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07021857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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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0702185724
八峰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八峰水库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参建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
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三)
(四)
(五)
第六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
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
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七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
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单元、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前期科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前期科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前期科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四条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科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局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七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科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工程科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科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科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一条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
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局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
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条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
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
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
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条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
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
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一条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
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
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条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
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
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
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一条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二条工程科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工程科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贝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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