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应知应会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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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应知应会100问
临床输血应知应会100问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血液管理
1、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XX年7月1日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XX年8月1日施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施行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20XX年10月施行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XX年版)》20XX年10月施行
第二章无偿献血
2、我国实行何种献血制度?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3、我国法律规定献血主体是谁?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7.1.1条规定: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4、国家对献血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9条规定: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单采血小板献血者:
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L。
5、国家对献血间隔是如何规定的?
答: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9条规定:
全血献血间隔:
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
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
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
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
不少于3个月。
6、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
答: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7、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是什么?
答: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8、医疗机构可以将血站供血不经过检验直接应用到临床吗?
答:
不行。
《献血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9、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都能免费吗?
答: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但是,医疗机构的血型检测费、储血费、配血费不能免除。
10、《献血法》对互助献血有哪些规定?
答:
《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11、医务人员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三章法律监督
12、《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本法的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
《刑法》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献血法》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答: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包括几种情况?
答:
⑴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⑵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⑶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⑷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⑸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16、《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什么?
答:
⑴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⑵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⑶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17、《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什么?
答:
⑴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⑵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⑶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8、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负责赔偿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9、由谁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管理?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20、卫生行政部门未对临床输血履行监管职责应受何种处罚?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受到处罚?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23、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
《献血法》第二十二条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临床用血在包装、储存和运输三个环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给予何种处罚?
答: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章组织管理
26、国家临床用血组织管理体系是什么?
答: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7、卫生部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2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组织管理体系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29、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0、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31、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职责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主要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血液安全
32、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两家血站的血液吗?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33、医疗机构可以自己采集血液吗?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边远地区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4、血站的血液都是100%安全的吗?
答:
血站所供血液或成分尽管已按国家规定作过各项病原体、血清学检测和核酸检测,但由于献血者处于“窗口期”,或者献血者为低水平的肝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抗体效价低于可检测阈值时,仍有可能出现输血后肝炎或艾滋病。
35、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6、医疗机构收到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如何处理?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37、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㈠血站的名称;
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㈢血液品种;
㈣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㈤有效期及时间;
㈥储存条件。
第六章血液质量
38、不同血液成分的储存条件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同时,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39、储血冰箱定期消毒、培养的要求?
答: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40、悬浮红细胞应如何贮存?
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
悬浮红细胞应贮存在4±2℃的血库专用冰箱中,CPDA保存液可贮存35天。
41、血小板应如何贮存?
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
血小板应贮存在22±2℃(轻振荡)的专用保存箱中,机器单采血小板专用袋制备可保存5天。
42、洗涤红细胞应如何贮存?
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
洗涤红细胞应保存在4±2℃的血库专用冰箱中,24小时内输注完毕。
43、新鲜冰冻血浆应如何贮存?
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
新鲜冰冻血浆(FFP)应保存在-20℃以下的冰柜中,可保存1年。
44、普通冰冻血浆(FP)应如何贮存?
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
普通冰冻血浆(FP)应保存在-20℃以下的冰柜中,可保存4年。
45、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应如何贮存?
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
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应保存在22±2℃的环境下,24小时内输注完毕。
第七章输血申请
46、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47、输血治疗前如何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同时应当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积极动员互助献血,符合条件的积极动员进行自身输血。
48、临床医师如何进行输血前评估?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49、择期手术或常规输血应如何备血?
答: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择期手术或常规输血时,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和受血者血样至少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一天送输血科(血库)备血,交接双方核对后签名。
《临床输血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时,输血科(血库)人员有权拒收,并通知主管医师。
50、临床输血申请单的审核要求是什么?
答:
三级甲等医院全血、成分血申请单审核合格率为100%,其他医院全血、成分血申请单审核合格率为≥80%。
51、稀有血型患者申请输血的原则是什么?
答:
稀有血型,主要指RhD(-)血型,也包括红细胞抗体筛检阳性血型。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原则上,稀有血型患者备血应提前3天申请。
52、对于新生儿溶血病换血疗法的一般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一条规定: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
换血治疗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八章紧急输血
53、临床用血应急保障工作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54、发生紧急用血时医师应如何处理?
答:
发生紧急用血时,用血科室应及时与输血科沟通,并按照紧急程度分类,由医师在申请单注明允许40min、20min或0min输血。
同时,及时进行血型(ABO、RhD和不规则抗体筛查三项)检查,开《临床输血申请单》。
0min时应明确注明非同型(相容)输注。
55、发生紧急用血时护士的职责?
答:
护士根据医嘱抽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及时送到输血科。
56、发生紧急用血时输血科人员的职责?
答:
根据输血申请单要求,患者病情允许40min后输血时,30分钟内报告ABO、RhD和不规则抗体筛查三项结果,并交叉配血;患者病情允许20min后输血时,15分钟内报告ABO和RhD血型结果,并交叉配血;患者病情特别紧急,需要立即输血,输血科按照输血原则执行相容输注。
发血后,应继续完成实验,发现差错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输血及时安全。
57、如果没有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就不能进行输血治疗吗?
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九章输血培训
58、国家对临床用血培训的规定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59、医疗机构开展输血培训的组织是哪个部门?
答: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七条规定: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育与培训,并做好记录。
未经临床输血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
60、哪些人员必须经过医院输血培训?
答:
输血科人员、医师、护理人员、新入院医护人员和其他从事输血相关辅助工作的专门人员。
医学生、进修人员入院教育培训必须包括临床输血知识,在带教教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
61、山东省对医师输血权限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九条规定: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医院组织的输血培训合格后,由医院医务处(科)授权方可开展临床输血工作。
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章血型血清学
62、红细胞血型系统主要指哪些?
答:
红细胞血型系统目前有29个。
最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和Rh。
63、怎样确认ABO血型?
答:
根据红细胞膜表面有无A抗原和(或)B抗原,将血型分为A型、B型、AB型及O型4种。
64、Rh血型系统有几个主要抗原?
答:
主要有5种。
是D、C、c、E、e。
红细胞有D抗原者为Rh阳性,无D抗原者为阴性。
65、血型抗体分几类?
各有哪些临床意义?
答:
根据免疫球蛋白生物化学特性,血型抗体主要分为IgM 和IgG两大类。
⑴IgM类抗体在盐水介质中能够凝集具有相应抗原的红细胞,这类抗体主要是ABO以及P、MN、Lewis抗体,常为天然抗体。
能激活补体,发生血管内溶血。
⑵IgG类抗体多数情况下在盐水介质中与具有相应抗原的红细胞不发生凝集,只有在胶体介质、酶或抗球蛋白、凝聚胺介质中才发生凝集,这类抗体主要是Rh、Kidd、Duffy等血型抗体。
通常情况通过免疫(输血、妊娠、器官移植)产生抗体,又称免疫抗体。
多发生血管外溶血。
66、哪些血液成分在输注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答: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输注血浆应ABO血型同型或相容输注。
67、输血科在接到输血申请和血样后到交叉配血前要做哪些工作?
答: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项目、受血者和献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68、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哪些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
应符合《血站管理办法》、《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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