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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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泸县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青年志愿服务行动,促进全县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化、系统化、深入化开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县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
第二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团结、互助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志愿者精神,维护志愿者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将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思想道德和社会实践评价的重要内容。
广泛宣树志愿服务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青年志愿者
第四条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资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经常性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注册志愿者须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十八周岁以下者可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组织管理和考评。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参加各种辅导、培训活动;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志愿者;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八)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尊重并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注册
第七条注册机构
泸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各直属分会为志愿者注册机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八条注册程序
(一)符合青年志愿者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向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泸县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将《泸县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造册存档,并录入志愿者网络管理平台。
(四)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注册证上标注统一的注册号。
第九条注册号
为便于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统一使用的注册号。
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
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注册号段的分配、新增、调整,由县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条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性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文明倡导、扶贫助困、敬老助残、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科普宣传、关爱留守学生、应急救助、治安维稳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平台,志愿者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
(一)泸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县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考核。
(二)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直属分会应建立志愿者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本地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考核。
(三)新成立青年志愿者组织,须报同级共青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组织审批。
(四)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大力发展青年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和服务基地等基层志愿者组织,努力健全志愿者组织网络体系。
(五)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努力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广泛开展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不断发展壮大青年志愿者队伍。
(六)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各级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
(八)提倡、鼓励志愿者组织自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情况须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
(九)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十)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
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根据注册志愿者获得的志愿服务公益积分,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荣誉称号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和荣誉称号授予制度参照《泸州市志愿服务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已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泸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县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编号:
[]
注册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照片
政治面貌
宗教
信仰
学历
职业
身份证
号码
特长
爱好
工作学习
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邮箱
服务意向
1、扶贫济困□
2、敬老助残□
3、心理咨询□
4、环境保护□
5、维权服务□
6、文明倡导□
7、抢险救灾□
8、治安维稳□
9、科普法制宣传□
10、关爱留守学生□
11、其他□(请注明:
)
个人简历
申请人
承诺
(请每位志愿者抄写以下这段话并签字)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
我承诺: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泸州市志愿服务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客观地评价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一步推动泸州市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开展志愿服务公益积分活动。
第二条志愿(公益)活动发起人应公正客观地对注册志愿者参与志愿(公益)活动情况(见附1表)予以登记,并逐级上报至具有积分管理权限的青年志愿者组织,以申请对注册志愿者进行积分奖励。
第三条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直属分会负责注册志愿者参与志愿(公益)活动情况的核实认定、积分奖励等相关管理工作。
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管理权限下放到院系、乡镇级志愿者组织,以更好地推动、促进公益积分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和系统开展。
第四条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直属分会可制定服务活动情况登记、核实、积分奖励等实施细则,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公益积分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施行。
第二章公益积分
第五条公益积分是对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实践活动的量化考评指标。
第六条除亲身参与志愿服务外,其他类型的志愿(公益)行为(如:
慈善捐赠、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也视为参与公益活动,并获得相应公益积分奖励。
参与一次志愿(公益)活动只能获得一次积分奖励。
第七条公益积分奖励:
(一)参与志愿(公益)服务时间1小时=公益积分1分
(二)慈善捐款100元=公益积分1分(物品则以其实际价值折算)
(三)参与一次义务献血活动=公益积分10分
(四)一次见义勇为行为=公益积分50分(县级以上表彰)
第八条若存在违反积分管理办法的行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积分扣减或删除,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激励和表彰
第九条根据注册志愿者公益积分情况,实行相应的星级认证制度和荣誉称号授予制度:
(一)公益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公益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公益积分累计达到100分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公益积分累计达到200分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公益积分累计达到300分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公益积分累计达到500分的,认定为“铜奖志愿者”;
(七)公益积分累计达到800分的,认定为“银奖志愿者”;
(八)公益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的,认定为“金奖志愿者”;
(九)公益积分累计达到2000分的,认定为“荣誉志愿者”;
(十)公益积分累计达到3000分的,认定为“终身荣誉奖”;
第十条公益积分累计至相应额度后,注册志愿者可获得所在注册机构授予的相应星级认证;铜奖以上的注册志愿者可获得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如注册志愿者因各种原因需迁移异地,可至泸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开具志愿服务时间认定证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泸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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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县 青年志愿者 注册 管理办法