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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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 术语和定义
下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 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1.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5 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分级
2.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15m<h≤30m;h>30m。
2.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2.3不存在2.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2.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m≤h≤5m
5m<h≤15m
15m<h≤30m
h>30m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3 作业基本要求
3.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3.1.1承包商和所在车间应按规定确定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等相关责任人。
3.1.2进行高处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和所在车间安全员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1.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1.4《作业证》审批部门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1.5现场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3.1.6进行Ⅳ级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1.7特殊原因需要在下列状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执行Ⅳ级高处作业规定:
(a)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并且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情况下。
3.1.8高处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参加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1.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3.1.10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3.1.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拦脚板等。
架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1.12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3.1.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3.2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2.1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3.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2.3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3.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雾、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完善。
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车间取得联系,确定联系方式,控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3.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必要的联络通讯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3.2.8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9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2.10作业人员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3.2.1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2.12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3 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3.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3.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3.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 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执行本标准《总则》中6.4特殊作业相关人员主要职责要求。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负责审批。
5.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审核后,由安全科审批:
(a)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d)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5.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单位(车间)审查,报生产科、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由安全副经理审批:
(a)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了的悬空高处作业。
5.4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监护人,一份交安全科存档,保存期1年。
5.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1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
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
m<40t。
3 作业基本要求
3.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的规定。
3.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811的规定。
3.3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3.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所在车间编制,经设备科审查,报设备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5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3.6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露天吊装作业。
夜间进行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3.8 设备科负责对从事吊装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负责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9作业单位如使用汽车吊装机械,所在车间安全员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阻火器)。
3.10实施吊装所在车间主任、车间安全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3.11 吊装作业前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统一指挥。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应清楚和熟悉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12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吊索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得超负荷吊装。
3.1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同意,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3.1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的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载重负荷不得超过各自吊装机具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得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①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②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④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3.16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进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f)3.15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3.1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吊装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18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1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3.20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吊车),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 吊装作业安全职责
执行本标准《总则》中6.4特殊作业相关人员主要职责要求。
5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作业证”,但必须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规范要求。
5.2项目负责人从设备科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本标准3.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吊装方案及“作业证”一并报设备科批准。
设备科负责二、三级吊装作业的审批;一级吊装作业由生产科、安全科、设备科审核会签,分管设备副经理审批。
5.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5“作业证”一式三份,交设备科存档一份,项目所在车间留存一份,吊装指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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