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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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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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工程名称)
xx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招标代理:
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平方米
结构类型:
结构
投资额:
万元
要求工期:
天
2
委托监理范围:
施工全过程监理。
3
标段划分内容及合同编号:
4
资金来源:
招标方式:
投标保证金数额:
万元。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90日内有效。
投标文件份数:
份,正本份,副本份,U盘份
6
投标文件递交:
xx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
地址:
xx市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00:
00
7
开标时间:
年月日00:
00
开标地点:
xx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
*注:
1、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对工程的描述仅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参考,其目的是使投标单位对工程概况有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实际的工程情况可能发生出入。
因此,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描述不能成为今后中标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索赔的依据。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成本变动的各种因素。
3、招标单位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同时保留对评标过程的保密,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的权利。
一、总则
(一)监理工程概况:
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本工程范围内所有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物料的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他所有相关工程的施工,包括土建、机电、粗装修、精装修、幕墙、外围工程、市政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红线内外其他相关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综合协调。
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3、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场地条件以及三通一平):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4、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
办公室一间、办公桌椅若干
(二)投标单位条件
1、投标单位资质及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2)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加盖单位印章。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应在开标时交有关人员验证。
2、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名,监理员名。
(三)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四)现场考察及答疑
1、投标单位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单位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的现场考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的问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二、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及修改
(五)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按废标处理。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2010年月日9:
00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联系人:
电话:
0633—传真:
0633--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2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七)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同等约束作用。
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告知招标单位予以确认。
3、为使投标单位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
当投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三、投标报价
(八)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九)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
投标单位所报价格为监理取费基础上的优惠率报价,优惠率不超过20%(不含20%)为有效标。
四、投标文件
(十)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取费
5、投标单位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资质、业绩证明材料等)
6、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7、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处理方法等。
8、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9、近两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
10、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证书复印件。
市外监理企业(未在xx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进行业绩采集、公示的企业),所有证件、资料须带原件备查。
11、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投标单位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格,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二)投标担保
1、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4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须在银行进帐凭证上(采用电汇的,在汇款单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背书转让)。
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支票、本票或银行汇票、电汇方式缴至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保证金实际到帐。
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帐号缴纳:
收款单位:
xx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
xx银行新市区支行
帐号:
371400201090003066
受理地点:
xx市建设大厦东门一楼(xx银行新市区支行)
交易中心财务:
0633-8899315
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保证金没有实际到帐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无息退还。
4、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5、因中标单位原因未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第(十)条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U盘上注明“××监理工程投标文件副本”及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正、副本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和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4、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四)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文件U盘:
应密封于投标文件中。
U盘中内容:
(1)监理大纲,为暗标。
监理大纲作成一个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存入U盘中,文件名为“××监理工程监理大纲”。
不设封面、目录;除图表中文字外所有内容均用宋体小四号字;不准加粗、加色,行距为固定值22磅;不设页眉,页脚,页码;页边距为Word默认值,即上下边距2.54厘米,左右边距3.17厘米;显示比例为100%;U盘中不能出现可识别投标单位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单位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否则监理大纲按0分计算。
(如U盘无法读取,监理大纲得分将按零分计算)。
(2)投标书和其它一切能证明企业能力的材料。
上述所有资料制作成一个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存入U盘中,文件名为“××单位××工程监理投标文件”。
除U盘外,也可以使用移动硬盘等,但必须保证读取,并在盘上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工程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2、除监理大纲外的所有投标文件为明标,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或签字)。
(十五)投标截止期
1、投标单位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
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评标、定标
(十七)开标
1、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2、开标程序执行市招标办规定的开标评标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推选的代表或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监理取费和其他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单位。
3、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
4、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志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的企业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未出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面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十八)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xx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2、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以每位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平均值。
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参照日建招发[2007]16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其中本市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企业业绩及信誉等有关计分内容以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采集并公示的数据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前查证。
没有记录的人员及业绩一律不予认可,开标现场对市内企业的人员、获奖情况等不再验证。
近两年内的同类工程业绩需提供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公章)及总监证明。
对市外监理企业(业绩等有关证件未在xx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采集、公示)的项目总监业绩及信誉等进行现场验证,须同时提供人员证书原件、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原件、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工程所在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印章)、监理合同原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总监证明原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计分。
各类奖项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奖时间不明确的以发证时间为准。
所有须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开标现场验证时必须一次性提交,不接受二次补充。
(十九)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单位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一)投标单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三)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面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四)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单位将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将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七、合同的授予
(二十五)中标
1、本工程取综合得分最高的一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二十六)合同签订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二十七)其他
开标现场验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
第二章拟签定的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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