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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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预防和消除进口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200号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商)是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第四条实施召回的进口消费品不包括以下产品: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
第五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根据直属局的要求,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信息的汇总分析、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
直属局技术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的实验室检测鉴定、缺陷验证、风险分析等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缺陷信息收集及缺陷初评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各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缺陷进口消费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信息来源可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方面:
进口检验监管不合格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各级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消防事故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企业报告的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评估中心网站()了解相关信息,或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反映进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八条各直属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收集到的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进行筛选分类。
筛选后有效信息通过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下简称风险预警平台)上报。
直属局对筛选分类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作出缺陷初评结论,并作为缺陷调查的启动条件。
筛选分类的要素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
1.已造成重大、敏感突发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境内外消费品信息;
2.境外国家或地区官方已实施召回的消费品信息;
3.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消费品信息;
4.其他产生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消费品信息。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九条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
1.进口消费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且进口商未采取主动报告或紧急补救措施的;
2.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发布召回但在国内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3.经查存在不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消费品信息;
4.其他有必要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启动缺陷调查的。
第十条直属局可以进入进口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直属局应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进口商提供的资料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进口商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直属局向进口商发出缺陷调查通知并启动缺陷调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或由进口商所在地的直属局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二条直属局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开展调查、形成缺陷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风险预警平台上报质检总局。
对缺陷调查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由评估中心组织开展相关检测鉴定和技术分析。
第十三条评估中心组织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风险管理专家委员会的相关领域专家根据缺陷调查报告对缺陷进口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形成缺陷进口消费品风险评估报告(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质检总局决定召回与否的重要依据,需重点权衡缺陷类型、缺陷消费品销售量、危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伤害发生的几率等因素。
第四章召回
第十四条需要实施召回的,由直属局签发《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通知进口商实施召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鼓励通过责任约谈等方式督促进口商实施自愿召回。
进口商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风险评估报告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由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直属局责令进口商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进口商认为其进口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自收到《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或有关直属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质检总局或有关直属局收到异议材料后,组织专家对进口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作出是否召回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进口商主动报告申请召回的情况下,可启动自愿召回程序,由质检总局组织评估中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自愿召回的,进口商应在申请召回的同时提交召回计划;实施责令召回的,进口商应在接到《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评估中心备案,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备案的召回计划如有修改,应要求进口商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召回信息由质检总局发布。
第十九条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结合召回计划和召回情况,要求进口商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根据缺陷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认为消费品缺陷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且不能确定进口商或者进口商已被注销等原因而导致不能依照本细则实施召回的,应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直属局要求对进口商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果需要,可以协同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开展,对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责令进口商改正。
评估中心对召回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组织验证。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缺陷进口消费品初评记录单
2.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通知书
3.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记录单
4.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报告
5.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6.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计划
7.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8.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附件1
缺陷进口消费品初评记录单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品牌
型号
数量
生产序列号
出厂日期
原产国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进口商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缺陷描述
是否发生事故
□否
□是
事故描述:
其他情况
初评结论
是否启动调查
□否
□是
建议调查部门:
注:
产品类别包括:
家电、服装、玩具(童车)、儿童安全座椅、一次性卫生用品、与食品接触产品、仿真饰品及轻纺类其它产品。
填写人: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2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通知书
(被调查单位):
经查,贵单位经营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通知所涉及产品实施缺陷调查,请予支持和配合。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3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记录单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品牌
型号
数量
生产序列号
出厂日期
原产国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产品所属人信息
进口商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制造商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产品缺陷描述
产品缺陷(可附件提供)
缺陷产生的原因
是否发生事故
□否
□是
事故描述:
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其他情况
注:
产品类别包括:
家电、服装、玩具(童车)、一次性卫生用品、与食品接触产品、仿真饰品及轻纺类其它产品。
填写人: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4
关于XX产品的缺陷调查报告
1.整体情况
简要概括介绍缺陷产品调查的工作情况,包含缺陷产品的总体情况、与企业的约谈情况及调查工作部署情况。
2.缺陷产品调查情况
2.1产品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名称、类别、品牌、数量、型号、生产序列号、批次号、出厂日期、原产国和产品照片;
2.2产品所属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相关信息。
2.3产品缺陷描述
包含以下内容:
(1)缺陷产生的原因;
(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
(3)缺陷部位照片;
(4)判定依据;
(5)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6)缺陷鉴定的检测数据或报告(以附件形式上报)。
3.调查结论及工作建议
附件5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编号:
(以缺陷进口消费品风险评估报告编号为准)
(进口商):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
请在接到《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如有异议,请于接到此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单位(签章):
日期:
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生产序列号
出厂日期
原产国
缺陷描述
附件6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计划
(直属局或质检总局):
(进口商名称)现备案本召回计划,决定对本计划中所涉及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生产者信息
生产者名称
召回通知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企业官网
召回负责人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召回联系人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2.召回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批号/批次
生产起止日期
原产国
生产数量
召回数量
产品类型
□自主□合资□进口
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
(可另附页)
3.销售渠道及销售信息(可另附页)
注:
需注明主要销售商、销售地区及数量。
4.缺陷描述
4.1缺陷具体情形、所在位置(及照片)
4.2缺陷产生原因
4.3缺陷确认的时间和方法
4.4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可附页)
4.5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
4.6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赔案件、国外发生的前述数据。
4.7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是从其它生产者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
缺陷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E-mail:
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注:
如零部件生产者未变更,则不需重复填写。
5.缺陷的补救措施
5.1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2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3告知消费者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
5.4采取的召回措施(退货/换货/修理/补充消费说明以及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说明)
5.5是否在其它国家召回(□是□否)
(如果选择“是”,请说明在哪些国家召回、召回数量、召回措施及召回时间安排。
)
6.召回的实施
6.1召回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计划完成时限等(可另附页)。
6.2建议省级质检部门/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时间
6.3计划向社会发布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方式
6.4缺陷产品/零部件无害化处理方式
7.对召回效果的预测(预计召回缺陷产品的数量及时间评估)
生产者(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直属局或质检总局):
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名称)现对召回活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召回通知书编号
召回公告发布时间
产品名称
产品品牌及型号
原产国
生产起止日期
是否在其它国家
开展此召回行动
□是(各涉及市场同步展开此活动)
□否
缺陷描述()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本报告提交人
联系
方式
备案的召回起止时间
召回阶段性报告起止时间
召回产品总数量
本阶段实际召回产品数量
预期完成率
本阶段实际完成率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本阶段召回实施情况(停止生产、销售情况;通知消费者、销售者情况;产品召回情况等等,可附页)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本阶段对此次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评估
进口商名称(签章)
日期
附件8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直属局或质检总局):
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名称)现对召回活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召回通知书编号
召回公告发布时间
产品名称
产品品牌及型号
原产国
生产起止日期
是否在其它国家
开展此召回行动
□是(各涉及市场同步展开此活动)
□否
缺陷描述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本报告提交人
联系
方式
备案的召回起止时间
召回产品总数量
实际召回产品
数量
预期完成率
实际完成率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改进措施
召回各阶段完成情况
未完成召回的原因说明
对未实施召回的产品采取的措施
此次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评估
进口商名称(签章)
日期
(备注:
表1-5供直属局使用,表6-8供企业使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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