗位聘委会审核,报校聘委会审议批准。
学校对校聘岗位和非校聘岗位的聘用程序在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另行制定。
2、校聘委会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设置全校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额度,并下达各单位。
校聘委会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全校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全校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在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另行制定。
3、全校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应根据校聘委会下达的聘用额度和聘用条件,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进行。
未经校聘委会授权审核或者超过岗位聘用额度,各单位无权进行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不得低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基本条件实施聘用,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学校规定的限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凡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出的聘用,为无效聘用。
4、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对新进人员可实行试用期聘用,首聘聘期不超过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正式聘用的聘期与学校三年一轮的岗位聘用周期保持同步。
7、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聘用,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由学校以双方约定方式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按双方约定的形式进行岗位聘用。
8、学校教职员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工作的,经校聘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任的管理岗位(即“双肩挑”岗位)原则上以学校内设机构五级及五级以上职员岗位为主,且为第一任职岗位。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双肩挑”岗位由校聘委会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其设置数量最高控制目标为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2.66%。
9、学校对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单位,通过自然减员、调动、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对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等要求逐年逐步到位。
八、岗位聘用的程序
学校和各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规定的岗位设置额度、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确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额度并下达各单位。
学校和各单位分别制定校聘岗位和非校聘岗位的岗位职责、聘岗条件和考核要求,在学校或各单位内公布岗位,公开招聘。
2、应聘申报。
全校所有在册在编在岗且属于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布的岗位及其聘用条件,自愿应聘岗位,并如实填写岗位应聘申报表。
应聘校聘岗位者,将申报表递交校聘办;应聘非校聘岗位者,将申报表递交各单位聘用小组。
3、审核推荐。
学校各类岗位聘委会和各单位聘用小组根据校聘委会核定下达的聘用额度和聘用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对应聘各类各级岗位的人员的材料进行充分审核,遴选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确定校聘岗位和非校聘岗位的拟聘人员名单,确保将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选聘到对应岗位工作。
4、审议评选。
校聘委会对校各类岗位聘委会提交的校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和各单位聘用小组提交的非校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按照聘用额度和聘用条件进行审议评选。
审议评选后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公示一周。
校聘岗位由学校公示,非校聘岗位由所在单位公示。
在公示期内,拟聘人员有权就岗位聘用的结果提出投诉或申诉。
逾期则不再受理。
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就投诉或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向校聘委会报告,由校聘委会作出最终裁决。
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
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5、岗位聘用。
校聘委会根据公示名单,按照岗位聘用的要求,对全校所有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员进行聘用。
校人事处根据校聘委会的聘用决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具体岗位、岗位等级、岗位职责及相应工资待遇。
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岗位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各类岗位的聘用期限为三年。
在学校每一轮岗位聘用的聘期内,若出现岗位空缺,校聘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聘用程序,实施岗位增聘或补聘,但须严格控制增聘或补聘额度。
增聘或补聘人员的聘任期限与学校每一轮岗位聘用期限保持同步。
九、岗位聘用的考核
岗位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聘用小组依据学校现有年度考核要求进行。
受聘人员须按照年度考核要求提供当年的工作小结,各单位聘用小组据此提出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级。
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考核的受聘人员,仍按现行考核机制执行。
聘期考核按校聘岗位和非校聘岗位进行。
校聘岗位由校各类岗位聘委会参考各单位考核意见,按照聘用条件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聘委会审核。
非校聘岗位由各单位聘用小组按照聘用条件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聘委会审核。
岗位聘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级。
对岗位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称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在学校下一轮岗位聘用时,可予以低聘、缓聘,或不予聘用。
十、岗位聘用合同的变动、终止与解除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岗位聘用合同可发生变动:
(1)聘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
(2)聘期内不能胜任现有岗位要求的;
(3)学校认定的可发生岗位聘用合同变动的其他情况。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岗位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期满;
(2)受聘人员退休;
(3)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受聘人员调离学校;
(5)受聘人员自动离岗满15天者;
(6)经学校同意受聘人员调离原岗位。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1)聘期内受聘人员不完成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2)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或刑事拘留;
(3)聘期内受聘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产生重大工作事故;
(4)受聘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参加非本校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工作并形成事实上的人事关系;
(5)学校或各单位在进行部门调整、撤并过程中,受聘人员拒绝配合学校的调整。
4、岗位聘用合同的双方中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附则
1、学校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对违背聘用原则、不按聘用程序操作而给聘用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单位,校聘委会督促其及时纠正。
对不予纠正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其聘用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经查实,对弄虚作假的应聘者,学校解除对其聘用,并追究其责任。
空出的岗位按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2、本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校党政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核准,人事部备案。
3、本方案经教育部核准后,由校聘委会依据教育部的批复分别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并作为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4、本方案及依据本方案制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为学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以及调整核定受聘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政策依据。
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调整自被聘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兑现。
5、本方案由校聘委会授权校聘办负责解释。
6、本方案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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