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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功能定位及发展规.................................................................................................................................................................................4
第三章.块划分及地块编码................................................................................................................................................................................4
第四章.五线控制..................................................................................................................................................................................................5
第五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6
第六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8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9
第八章.绿地系统规划.........................................................................................................................................................................................12
第九章.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3
第十章.市政工程规划.........................................................................................................................................................................................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规范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径南片区)的土地开发控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径南片区的土地利用、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水平,促进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径南片区)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顺利实施《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径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潮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并更名的批复》(粤府函[2016]230号)文件精神,鉴于径南分园已纳入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因此在本次控规修编中,将控规名称由原《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更改为《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径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制定本法定文本。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8)《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
(9)《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稿)(2005)
(10)《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
(11)《潮安县铁铺镇总体规划》(2005‐2020)
(12)《潮安县铁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1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1987)
(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GB50337‐2003)(2003)
(1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2006)
(16)《防洪标准》(GB50201-94)(1994)
第3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项目位于潮州市中心城区东部,凤泉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北部,沈海高速以南,铁汫线以区域,总用地面积6.46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径南片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执行,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照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本法定文件中标注下划线文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5条.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潮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如需调整或修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功能定位及发展规模
第6条.功能定位
粤东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潮州东进桥头堡、工业发展增长极。
第7条.人口规模
规划范围产业人口规模约为50000人。
第8条.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为613.95公顷。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
第9条.管理单元与地块编码
规划单元编码采用二级编码,即由“规划编制区代码-规划管理单元代码”组成;细分的规划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即由“规划编制区代码-规划管理单元代码-规划地块代码”组成。
地块代码和地块细分代码则分别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二级代码与三级编码之间用“-”符号连接,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编号。
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径南片区)划分为JN01-01~JN10-23共185个管理地块。
如JN01-02中,01表示产业园区01号管理单元,02则表示01号管理单元中的02号细分地块。
第10条.管理单元与地块编码
管理单元划分以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为准,尽量考虑与现状用地的自然界线、土地划拨及出让用地的规划用地行政许可情况保持一致,并综合考虑合理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半径、功能相对一致、规模适度(30-60公顷)等因素进行划分。
规划区内地块划分是便于从微观上对各规划地块提出具体的控制内容和要求,从而强化规划与管理的衔接,为下层次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地块边界的确定要根据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满足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等专业规划的要求,杜绝用地不相容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地块划分。
便于规划管理和分片开发分期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
界限应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如河流、城市道路等地物。
规划地块划分尽可能兼顾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地块划分有利于制定建设控制引导原则。
同一规划地块的控制要素要求相同。
第四章.五线控制
第11条.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22.50公顷。
城市蓝线的管理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执行。
第12条.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60.44公顷。
城市绿线的管理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执行。
第13条.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16.08公顷。
城市黄线的管理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执行。
第14条.城市紫线
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16.24公顷。
城市紫线的管理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执行。
第15条.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87.39公顷。
城市红线的管理参照《潮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执行。
第五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16条.土地使用性质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至小类,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按中类划分。
本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详见管理图则的规定。
第17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法定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能改变,如实际开发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符合管理文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要求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建筑总量的20%。
第18条.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一轴两节点多组团”整体空间结构布局。
“一心”:
综合服务中心。
“一轴”:
沿中山大道城市发展轴。
“两节点”:
组团服务节点。
“多组团”:
1个综合服务组团。
2个传统工业组团。
4个生态科技工业组团。
第19条.规划土地利用构成
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构成及规模详见“城乡用地汇总表”。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m²)
占城乡用地比例(%)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613.95
94.99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613.95
94.99
H11
城市建设用地
613.95
94.99
E
非建设用地
32.38
5.01
E1
水域
22.50
3.48
E2
农林用地
9.88
1.53
城乡用地
646.33
100.00
第20条.用地布局
本规划区主要布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
规划二类居住用地面积为11.09公顷。
主要为保障房用地与村民安置居住用地。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7.3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81%。
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6.1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1%。
主要分布在中山大道园区入口综合服务中心与铁汫线北侧石棕岭水库周边。
考虑到本园区以电子信息、新材料(陶瓷、玻璃)为主导产业的性质定位、以及潮州市紧缺产业用地的背景,规划中以工业用地最大化为出发点,园区划定工业用地424.38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9.12%。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88.4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4.40%。
本次规划重点任务是加大规划区的路网密度,优化和完善规划区内的路网系统和结构,形成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城市支路三个等级的路网结构。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16.0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62%。
规划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为60.4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9.84%。
其中公园绿地33.78公顷,主要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带状公园;防护绿地26.66公顷。
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使用情况见“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m²)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2
二类居住用地
11.09
1.81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7.33
1.19
A3
教育科研用地
5.14
0.84
A4
体育用地
1.25
0.20
A5
医疗卫生用地
0.94
0.15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6.19
1.01
B1
商业用地
4.96
0.81
B3
娱乐康体用地
0.90
0.15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0.33
0.05
M
工业用地
424.38
69.12
M2
二类工业用地
424.38
69.12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88.44
14.40
S1
城市道路用地
87.39
14.23
S4
交通场站用地
1.05
0.17
U
公用设施用地
16.08
2.62
U1
供应设施用地
9.671
1.58
U11
供水用地
1.11
0.18
U12
供电用地
3.75
0.61
U13
供燃气用地
4.81
0.78
U2
环境设施用地
4.78
0.78
U21
排水用地
4.78
0.78
U3
安全设施用地
1.63
0.26
U31
消防用地
1.63
0.26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60.44
9.84
G1
公园绿地
33.78
5.50
G2
防护绿地
26.66
4.34
H11
城市建设用地
613.95
100.00
第六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21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各地块开发建设时的土地使用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图则规定的指标。
第22条.在图则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的开发强度、环境容量、配套设施及开发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了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了细分开发的。
第23条.容积率
容积率为规划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本次规划除二类工业用地采用上限和下限双向控制外,其它用地
均采用上限控制。
第24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为规划地块建筑物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本次规划除二类工业用地采用上限和下限双向控制外,其它用地均采用上限控制。
第25条.建筑高度
规划地块内允许建设的最高建筑高度。
本次规划中,建筑物除位于航空港、微波通信走廊、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或者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协调区或特殊控制地段时应予格控制建筑高度外,其他原则上不予限制。
第26条.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地块内部类绿地面积与地块净面积之比,绿地包括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道路红线外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本规划给出绿地率的下限。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27条.道路系统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规划分为三级,分别为主干路、次干道、支路,形成“两横、四纵”的主干路体系和网络状的支路体系。
第28条.道路等级与与红线控制
规划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1)主干路:
共设置6条,联系各个方向的交通,形成两横、四纵的路网结构。
两横包括:
铁汫线、中山大道;四纵包括:
火炬路、凤泉路、明园大道、瓷秀路。
。
(2)次干路:
结合用地布局设置,共10条,主要承担各组团内部交通联系,同主干路一起构成工业园区的道路骨架红线宽度为按22米控制。
(3)支路:
结合用地以及干道网格局设置,共10条,做为各功能组团间进出的道路和内部相互联系通道,承担园区内各工厂间的联系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
当两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并时,支路可作相应调整。
红线宽度设置为15或16米。
道路红线和道路断面一览表
编号
道路名称
道路长度(m)
道路等级
断面形式
道路红线宽
车道数
备注
1
铁汫路
3246
快速路
A
40
6
结构性道路
2
凤泉路
1688
交通性主干道
A
40
6
结构性道路
3
中山大道
2735
交通性主干道
B
32
6
结构性道路
4
火炬路
1903
交通性主干道
B
32
6
结构性道路
5
明园大道
1853
交通性主干道
B
32
6
结构性道路
6
瓷绣路
1566
交通性主干道
B
32
6
结构性道路
7
中潮路
1237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8
陶园路
998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9
深潮路
2102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0
创新路
1978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1
潮彩路
609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2
凤泉路
360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3
明园大道
414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4
瓷绣路
413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5
瓷彩路
1005
次干道
C
22
4
结构性道路
16
园北路
1920
次干道
D
16
2
可调整道路
17
新发路
1266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18
技新路
2415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19
新彩路
1980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20
潮商路
1160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21
新兴路
2693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22
新旺路
1388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23
新永路
666
支路
D
16
2
可调整道路
24
新明路
955
支路
E
15
2
可调整道路
25
新光路
632
支路
E
15
2
可调整道路
26
新东路
522
支路
E
15
2
可调整道路
第29条.道路红线内用地控制要求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道路外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管线和绿化专用,红线内不得建设地面或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除外)。
红线内的市政管线设置应优先满足区域和片区需要,其次才可以考虑地块配套管线的设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后者应无条件服从前者。
第30条.道路交叉口控制
1.交叉口形式
交叉口设置形式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执行。
交叉口展宽控制标准按照《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范》(GB50647-2011)执行。
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相交道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A,B
B,C
——
次干路
——
C,D
C,D
支路
——
——
D,E
注:
A-通式立交,B-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平面环形交叉口,D-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不设置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31条.停车场规划
配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新建建筑必须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表配置不低于相应停车配建标准的机动车停放场(库)。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停车位配建标准
住宅
每户建筑面积<90㎡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0.5
每户建筑面积90-144㎡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0.8
每户建筑面积144㎡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1
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0.3
旅馆
星级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一般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饭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办公楼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商店
大型商业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体育设施
≥20000座
车位/百座
3
<20000座
车位/百座
2.5
公园、休闲广场
车位/1000㎡占地面积
0.5
文化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医院
综合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教育
中学
车位/百师生
0.6
小学
车位/百师生
0.5
幼儿园
车位/百师生
0.3
第32条.道路工程规划
1.道路中心线的平曲线半径
中心线的平曲线半径尽可能选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主干路为≥600米;次干路为≥300米;支路为≥100米。
2.平面交叉口缘石半径
平面交叉口缘石半径应满足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的有关规范,结合本区道路的具体情况,确定如下标准:
交叉口转弯半径技术标准
道路等级
主干道
次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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